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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票、货、款”一致的背后

案情重现

2003年年初,南京市国税局高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公司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新分局立即派出检查小组先对该公司内部征管资料进行了查阅分析。1月22日调取该公司账册凭证。账面检查进项发票来自广州,货款也是汇去广州未发现重大问题,但发现该公司同期增值税进项发票有疑点:笔迹类似、开票方均为贸易型综合公司、手工版。税务机关于是通过金税工程对该公司接受的广州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协查。协查结果表明所有协查发票都是“查无此票”,而账上货款都是汇往开票单位。当检查人员与该公司法人代表罗陈志谈话时,对方一口咬定货是他从广州进的,“票、货、款”一致似乎没有破绽。

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决定从汇票入手。在银行的协助下,检查人员查实这些支付货款的汇票并没有在广州兑付,而是于当日通过背书到了一家叫江苏鞋城晓锋鞋业经营部的账号上,从签发汇票到入江苏鞋城晓锋鞋业经营部账号,时间往往不过一两天。晓蜂鞋业的印鉴是张玉洁,而此人正是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至此,检查人员终于发现了该公司虚假付款的真相。

高新分局将此案提请公安部门介入,高新公安分局研究后立案受理,双方派出人员成立专案组。然而当时非典疫情肆虐,外出取证困难,于是专案组依计稳住该公司的相关当事人。随着非典疫情的好转,专案组决定收网。7月10日,高新国税分局以对此次检查要做个交待为名,将公司主要人员,约到税务局,人到齐后,公安人员迅速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传唤,并于当天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罗陈志、李明东、张玉洁、朱灿木采取了刑事拘留,对朱俊采取了取保候审,对李明东家进行了搜查,经过数天的较量,相关当事人逐渐开口。为巩固证据,扩大战果,专案组南下北上,历经两个月,查清了该公司违法事实:公司是李明东和张玉洁夫妇虚假出资成立的企业,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是李明东,以上发票均是罗陈志联系花钱购买的,对方单位属无货虚开,罗陈志收到对方寄过来的发票和印鉴章后交予李明东,李明东将发票交予代账公司做账,然后向税务局申报抵扣,李明东和张玉洁将货款大部分以汇票的形式背书到其控制的晓锋鞋业经营部账上,提取现金。该公司共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65份,价税合计619288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899820.29元。该公司为朱灿木、朱俊等人向南京万里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价税合计1921261.4元,税款279617.74元。

违法事实

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虚假出资成立企业,为伪造经营假象,该公司每次收到对方寄来的发票和印鉴章后,将发票交予代账公司做账,然后申报抵扣,再将货款以汇票形式背书到其控制的其他经营部账上,提取现金。该公司共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65份,价税合计600多万元。

处理决定

2004年2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2004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罗陈志、李明东有期徒刑13年和12年,判处两名从犯张玉洁、朱灿木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随后,四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7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南京报业网》2005-03-31

《江苏国税网》2005-04-01 2B0OnWt+PllxLAbTWS4hrAseM7Y3NmA1d7TbVE2tZcdA7bjTgQ6h0E7IQkSxVj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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