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面世已久的行政诉讼法终于迎来了诞生二十五年来的首次修订。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法治时代的开始,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甚至有人认为,中国具有民权保护意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是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开始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问题,归根结底是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是公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因此,行政诉讼的建立和发展,既是我国构建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开端,是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史上的华丽篇章,更是我国一场深刻而广泛的革命。但行政诉讼法毕竟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不能期待它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和民主法治快速发展的今天也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也能充分回应行政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故亟须进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行政诉讼法不仅关系到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统一实施;不仅关系到行政纠纷的妥善化解,而且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关系到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性政府,而且关系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关系到法治中国能否如期建成,而且关系到民主法治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事业的命运,而且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正因为如此,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多个议题,都成为全体法律人、乃至全社会热议的焦点问题。这既反映出全社会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高度关切,也体现出行政诉讼法经过多年的实施,其理念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其价值和功能得到了国民和社会的充分认同。
在此次行政诉讼法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开展了大量深入的调研论证工作,全面评估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状况,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充分探讨、广泛参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后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两易其稿,最终紧随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脚步,洋溢着改革与法治的气息,以令人欢欣鼓舞的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
使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讲,它是我们自己制定、认可至少是承认或容忍的规则)得以实现,是全体国民的共同事业。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的最大化,不仅取决于法律本身的良善与可实施性,而且取决于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捍卫,还取决于执法和司法者对法律的诚挚理解和秉承善意的实施,而这一切,都必须从知法、懂法和晓知法律的真意、把握法律的精神开始。
正是基于上述认知,笔者不揣浅陋,试图通过对相关立法事实的收集与整理、修改决定的规范梳理与分析、相关争论及其最终结论的描述、规范所隐含的立法者价值取向的揭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作一简明导读,以期读者诸君准确把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从而推动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以正确的法律适用弘扬行政诉讼法之精神,弥补其遗憾和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