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依法治国稳政局

秦始皇建立了强大的秦帝国,而载着秦帝国这辆威风凛凛的战车滚滚向前的两只车轮,一是强权,二是法治。秦始皇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专制集权制度,而这套制度需要严密的法律和残酷的刑罚来保证人民遵守,这就是秦始皇的严刑峻法。

事实上,战国时期以前,中国社会根本没有“法”的概念。在原始社会中,“德”才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尺,原始社会结束后,在夏、商、周时代,用“礼”代替了。出现了“以礼治国”的原则。“礼”为什么在此时能够代替“德”来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呢?

古人说:“大人世及以为礼”,说的是“礼”起源于世袭制,世袭制又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始社会那种人人平等的关系,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礼”便代替了“德”。

从夏末到春秋时代,“礼”作为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但是它与法律还存在本质的区别。

到了春秋时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礼坏乐崩,“礼”越来越无力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了。

战国时代,由于一切的社会行为都围绕着战争,“以礼治国”显然行不通,为了把民众纳入战争的轨道,就需要把“刑”放在主导地位,使它成为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唯一准则。法家人物把经过他们改造的刑称为“法”,这种“法”实际上是军法、刑法,是用暴力手段来实现国家意志的唯一工具。

这种“法”虽然可怕,但在当时却具有进步意义。在宗法血缘社会崩溃以后,只有用暴力手段才能在新的社会中建立起安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不仅为统治者所需要,而且也为被统治者所需要。

因为在“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激进口号的激励下,人们只有交出自由与权力,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为历史的前进铺路。所以,战国时代的“法”是迎合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依法治国也自然成为秦国的政治传统。

在秦简公七年,也就是公元前408年,秦国颁布了“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此后,在献公时期,也就是公元前384年至前362年献公在位时,他颁布了“止从死”的法令,也就是禁止用奴隶殉葬。秦孝公即位后,他重用商鞅实行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秦朝的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始皇登上帝位之后,高调主张“事皆决于法”。不仅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在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他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记载于《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其中法律令文书《秦律十八种》中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的物资账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中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法律答问》它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做的解释。而《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包含以下几种。第一,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第二,令。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第三,式。它作为一种法律的形式,最早出现于秦。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一共有七个方面。第一,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第三,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第四,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第五,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第六,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第七,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秦朝法律的刑罚一共有六种。

第一,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的有: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弃市,就是要在众人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第二,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之外,还有使用广泛的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第三,劳役刑。就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役的刑罚。包括城旦舂,其中城旦是针对男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治城”,即筑城;舂是针对女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治米”,即舂米。司寇,就是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人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罚作与复作,这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人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第四,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第五,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第六,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除此之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赎”等刑罚。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包括:第一,不敬皇帝罪。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第二,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集解》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第三,盗窃罪。“盗”,是指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第四,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着十分严重的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第五,盗徙封罪。也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第六,以古非今罪。也就是指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第七,妄言罪。也就是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第八,非所宜言罪。也就是指说了不应说的话。第九,投书罪。也就是指投递匿名信。第十,乏徭罪。也就是指逃避徭役。而在民事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帝三十一年,也就是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也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第二,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不难看出,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第三,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法治主义在秦国取得的成功,使秦国能够横扫六国,这就使得秦始皇更加迷信“以法治国”的威力了。因此,在他统一全国后,他为了加强“吏治”,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都作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五善”“五失”。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秦律虽然不像后世那样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的限制:第一,不准任用“废官”,也就是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官吏犯法,也不是像西周那样享有特权,即“刑不上大夫”,而是加重处罚。这使得秦朝的吏治非常清明,政府的办事效率极高。秦朝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人民需要向官吏学习法律,所谓“以吏为师”。

秦始皇任用执法严格的官吏,在各个领域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律办事。采用严密的法律和残酷的刑罚来保证人民遵守,这就是秦始皇的严刑峻法。

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因此,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有秦简《田律》。

秦始皇即位之后,他继承了秦国的传统政策,采取了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秦律的惩罚性招致了争论。在处理事先谋划的犯罪时,刑罚的严峻更加一等,假如个人处在负有公共责任的情况下,刑罚尤其严厉。官吏们如果丢失印玺或文件要被罚款,假如这些东西找到得迟了,罚金将不再归还。

典狱官和捕快假如对他们的岗位和责任有所抱怨,尤其将受到重罚。有一个很有趣的案例,两名夜贼酝酿了一个即兴的偷盗计划,当时碰巧他们两人都同时在同一所房子里偷东西。当他们从逃跑中被抓获,秦的官员必须首先确定他们是否事先串通好了,如果是,他们各自将被罚归还偷盗的全部赃款,假如他们事先没有碰上彼此,也没有串通过,那么他们各自将被罚的仅仅是他们各自拿走的部分。

秦律对“贼”的定义还不限于偷东西这一行为本身。破门窗而入的行为也被看成犯罪,即使门上了锁,无论罪犯最终是否打开了门都算作犯罪。

在秦官员眼里,砸锁是企图进去行窃的组成证据,因此砸锁行为本身也被处以罚金。秦朝官吏的兴趣集中在让国家太平无盗这一点上,不是为公民们讨回被窃的钱财。假如某个人的羊被偷了,秦律希望此人在羊回归时慷慨大度,而且一旦羊的拴链丢了,秦律希望他最好不要再生出大惊小怪的事。

做伪证以及错误的指控也是要受到惩罚的。所受惩罚正如做伪证者撒谎的结果那样—错误地指控某人杀了人将会导致他自己被处决。但当罪犯为了请求宽大处理时做错误指控,情况就有所差异,这种情况有另外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假如被发现他们是在撒谎,他们不是被处决,而是被判处做6年的苦力。

在秦的立法程序中,投案自首和自发地检举他人组成了秦律的中心部分。在赞助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方面,秦律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在不太重要的微小案例中,邻居可以慈悲为怀,但假如犯了罪,情况就不同了。人们必须注意是否有同伙以及有没有线索等。秦律希望邻居能对犯罪作立刻的记录。假如是财产方面的案例,作为邻居的嫌疑立刻就增加了。而且他们被迫汇报自己跟这件事的关系,因为他们都有嫌疑。

这样的律条甚至对夫妻之间也适用,假如某位丈夫忽然从某处得到了一百钱币,而妻子没有问这钱币的来源,她可能因窝赃罪受到指控;假若妻子问了,丈夫告诉她是偷来的,而妻子又不举报,她将跟丈夫一起受到处罚。

秦律的有罪同罚会立即让任何相关的人跟原初罪犯承受同样的刑罚。秦朝将家长式的严厉作风推而广之,对父母则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假如一位父亲从孩子那里偷东西是不会被看成犯罪的。奴婢的主人在被迫卖掉奴婢时,必须将身为奴婢的母亲和孩子们一起卖掉,直到孩子们能够自己劳作,不再成为下一位主人的负担之时。

秦律还要求每位罪犯都有负责人或“担保人”,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社会组织的血缘亲近关系。一名罪犯如果从监狱羁押中暂时缓押,必须提供亲戚朋友家庭成员作为担保。假如他在服刑中潜逃了,他的担保人将为其行为负相应责任。很少有犯人会逃跑,因为他们如果这样做会危及亲人。

假如发生了任何口角和争执,在百步之内袖手旁观的人被认为应该插手,否则就处以罚金。

秦的法律体系同样还包括了对“宽大慈悲”的精确算计。秦律有一部分建立在犯罪动机上,但同样建立在让国家因罪犯做苦力而受益上。杀死一个健康的孩子是犯罪,但如果杀死的是畸形或残疾孩子就不是。

谋杀执行法律的吏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被认为是故意的,即使罪犯是在一刹那间才刺中心脏。吏员如果让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将受到跟这个罪犯应受处罚同等的刑罚。

通过秦律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裁决时最好是倾向于明显占优势的一方,而不是让罪犯得到可能有的宽大处理。当刑罚之网向全体人民笼罩开来之际,法律中的任何“保护性因素”都成了强加于全体公民的限制。

移民的社会地位更为低等,如果一个秦人跟一个外国人打架,那么,这个秦国人可能只被判处少量罚金。奴婢如果犯了法,他们的行为只相当于有刑事能力的主人的一部分——秦律是认可奴婢对主人的服从和对法律服从二者之间的界限的,尤其是当一个不情愿的奴隶被迫执行相对而言无害的行为,但这行为让主人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奴婢或公民是被另外的人愚弄了,他们或许是收取了偷来的赃物,如果是这样,他们将被赦免,不受指控,因为他们是无辜的。

在秦律中,罚金的形式在许多时候不是钱,而是甲胄之类。对政府而言,甲胄是比钱更实际的加强武装的方式,因为秦的专制统治对军事威慑力的依赖太严重了。

在战役中谎称胜利将受到严峻处罚,即使军官的爵位也部分地依赖他所领导的士兵的表现。马匹的管理受到高度重视,这一点跟秦国发源时期作为周天子的牧马场一样。

假如旅途后未将马匹拴紧将被处以罚金;而且秦律非常关注将乱了秩序的马槽由一组马匹的位置重新归出秩序这样的内容。假如一个上士所训练的弩手被发现不能以事先的精度射中靶子,这名上士将被罚款;战车驭手们如果不能正确自如地驾车,他们的老师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必须偿还国家训练他们所花的费用。

对于熟知秦律体系的官吏而言,有很多具体操作的方法。比如经过一次次特赦,秦朝官吏们被指示宣扬秦始皇的恩威——在这种情况下,偷盗一千铜钱,花掉它并逍遥法外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这个人是在恰逢大赦的时刻承认犯罪。

然而,如果一个人公开地辱骂负有某个责任的岗位将要受到处罚,因为这将被视作忘记职守。在特别艰难的时刻,秦朝公民还有可能因偷盗祭祀上供的食品而被卖。

秦律制定者们必须要熟悉相关的条例,这些条例规定了从宗庙祭祀中所偷窃祭肉的价格。有一部分在祭祀时使用这些祭肉,被认为比用动物作牺牲,最后让它们变成一文不值的剩菜更加值得,因为既然一场祭祀开始着手准备了,当祭器等待着神圣时刻的登场,或者当宗庙音乐开始奏响,此时偷窃祭品意味的不仅是犯罪,还是亵渎神明。至于食腐动物攫取剩食,啄食残余,不在处罚之列。

秦律关于死刑的刑事律条包括好几个等级。其中斩首可能是最仁慈的了。其他罪行则会被刽子手从腰间砍成两半,或者被四辆马车不同方向牵引着拉成几块。

有些罪行让罪犯活着,但用羞辱进行惩罚,比如在脸上刺字,再填充以墨,还有阉割或某种形式的折磨等,这些都是在死刑之下的。

假如罪犯是麻风病人,行刑官不必接近罪犯,允许把犯人放在水中溺死。罪犯被处决后的尸体仍然还要接受羞辱——越是所犯的罪令人不齿,罪犯的尸体被毁伤的可能性越大,可能是曝尸,也可能是其他形式上的羞辱。

许多判决是包含好几种处罚的。秦律条文会很随便地提到“宫廷门卫”,他们看样子是被砍脚致残的罪犯,这样他们的用途只能是看门。跟其他拥有令人惊讶的发达技艺的古代社会一样,许多用具不是由工匠制作的,而是由那些因为刀具、酷刑致残的奴隶们制作的。

秦朝中没有残疾人的位置,一般畸形的孩子在出生之后就被杀了,受刑致残的成人则在“隐蔽的岗位”上继续工作,他们不在健全人的视野之内。对残疾人而言,在秦朝的生活只不过是法家力图让全体人民都变成国家机器上的齿轮这一欲望的缩影。

罪犯身着红衣,以便跟其他人区分开来,或许这是对先前的周朝据有的火德表示一种鄙视的姿态。男犯人常常被剃掉胡须,或许还有眉毛。

墨刑是一种很普通的刑罚,被看成毁伤人体的“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毁伤身体的刑罚包括割掉罪犯的鼻子,或砍掉罪犯一只或两只脚,有的人认为这种毁伤是割掉罪犯的脚趾或脚掌前半部分,留下脚后跟,否则受刑之后的罪犯很难去干苦力活。

然而,只要可能,在劳力方面贪得无厌的秦朝政府也宁可罪犯去做细活,有些罪行判处罪犯在牢狱中终身成为官奴,其他罪行则有一定时间的强制刑期。

判处做苦力的刑罚可追溯到早期的刑罚传统,而这早期刑罚传统则隐藏在一套“委婉说法”的面纱之下。比如,人们被“送去砍柴”供给祭祀之事所用,而这“送去砍柴”就是从砍柴到为皇家炉子烧火等一系列工作。女犯人则可能被判舂米。

还有,幸运的是富人或受过教育的人犯罪,官吏不会让这些人和掌握手艺的工匠做仆役式的劳作,因为他们的技能可能会在某个地方得到更好的使用。

最轻的劳作处罚是奴役,在奴役期间,一个工匠必须毫无报酬地干活。在苦力服刑期间的最后,犯人的工作量可能会全部被计算成砍柴的量,假如表现特别良好,有些罪犯还可能在服刑的最后年头充当守卫或者是瞭望者。

然而,有一种刑罚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犯人的头会被整个修剃,而后被流放到秦国最边远的地方,或许永不回来,通常伴随着他那注定了如此命运的家人的陪同。这是一项艰苦到令人腰断的任务,数千苦力劳作者因之丧命,他们被迫挥铲、舞动锤子,在各种极端的天气里迁徙,从令人落泪的大漠流沙到白雪皑皑的绵延山脉。在秦律条文书中,这最可怕的判决可能表现为一个单独而显眼的字:“墙”,即筑城墙。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秦律的主要特点就是,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秦始皇力图设置一个严密的法网,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有法可依,从而巩固新生的政权。然而由于秦朝刑罚过于繁密和严酷,人民时时处在紧张压迫的环境中,激起了人民强烈的不满与反抗,这加速了秦王朝的覆灭。 pIQWBhoGf7ewOHJyM6pr1vge3TXmZfuXXxZf8yAVUT9HHHPcbBeLhzbqT234q9a0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