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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地下税务局”的覆灭

背景资料

在遵义市舟水桥一带做矿业生意的人,都知道罗应财能虚开发票,沈百冬有几十枚能配套使用的“发票专用章”,谁要虚开发票就找他们,随要随开,要什么给什么。知情人在私下称:罗、沈开了“地下税务局”。

案情重现

罗应财原系遵义南州鑫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1999年初,罗应财从摆地摊的张永书处购买了褪色灵,并要求张帮助其涂掉增值税发票上的字迹。张永书提出每涂改一张要收200元钱的酬劳。罗拿出两份其他单位开给鑫财公司的发票给张。在得到退掉字迹的发票后,罗应财重新填写了发票面上的内容,将销售货数量和金额增大,并拿到税务机关成功申报抵扣税款。

罗应财从“褪色灵”上尝到了“甜头”,认为这是一条生财之道。于是,罗应财主动与张永书达成协议,以每份130元的价格长期合作。

此后,为掩人耳目,罗应财又重金雇来多名无业人员,叫他们用不同的笔迹填写增值税发票,大肆偷逃税款。

一段时间后,罗应财觉得这事既费时又费钱,1999年5月,罗应财找到浙江人沈百冬,唆使其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并私刻发票专用印章,同时虚构销售单位,两人“联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给自己公司开,又为他人开,曾经多次为遵义和省外的多家公司大肆虚开或涂改增值税发票,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2001年8月23日,遵义市国税局稽查局干部来到遵义市骏丰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他们对该公司取得的4份“贵州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了怀疑。28日上午,他们采取以票查票的方式,最终确认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是“克隆”的假票。在得到这一线索后,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过与对手的斗智斗勇,终于揭开了罗、沈地下税务局的内幕,涉案人员刘应山、罗应财、刘星、王冀黔、沈百冬等先后落网。

违法事实

1999年至2001年8月,罗应财、沈百冬、张永书等人采用共同涂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自己虚开、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未实际发生货物交易而为他人虚开、购买、提供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施私刻印章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损失。其中,罗应财让张永书涂抹变造鑫财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票面金额超过1000万元,虚开税款1680232.16元,申报抵扣税款1680232.16元;沈百冬为其虚开专用发票89份,虚开税款1408703.91元,申报抵扣税款1408703.91元。

处理决定

2003年10月23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罗应财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量多,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财产。此外,另一名被告张永书被判无期徒刑,沈百冬等24名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另两人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罗应财和张永书、沈百冬等均表示要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罗应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系主犯,应严惩;同时,省高院还查明罗应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罪犯,有立功表现,故终审裁定罗应财无期徒刑。2004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罗应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税收损失及非法所得;其余沈百冬等27名罪犯分别犯虚开、出售、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刑罚。

材料来源:《贵州日报》2003-10-24 +vt4gOUIXbSoWx6yG9UuNkeMpP73+/TyuF8TvLJofLwypG8dnp2dE+6gp6NfZ/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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