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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结果:从外到内的变化

从广义上来说,鸦片战争是农业文明社会与工业文明社会的交会,是中古封建社会与近世资本社会的冲撞。西方列强对华进攻的总目标是:拆除先前屏障,将“华夷之辨”改为西方“规范”,将中国纳入西方世界的“总秩序”内。为实现目标,战争与条约是两个交互使用的手段。从1840年6月到1842年8月,历时两年有余的鸦片战争,不能说短暂。但战争结果一经用所谓条约的形式法律化,非法的战争结果便成了一种貌似“合法”的内容,成了一种相对固定的制度,其影响比战争本身远为长久深巨。英国人魏尔特(S.F.Wright)把《南京条约》称作“外国对华贸易的大宪章”。 这又不局限于贸易领域,鸦片战争是中西关系质变的临界点,整个中外关系至此逆转,旧格局随条约缔结而俱逝,中国被不情愿地拉入到国际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中,带有外部世界强力植入中国内部的表征,变化也从与外人接触最密切的领域开始。

敲开大门

用暴力撞开中国门户,强行占领土地,迫使开放口岸,拓宽进入孔道,都带有尽可能拓展在华空间的意味,步步实现人流物流的随心所欲入华。

(1)口岸门户。如果说,占领香港,是建立外来势力便捷入华的据点,那么,口岸开放则给列强打开了进入中国的多个渠道。清朝的口岸政策多有变迁。1757年,清廷下令关闭江、浙、闽关,外商只准在广州贸易。这便是被后来史家称为“闭关政策”的主要措置。此后85年间清朝实行广州独口外贸政策,鸦片战争后有了改变,转为五口通商。1842年8月12日,英方开列《所要各条款》,其中大部分与口岸关联:①准许英人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并驻扎领事;②英国货在五口一次性纳税后,“可遍运天下”,不再加税;③英国以占领的镇海招宝山、厦门鼓浪屿及舟山作为监督中国开埠的抵押,只有等五口开放后,才将三地归还中国。因为“形势万分危急,呼吸即成事端,冒死允夷所请以拯民”,中方代表接受英人索求, 却没有得到朝廷完全同意。17日有旨,同意增开上海、厦门、宁波三口,“但只许来往通商,不许久住据为巢穴”;至于福州,必须“撤去”,万不得已,以泉州替代。22日,再旨“福州地方万不可予”。清廷对福州格外看重,无外乎系福建省会和闽浙总督驻地,再因为临近武夷茶区。遵旨,耆英等只好将福州不开放等再行交涉。英方“坚执不从”。 其间,议和大臣们还策划了一出由民众代表出面,由“老民张宗睦”以及“绅士阮训、郑瑞檀、邵涛等”向英国代表吁请“不准福州一处”。 这类冤民倾诉的中国传统把戏对凶悍的侵略者不起任何作用。29日,《南京条约》签字。31日,上谕批准,五口开放得到最高当局认可。此举对后来的历史影响甚大,外向型城市的崛起、口岸及租界等项制度的形成,均以此为起点。

(2)外国妇女进入口岸。《南京条约》第2款开头一句是:“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家眷,寄居五口。”其中“带同家眷”四字多不被现代人所理解,认为这并不成为问题。然而,在那个年代,却是一个每每将中英两国引至战争边缘的问题。

清朝早期,实行来华外国妇女留居船上的政策。随着来华外人增多,1746年,两广总督下令禁止西方妇女进入广州,只准停留澳门。 这是清朝当局明文禁止外国妇女进入口岸的开始。时有描述:

我们这些可怜的广州(外国)人,都是身不由己的修道士。就连女人的声音,即使你不爱听也罢,都是一种奢侈品,广州政府的官员是不允许他们的外国同性们享有的。

禁令行之,遭来华外人的反对。终于在1830年发生了“盼师案”。盼师(William Baynes),时任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华“大班”,是年10月4日,公开带着妻子和葡萄牙籍婢女从澳门进入广州,并违反规定乘坐轿子,引起中方强烈反应,两广总督李鸿宾转饬总行商伍受昌令其退回澳门。英方认此是极大侮辱,向广东督、抚、将军和粤海关四衙门提交抗议:“根据英伦法令,每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因此在谕令上所称的所谓外国妇女就是外商的婚配妻子。公司工作人员每年需要六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留在广州”,如不许携带夫人,实在不合情理。广东官宪对抗议书“严行驳斥”,令将“番妇”遣去,否则派兵入馆驱逐。英方遂从停泊于黄埔的外船上召集武装水手百余人进入商馆。局势一触即发。31日,英国武装人员撤回黄埔。11月30日,盼师夫人回澳,危机暂时过去。

盼师案加剧了对峙。中方因此加强了对外商的管理,英方则以更强烈的愿望要求突破束缚。1839年11月2日,一批从事对华贸易的商人联名向英国政府递交建议书:“用足够的武力”强迫中国政府接受“家庭关系上自由采行欧洲习惯……自由携带妻子家属……不受侮辱,不遭迫害”。 1840年2月20日,英国政府提出“对华条约草案”,内中标示此内容,民间呼吁变成政府行为。1842年8月,中英举行缔约交涉,亲身参与谈判的张喜记录:“十四日(8月19日),微雨,黄(代理江宁布政使黄恩彤)、咸(四等侍卫咸龄)两大人出城与夷人会议,不许夷人携带家眷”。 中方代表搁置诸多今天看来远更重要的问题于不顾,而将“番妇”问题专门交涉,反映时人的看重。耆英的另道上奏称:“举凡设领事、立夷馆、住家眷,势不能遏其所请”。 这些都是英方势在必夺的特权。条约签字前夕,英方警告:“英国人的眷属在各通商口岸及其附近的居住问题”等项“都是极关重要的”,“如中国方面加以拒绝或抱拖延态度,必至严重影响两国方在开始的和平”。 中方无力抗衡,对外国妇女的禁令,在英军炮口下废除。这在国人中引起复杂反应。条约签订当天,耆英奏报:

至向来夷船进口,携带家眷,止准留住夷船,不许寄居会馆,立法本属严益加严。窃思夷船之所以难制者,诚以飘忽往来于洪涛巨浪之中,朝东暮西,瞬息千里,是以能为遥患。今若有室庐以居其货,有妻孥以系其心,既挟重赀,又携室家,顾恋滋多,控制较易。况英夷重女轻男,夫制于妇,是俯顺其情,即以暗柔其性,似更不必遇事防闲。

耆英等人稍许变化的西洋观不能说被那个时代官绅阶层的大多数认同。江苏布政使李星沅看到《南京条约》的第一反应是“夷妇与大皇帝并书……公然大书特书,千秋万世何以善后”。 痛感英国女王在条约中居然与清朝大皇帝名号并列,难以向后人交代。当时以留意“夷事”著称的夏燮更写下“通商约内,先将挈眷一层叙入”将导致“城乡眷属,与女夷亦通往来,是则祭野起辛有之叹,徒戎贻江统之忧。夷人出幽谷而迁乔木,华民服左衽而言侏离,毋亦地气之循环,感应于人事者耶?” 对夷夏大防演化成夷夏混同,感愤更为深沉激越!外国妇女进入口岸,不能说是很复杂的事,却被提升到传统中断、道德失落乃至人民叛离、用夷变夏的层面,后果可谓至大至深了!

(3)香港与口岸贸易问题。《南京条约》及附件的中英文本在字句上有若干差异,其中区别较大的有《虎门条约》第13款。众所周知,在中外立约初始年代,译才极缺且不胜任,文本字句的非诈欺性区别本不足怪,但对此,原为侵略者的西方却向受侵略的中国不依不饶地追究了百余年。

英国占领香港后,宣布其为自由贸易港,港岛贸易陡增。1842年,停泊香港的船舶总吨位为136336吨,翌年增至180572吨。但好景不长,1844年后增速急剧减缓,1847年甚至下降。 一时间,香港财政减收,职员士兵扣薪,房地产抛售,投机家破产,时任港府汉文正使的郭士立称:“香港地方贸易出现的状况,比最感失望的商人所做的估计还要糟得多”。 对港岛贸易出现的大幅起落,西方学界一个颇为流行的观点是,将此归咎于中方在《虎门条约》第13款中玩了猫腻,以此阻止中国的非通商口岸地区与香港发生经贸往来,进而“窒息”香港“合法的贸易”。 费正清(J.K.Fairbank)甚至将此冠以“著名的(famous)第13款”。

对照条约文本,确有不同,歧义在:汉文本限定华民在香港置货须用华船载回,英文本对此规定含混;更重要的是中文本最后一段话,即除五口外,“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为英文本所无。

长期以来,西方每每以此责难中方:“这一句话之所以不见于英文本,明白表示出,那时中国政府的本意,是连中国船舶也不准在香港与未辟埠通商各口岸间享有往来贸易的权益”。1847年8月11日,港督德庇时(J.F.Davis)宣称这“无异是中国交涉人员的一种欺骗行为”。 1849年,曼彻斯特企业主向英国政府递交备忘录,称此举是“对华商务发展不振的真正原因”。 这些言论还影响到西方学者的评判。某些研究香港史的作者提出:清政府对这项背信弃义条款的利用,使得1844年后的香港除走私鸦片外,“其他的货物交易全部停滞”。 马士也以讥讽口气评论:“中国人虽不习惯于条约,但在谈判中倒是能手,因为管理香港贸易的章程,使他们能够有效地扼止住这个初生殖民地的兴盛。” 中国人作假似成定论。对此污指,有必要澄清。

英国获取香港之初,港岛经贸呈战时繁荣,香港贸易未引起英方注意。1842年9月,中、英善后交涉,英方提出:“严禁华民,除议明五港口外,不准在他处与英人交易”。 值得注意,这是战后对华人外贸区域试图限制的首次提议,证明,率先提出限制五口以外的中国人与英人贸易的并不是中方,而恰是英方自己。英人作此议部分原因是顾虑到这一时期中国沿海海盗走私贸易的猖獗以及中英民人间的冲突。英方建议得到中方认可,成为协定。

1843年1月,虎门谈判启动,香港与内地贸易也在议题中。璞鼎查首先要求中国对港贸易自由化。这无异于推翻几个月前才订立的《南京条约》有关对英开放以五口为限的规定。中方断然拒绝,要求遵守上年所定的协议。英方答“允遵照旧章,泊船黄埔,不敢胶执在香港交易之请”。 由此看来,中方态度明确而坚定,英方态度游移而松动。6月23日,耆英赴港与璞鼎查面议,英方继续要求对香港开放全部中国海岸,中方反唇相讥:如果确认香港是英国的一部分,那它只能同五口通商;如果英国允许中国在港设置海关与巡检,则中方同意对此作出安排。英国人当然不会同意放弃刚刚到手的香港。中方发布告示:

若内地商民情愿赴该岛买卖,即就近报明各海关,应照新例完纳货税,请领牌照,乃方准出口营生。若不请牌照辄往买卖者,查出以私贩及违禁下海论罪。

此规定尽管在几个月后才见诸条约,实际从当年7月就在广州等地实行。可见,清朝君臣始终把限定五口和香港贸易看得至关重要,根本不会让步。《虎门条约》很大程度上也是为此而定,以条约第4、第14款为证, 与第13款联配,精神完全一致。如果认为没有第13款的多出,英国就能享有香港与内地的自由贸易权,反倒与条约的相关条文凿枘不入了。退一步讲,即便没有第13款,仅只上面几款已足以构成约束,多出内容不过是将中方立场表述得更准确具体。

费正清认为,文本歧义“部分原因是英方译员小马礼逊(马儒翰)死后无恰当的接替人所致”。 马儒翰的死固然对条约翻译产生一些影响,但不大,他死前,“要约各条皆已定议”。 特别与第13款的多出内容无关。因为,在该约制定时,英国人已经知道这点。多出部分何时添加?未见中方材料记述,据英方材料称,条约初稿的内容一致。但在定稿时,英方代表罗伯聃(T.Robert)发现中文本有多出。众所周知,对初稿进行修改实属正常,问题关键在是否欺瞒对方。对此,罗伯聃明确指认:不但他本人,而且英方首席代表璞鼎查均完全知情。璞认为这无关紧要,因此英文本中“没有这一段插入”,最后形成文本有别。

显见,璞鼎查对多出内容,不但知晓,而且认可。对文本差异,英国政府也是完全清楚的,1848年12月18日,后来担任英国驻华公使和港督的包令(J.Bowring)曾同外交大臣巴麦尊有过一番谈话。巴麦尊说,璞鼎查在谈判时“犯了两个重大的错误:第一,是没有坚持要是条约发生任何疑义时,作为条约依据的应该是英文本而不是中文本;第二,是他没有要求被允许同香港进行贸易,应该包括所有口岸的船只,而不仅仅只限于五个通商口岸”。 既然是英国全权代表作出的决定,既然条约又以中文本为准,既然1848年时英国政要都很清楚并认账这件事,第13款还有什么可争议的呢?除了别有用心或不明真相,还有什么?《虎门条约》缔结之时和之后的一段时间,第13款不是问题,直到1844年10月,英国外交部才向罗伯聃质讯。罗的答复是:这“既不是私自暗中增加的,也不是忽略不载”。 确认其中并不存在中方玩弄手脚的问题。

百年公案应予澄清!无论是在《南京条约》还是《虎门条约》的交涉中,也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议约代表都从未答允过香港与内地的自由贸易权。条款的多出内容是中方一贯立场的表述;多出内容在条约谈判时就已为英方知晓,以国际法来看,根本不存在“诈欺”。外人对中国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实在说来,要弄清上面的问题不能说困难。耐人寻味的是,在近代中外条约史上,武力恫吓,威逼利诱,利用语言障碍擅自添加内容,玩弄文字伎俩,正是侵略者的惯行手法。为什么有些人对此视而不见,却抓住一项条款大作文章,时至今日,类似种种对中国的诬指仍在西方流布,追溯根源,无非是对曾被奴役者持不公平心态的作祟,殖民主义已是过去之事,但对这种心态的彻底清算,仍有待时日。

纳入“秩序”

敲开门户之时,还须尽力将中国纳入“西方秩序”中去。在体制上解决中外之间阻隔流动的禁限,嵌入并不断扩大列强在华特权,对外人在华居住权、传教权、话语权等作出制度性安排。

(1)官文秩序。“官文”即官方文书。道光朝中期以前奉行的中西文书基本体制为:在书写格式和用语上,中方居上、居尊,外方居下、居卑;在传递方式上,插入行商中介,中国官厅不直接与西人发生文移关系。翻阅鸦片战前几年间英国外交档案,可以惊异地发现,此间英国政府对驻华代表作出最大量指示的,既不是商贸,也不是司法和军事,甚至不是鸦片问题,而是与中国官府文件交往的方式。战争爆发后,文书关系逆转。转变迹象最早出现在1840年7月上中旬,英国全权大臣懿律、义律和浙江巡抚乌尔恭额、提督祝廷彪间有几通文书往来。英方试图转递巴麦尊《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浙江官员顾虑人臣无外交的成例,将原书退还。此前,英方曾在厦门投书未成,在浙江投书又未成。战争已经爆发了相当时日,因文书体制关系,中国当局竟因自己的原因而不能了解战争因何而至,不能通过现成便捷的途径知彼,不能不说是作茧自缚!

修改体制势在必行。8月9日,道光谕令直隶总督琦善“倘有投递禀帖情事,无论夷字汉字,即将原禀进呈”;稍后,江、浙、鲁等地督抚也获收转权力。 道光的权宜改动为收受“夷书”作了合法铺垫。果然,11日,英方在白河口投书,直隶当局痛快接收。英方投书引人注目地不再用“禀帖”格式,而用“咨会”字眼。 英国长期追求的文书平行往来,终于在炮口下得以部分实现。但这只是英方的行动,关键看中方回应。15日,琦善复函,放弃“谕”“批”等回复夷书定例,改用“照会”样式, 此式旋被仿效,成为中国外交文书的重要范式。

从源流衍变看,清代“照会”的形式凡有三变:先前是致藩属国(特别是越南、缅甸、南掌等)的文书格式,收文对象一般是藩属国君,发文人是清朝大臣。文式固定为:以“为照会事”起首,以“须致照会者”结束。 1839年,宗藩“照会”范式变化,由宗藩国扩及西方国家。起因是林则徐将这种文式转用英国,为禁绝鸦片起草了致英国国王的“照会”。道光批准了照会。1840年1月18日,林则徐将照会交“担麻斯葛”号(Thomas Coutts)船长弯剌(Warner)转送英国。 弯剌到英国后,写信给巴麦尊求见,转交这封不寻常的信,不料,英国外交部拒绝和弯剌接触。到琦善的运用,“照会”范式有了三变。琦善的最大“新意”是把前此用于藩属国君的文式转用于英国全权大臣,从国王下移臣僚,不能不说是降格迎合。它为中英文书往来别开一途,解决了在英方力求公文平行的压力下,中方被迫屈尊又要保有面子的矛盾,使中英文移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样式。琦善的最初几封照会在形式上与宗藩旧文式没有区别,开头同样开列“天朝大学士直隶总督部堂一等侯爵琦”字样。但从1840年12月3日的照会开始,“天朝”两字被悄悄取消,仅留官衔,自后成为定例。 至此,照会已脱出传统的以夏凌夷的非对等文式而转变成至少是在形式上略具平等蕴义的外交公文,所透射出的恰是中世纪的宗藩观念向近代国家观念转步的初阶,尽管这一步是在强敌凌侵的困境下迈出。稍后,琦善曾将英方文书和自己的复照一并具奏,道光并无他言,并谕令将“琦原折照会英夷底稿及该夷回文俱著照抄给伊(里布)阅看”, 认可了琦善的做法。

鸦片战争前后中英官方文书交往形式的变化,绝不简单地只是一种外交文移关系的变化。它折射出国家地位的升降,反映出天朝体制在西方殖民者的步步进逼下开始崩塌。从形式着眼,战后有关外交文移的一系列规定大多在表面上力求一种“平等”关系。但在深层实质上,它所代表的是西方外交和文书体制对中国的强制性替代,代表了列强在华话语霸权的谋求,以表面的平等掩盖实质的不平等。对这,时人已有体认,1843年,在广东做官的李棠阶指出:“许其平行,将何以遏其横肆之状”。 问题当然不是出在“平行”上,“平行”的背后是侵略者的“横肆”。还要补充的是,不平等条约体系是一个“整体”,各种特权纠缠相连。但条约各款也不能等量齐观,其中文移规定也使中国的外交文书体制更契合近代国际规范,并至少在某个侧面上使中国传统的并不可取的夷夏观受到近代国家平等理念的冲击。换言之,天朝体制被近代体制所取代,或许并不纯然是坏事。诸如平等意义上的“照会”之类的字眼我们今天仍在通用, 即为例证。

(2)外交秩序。最惠国待遇是主权国家之间互相给予本国给第三国的某些优惠,主要用于关贸,而不适用其他涉及国家主权的敏感领域。但近代中国存在的最惠国待遇则反是,将经贸互惠引入国家间的全部交往领域,成为近代中国畸形外交的重要基础。故有西方学者将此视为“在条约中具有最深远的后果并成为外国人在华享有一切让与权的主要根据的条款”。 这一基础的形成源于1843年缔结的《虎门条约》:

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

此款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嗣后各国在华特权,“英人一体均沾”。此内容在最初的条约稿本未见,是在条约拟定后送交璞鼎查“复核”的最后关头由其添加,耆英曾就此派黄恩彤等“诘询”,英方答复,税则和开埠已定,英国“断不敢另有所求”,清朝代表略感放心,索性将英人的保证加段“但书”,“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 再是所谓“新恩”的模糊用词,有将最惠国不局限通商,而引入其他领域的嫌疑。但此款仍旧列在《海关税则》的章目下。到1844年的中法《黄埔条约》中,特权较前逾出,规定“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佛兰西亦与焉”,已不局限贸易。到1858年的中美《天津条约》又有新发展,该约第30款规定:“现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明确将最惠国待遇引入“政事交往”方面。显见,该项特权在中国的确立,完全违背了国际法和外交准则。结果,片面最惠国特权之于列强,形成一种“神圣同盟”,一国征服了中国,也就是众多国家征服了中国,于是便出现八国联合进攻中国、十一国联手强逼中国签约的局面;片面最惠国特权之于中国,使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处于孤立无援,对一国的让步必然带来对多国的连串让步,贫弱中国面临的对手却是如此的众多和强大!

(3)“清偿”秩序。以侵略者的逻辑来看,强逼战败国赔款乃天经地义,也是规范清偿秩序内必须完成的事,清偿不仅是经济“秩序”,而且是政治外交“秩序”。鸦片战争赔款是中国近代史上对外赔款的“首笔”,具“示范”意义。其赔款类别如下:

第一,商欠。指兴泰等行商负欠外商的款项。兴泰行,其贸易额一度占广州外贸总额的1/5。但1836年底突然倒闭。外商提出该行欠账2738768元。查实欠资2261438.79元。 清查时,天宝行也被查出欠外资100万元。 最后敲定兴泰债务八年半偿完,不计息;天宝债务十年还清,年息6%。 两行债务按期偿付,若不是战争爆发,当由行商自己了断。但英商欲借武装力量迫使提前偿付。1840年2月4日,巴麦尊召见鸦片商人查顿,查顿提醒“注意”商欠。旋英国推出条约草案,商欠被郑重列入。《南京条约》列项的商欠300万元,中方于1843年7月付出。英国政府支付有关商人2543226元(包括兴泰、天宝、广利的债务),尚余456774元。未见余额的分配记录,有理由怀疑被英国政府悄悄独吞。

第二,烟价。也就是赔偿虎门销毁的鸦片金额,《南京条约》规定是600万元。1839年3月28日,义律通知林则徐,交出鸦片20283箱,后在澳门由葡澳当局发现英国鸦片8箱,增到20291箱。临交烟时,却发现两家“港脚公司”重复申报了523箱。因已向中国官府申报了确数,正好颠地公司的一艘鸦片船进口,于是用英国政府的名义以每箱500元价格购入523箱以补足申报数。5月18日,林则徐上奏朝廷,接收鸦片共计19187箱又2119袋,声称比义律保证的呈交数要多1000箱。虎门销烟共销毁鸦片2376524斤。对上缴鸦片作“估价”则困难,鸦片为非法走私,价格变动剧烈,这里集中讨论“交烟”前后的价格指数,1838年5月,“公班土”在两周内由每箱390元哄抬到580元。但好景难料,随着禁烟日紧一日,年底,在进口鸦片的最大基地广州居然看不到“一个鸦片零售商”,烟价跌至200元一箱。1839年6月销烟之后,由于鸦片断档,消费仍暗中继续,价格复跳升至800—1500元不等。战争爆发后,鸦片成公开交易,到1842年又跌落到400元以下。再有,鸦片的地区差价也很大,仅在广州城内外差价就有一倍以上,如1839年4月下旬,广州城外每箱鸦片约600元,而运入查禁严厉的广州城价格就翻至1200元以上。正是考虑价格不一,前此义律在要求英国鸦片贩子交烟时即申明:“鸦片的价值,将由女王陛下政府予以确定”。

义律在交烟时玩弄的花招是,以政府名义要求鸦片商把货交给他,再转交中方。这样,就使英国政府对这批鸦片担负了直接责任。中国销烟后,怎样给鸦片商以交代便成了英国政府势必要考虑的问题。1839年10月1日,内阁进行讨论,贸易大臣拉保契尔(H.Labourchere)认为东印度公司应该付这笔钱;迈尔本首相坚持英国政府不能付;殖民大臣霍布浩斯(J.C.Hobhouse)提出由鸦片商自作自受;陆军大臣麦考莱(T.B.Macaulay)和巴麦尊力主攫夺中国人的财产来给付;最后决议是派舰队到中国海去。在义律以政府名义收受鸦片的那一刻起,战争之箭就已置在弦上,英国不会同意支付烟款,只有转向中方索取,中国也不会同意拿出,冲突势在必发。烟价与战争之间如此这般地有了一种因果的逻辑联系,“鸦片战争”得名绝非偶然。正因“烟价”的估算出入很大。1841年5月,巴麦尊对“烟价”的计算有说明,除了颠地洋行提供的523箱补充鸦片按协议价每箱500元支付;其余19760箱按每箱300元计算,总估价为6189616元。由于某些产于旁遮普邦的“麻洼鸦片”价格较低,“这个款额也许可以作某些减少”。此数目就是南京条约谈判时英方索取“烟价”的指导参数。 并以这个数目分配给交烟收据持有人,计每箱“麻洼鸦片”作价295元,“八达拿鸦片”303元,“默拿鸦片”(Benares)274元。这与印度市场上所购鸦片的成本价相比,不能说是亏本。但与鸦片贩子的期望值和在中国市场的利润比较,应该说有差距。

第三,战费。1843年5月16日,为答复议会质询,英国财政部提交军费开支清单。列支付款单位四个。东印度公司:开销2879373英镑。考证东印度公司提交报告,款子似有浮报。香港:修筑工事等项费用为3000镑。新南威尔士:提供军需品等16000镑。政府:支出有海军部的1286040镑和军械部的31000镑。上列总计4215413镑。中方战费赔款1200万元,英国政府以1元=4先令4便士兑换,为3307144镑,收支相抵,缺口908269镑。 一些西方学者就此提出:“英人所要求并已得到的军费赔款不致超过实际用费是可以假定的”。 由此“假定”生发,将得出一个十分荒谬的结论:侵略者发动的是一场入不敷出的“亏本”战争。“假定”自然不是事实。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出更接近事实的补充。

首先,2100万元的赔款绝不是英国通过战争在华强取的唯一款额,除了条约勒索外,还有战争掠夺。早在战争爆发前四个月,英国政府就赋予侵华军以公开抢掠的“权力”:“舰队司令官应当在附近地区或在印度善价出卖那些船只和货物,无论它们是属于中国政府或其臣民所有。” 1843年7月20日,英国财政部官员克拉科(G.Clerk)签发《在华获取战利品和战争赎金》(Return of the Value of all Prize and Ransom Money)的报告, 下院责成付印该文件。这是英国政府正式提交的英军在华抢掠活动的“官府供状”。但报告书的列项又很不完整,至少有两项重大“遗漏”。一是仅开列1841年8月25日至1842年8月29日间的清单,而战争早在1840年6月就已开始,英军的掠财活动也几乎与战争的爆发同步进行,并不以战争的结束而敛迹,那么,报告书至少有一年多的时间未包括进去。二是报告书有若干“隐瞒”。故以报告书为主要参考,补以其他材料。报告书的统计是总额543459.12元,而我们得出的总计约有740万元之谱。 两者相去甚远。《南京条约》2100万元的赔款和这740万元相加,共为2840万元。即便如此,我们也只是进行了一个很不完全的统计。即我们的统计只包括了英军掠财后正式上交的部分,有很多财物没有上交,于此,来自英军本身的记录也并不讳言:在上海的“掠夺只限于古玩而已”;而在其他地区的抢掠就没有那么多“限制”,如在镇江凡是中国人“携带财物出城而被视为是虏获品的,都由我们(英军)扣留下来”。出售这批财物所得使英军“战利品基金大为可观”。 中方的记载更多,如1842年7月仅在江苏丹徒被英军抢掠的旗营兵米就有13794石。 至于英军官兵藏入私囊的财物,更是无法胜计。

其次是汇率。鸦片战争赔款,不以中国的银两而以所谓“洋银”为基本折算单位。这在近代中国对外条约赔款中是个案,其后的对外赔款大多以银两为基本计量单位。此时流行“洋银”种类繁多,以“西班牙银元”(中国俗称“本洋”)为最大宗,时常作为中外贸易的结算货币。《南京条约》规定的“洋银”即指西班牙银元。由此带来银两、本洋、英镑间的折换。鸦片战争前后,本洋与英镑的一般兑换率是1元=5先令左右,最低也“是4先令6便士以上不定”。 但英国政府对赔款均以1元=4先令4便士的低价位作兑率,最后2100万元被折换成4550000英镑;广州“赎城费”600万元被折换成1237504英镑(甚至连1元=4先令4便士的换率也不到);两项加起来共5787504英镑,这便是英国政府向下院提交的中国赔款总额。 若以折换率1元=4先令6便士来换算,得出的数额就会很不一样,条约赔款,加上广州“赎城费”共2700万元则可换算成6075000英镑。而在那一时期的广州贸易中,兑换率往往达到1元=4先令10便士至6先令或更高。 若按此兑换率,英国的“获益”还可再作高估。

与汇率有关的还有货币单位,1842年8月6日和12日,英方先后两次向中方递交内容基本一致的条约草案,值得注意的是赔款项目开列的货币名称为“银两”,但货币单位又用“圆”,这是外币(所谓“洋银”)的计量单位。由于银两与银元间有兑换率,当时的折算率是约“洋银”1元=“银两”7钱, 此一来,若以“银两”计,中国要实赔银2100万两,若以“洋银”2100万元计,折算后的赔款额相当于银约1470万两(后来中国实际对英支付条约赔款是14760000两,大致以“每百万(元)折银七十一万两”)。 英方草案中的这一不明晰,将使实赔额增减近1/3,如不加界定,将给未来的赔款留下大漏洞和双方重启争议的引线。14日,中方复照,将“银两”明确改称“洋银”, 英方对改动无异词。“洋银”即确定为《南京条约》的赔款标准货币。英国政府对华勒索赔款的目标至此可以说是完全甚至是超额实现。此后,对外赔款成为近代中国的“常例”。

(4)司法秩序。一个无可辩驳的基本事实是:近代中国种种利权的沦丧,肇因于列强对中国的野蛮侵略,但在具体考察各项条约特权的形成过程时,一些过去不太注意的情况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遗憾。实在说来,若干利权的丧失,除了外人的勒逼,昏聩无知的中国统治者的主动出让也是一种不应忽略的因由。领事裁判权(下简称领判权)在华的最初确立就提供了典型个案。

领判权,将“属人优越权”(personal supremacy)推向极致,而绝对排斥“属地优越权”(territorial supremacy),从而对被施行国构成严重侵损。早在鸦片战前,中外司法纠纷就已严重存在。1833年8月28日,英国议会通过“整理中国及印度商务案”,饬在广州或附近设置具有刑事和海事法权的机构,该法庭有权对在中国领土和海岸30英里内的“公海”犯罪的英国人予以英国法律的审判,这是英国在华建立领判权的最早法令性文件。12月,英王为议会法案的执行签发敕令,命令下达后,英国政府未敢贸然行动,训令驻华商务监督“不得即行根据枢密院令组织法庭”。

但鸦片战争爆发后,领判权在英国对华总战略中却并未列入最首要的解决目标。理由很简单,英国发动首场对华战争的第一目标是打开中国大门,开埠、割让领土等无疑具有这方面的意思,而有些内容则是打开大门之后才有实施的可能,领判权即如此。这并不表明领判权等项在侵略者看来不重要,更不是不想获取,而只是出于策略需要作出的暂时取舍。据此,领判权不载于《南京条约》。事情本可止于此,但在英方暂时放弃的情况下,涉外司法权却由清朝官员率先提出。1842年9月1日,也就是《南京条约》签字后的第三天,耆英等向璞鼎查开列希望就未竟事宜继续善后交涉的12项内容,其中第8条谓:

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事件,应即明定章程,英商由英国办理,内民由内地惩办。

照会后面,还单附言词对此条作进一步解释:

曲在内地商民,由地方官究治;曲在英人,由领事官究治。

耆英等人的这段表示利害关系实在太重大了!要命处在将中国完整的司法主权肢解为二,将涉外审判权从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外出;再将英人在华审判权主动让渡,也就是“拱手相让”。若以为,耆英等在提领判权时就已经意识到是在出让国家主权,那也是冤枉,他们仅只认为“此系为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结好起见”。 耆英建议令英方喜出望外。9月5日,璞鼎查复照,完全同意由英方接管在华英人的司法审判权,称此“甚属妥协”;又添加倘若中英民人“遇有相讼”,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管事官会同查办”,中外混合案是涉外司法实践的争执焦点,璞氏答复主要集中在此。中外会审制是领判权的又一重要内容,过去认为是在1858年的《天津条约》中首次提出,由此看来,早在16年前就已经由英国全权代表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中英还派出代表进行面议,商议结果即形成《江南善后章程》。20日,耆英将章程奏报。24日,道光帝在收到奏报的当天即下旨同意所议各款。 领判权的出让得到最高层的认定。章程关于领判权的规定在第7款:

英国商民既在各口通商,难保无与内地居民人(等)交涉狱讼之事,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治理,华民由中国讯究,俾免衅端。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

英国在华领判权由此初步确立。1843年1月,英国女王维多利亚下令将十年前决定成立的刑事和海事法院设在香港,管辖范围不限香港,连带负责审理中国大陆及沿海一百英里内英国臣民的刑事案件。为领判权的实施提供必备条件。1843年7月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使其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由于锁国造成人们眼光的缺损,对外部世界的茫然,对国际知识的无知,不独耆英者辈,而是相当普遍。对重大国权的丧失,时人时论似乎处在浑然不觉的状态。1843年8月18日,军机处审定《五口通商章程》,对某些条款表示不同意见,对领判权却认为“通商之务,贵在息争”,如此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 以中世纪的头脑去搏近代的敌人,确乎是十分不适应了!老辈外交家顾维钧在《外人在华地位》一书中得出的研究结论是,直到19世纪60年代以后,清朝统治者才意识到领判权的危害。 惜时光已流逝二十多年!再有,领判权在中世纪的欧洲有着广泛实践,但17世纪以降,伴随近代国家观念的勃兴,在西方各国被视为严重侵害国家主权而遭废弃。19世纪,这种在西方久已废除的制度却随着殖民者的东来而在东方推行开来。从此来看,领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军舰进入口岸等项,并非西方的“秩序”,而是殖民东方的“秩序”,殖民者力图将中国纳入到不仅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所谓“秩序”中,而且要将中国纳入西方在东方营造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秩序”中。 Pq/CQc7XGV3lqdVRDBMIPuOQLi7Nt6Ouq+XOiYTao0suI/gEbbKuPWbVc94Cq0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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