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涉税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有:
(1)社会纳税意识淡薄,缺乏完善的纳税信用和监控体系。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地方政府对涉税犯罪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在税收政策上不顾国家整体利益,随意开口子,盲目追求地方短期经济的发展,热衷于搞所谓税收“创收”,甚至提出“招商引税”的口号,为留住企业,要求公安机关少办或不办涉税犯罪案件,特别是对偷税案件,许多地方都有土政策,往往只做行政处理。
(3)涉税犯罪的“买方市场”难以根治。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货物以及单位私设的各类小金库,都需要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假发票来“洗白”和入账,致使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假发票的“买方市场”不但始终存在,甚至不断扩大。
(4)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缺乏可操作性。如偷税犯罪,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起刑点低,实行数额、比例双重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公安机关反映,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取证要求过于繁琐,往往难以在诉讼时效内完成,司法成本过高。
(5)打击涉税犯罪的机制仍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由于公安、税务部门在执法目标和管理体制上存在差异,客观上造成信息交流不畅,案件移送少而且不及时、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涉税犯罪的有效打击。
(1)纳税观念的普及是消除涉税犯罪的基础条件。国家应进一步提高对税收普法教育的重视程序,把依法纳税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项基本内容,持续深入开展税收宣传。
(3)要根治涉税犯罪,在管理和处罚上须双管齐下,多策并举,使买假发票者无处藏身,无利可图。加强对纳税人的规范管理和监控,从管理体制、机制和技术层面堵塞管理缺陷和漏洞。税务部门也要改进技术防控手段,解决金税工程中存在的技术缺陷。
(4)要堵塞政策漏洞,协调国税、地税的跨税种协查,并与地方政府统一认识,排除干扰,严格执法。同时,坚决整顿涉税违法犯罪的“乱点”地区,建立地方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5)法律应加强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细化各项征管操作规程,逐步缩小税收征管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堵塞管理漏洞。
(6)立法、司法机关和公安、税务以及财政等各行政、经济部门应共同参与,针对当前刑法有关涉税犯罪规定的执行情况,有步骤地开展调研,全面分析当前刑法规定与现实不相适应之处,作出前瞻性预测,并尽快进行立法修改。
(7)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迄今为止,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刚性原则。因此,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