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颁布的《临时约法》第一次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明确地写进了宪法,民国初年因此一度出现了办报的高峰。仅1912年全国就有500家报纸(大部分报纸都是政党的报纸),他们天然地认为报纸是“舆论代表”“舆论之母”,记者是“不冠之皇帝,不开庭之最高法官”,自觉地担当起了监督政府、指导国民的天职,他们不仅可以无所顾忌地批评各级政府官员,甚至可以点名骂大总统。
遍地报纸和政党蜂起的现象(曾出现300多个大大小小的政党)共同构成民国初的两大景观,这是人民一经得到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以后的必然现象。
但这部《临时约法》也不是没有缺陷的,比如它在第六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又在第十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所谓“增进公益”“维持治安”“非常紧急必要”都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为政府随时收回第六条第四项赋予人民的权利大开了方便之门。
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的《民国暂行报律》一出台,即导致舆论一片哗然,设在上海的中国报界俱进会通电反对:“今杀人行劫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签名的不仅包括了《申报》《新闻报》《时报》《时事新报》《神州日报》《大共和日报》,还包括了《民立报》这样的和同盟会有很深渊源的报纸。3月7日,章太炎在《大共和国日报》发表《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的社论,逐条反驳,各大报纷纷转载。章士钊发表文章说:“以后并灌输真正之自由理想于国民脑中,使报律两字,永不发于国会议员之口。”3月9日,孙中山发出《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认为“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内务部未经参议院议决就颁布暂行报律,没有法律效力,予以否决。
真正的言论自由局面只是昙花一现,袁世凯接连颁布的《报纸条例》《出版法》就是套在言论自由之上的紧箍咒。民初中国,从南到北,即使在袁上台前,以言论被杀不是什么新鲜的事。1912年初,刚刚在辛亥革命中当上广东临时都督的陈炯明,就压制舆论,“拘留主笔,勒交访员”。4月,《广州公言报》《陀城日日新闻》两报主持人陈听香被逮捕枪毙,报纸被封。1912年8月以后不到半年,黎元洪就先后查封了《大江报》等许多家报纸,该报编辑凌大同被杀。四川23家报纸被封,《蜀报》记者朱山被诬以“企图炮轰都督府”的罪名斩首。福建《群报》主笔被捕、两记者被暗杀。绍兴《越铎日报》因为发表批评王金发的新闻和评论而被捣毁,报社负责人孙德卿被刺伤,另有17人受重伤,葛星驰“伤势过重,竟致惨毙”。这年冬天以来,《国风报》编辑田桐、《民主报》主笔仇亮、前《国风日报》主笔吴鼐、包头《一报》主编王平章、开封《民立报》的5名编辑、记者等都先后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枪决,被捕入狱的不计其数(如文实权、丁佛言、杭辛斋等)。1913年8月19日,北京《正宗爱国报》因时评中有“军人为国家卖命,非为个人卖命”等语,社长丁宝臣被捕,未经审讯就被处死。袁世凯封不了上海租界的报纸,就下令各地不准销售,使它们被迫停刊。中国第一个因采写新闻通讯而负有盛名的记者黄远生,坚持言论独立,标榜客观公正,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被中华革命党刺杀。
他们为争取言论自由流尽了自己的血,鲜血几乎渗入了中国的每一寸土地。在戕害报人的凶手中不仅有袁世凯、黎元洪这样的旧官僚、旧军官,也有陈炯明、王金发这样的革命党人,这才是让我感到触目惊心的。
从1912年4月到1916年6月袁世凯一命呜呼,至少有71家报纸被封,49家被传讯,9家被捣毁,60个记者被捕,24人被杀,1913年起报纸总数一落千丈,从500家锐减到130多家。4年间,被杀的人数远远超过了清末的13年。1916年底到1919年的几年间,因言论被杀的还是屡见不鲜,仅报纸就被封了29家,至少17个报人被下狱或杀害,可见言论自由并没有真正落实。但言论自由的空间没有被完全封杀,毕竟批评、反对袁世凯的声音还可以公开发表,对此一代枭雄也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