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疑难问题

1.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1)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2)征询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3)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定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6)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8)被征地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9)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2.只能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有哪些?

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有:(1)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2)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3)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5)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有:(1)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2)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3)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在征地过程中应将什么内容进行公告?

在征地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一定的事项进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如果未依法进行上述事项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基本农田征收应经过哪些程序?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基本农田征收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基本农田的,要举行听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5.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是否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6.征收土地报批前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在征收土地报批前,需要经过以下前期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7.什么是土地补偿登记?

土地补偿登记是国家为了更好地、全面地、及时地给予原土地相关权利人补偿而进行的权属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是有限期的,《土地管理法》未对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如征地范围大,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较多,则可长一些,如果征地范围小,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较少则可规定得短一些。总之,要使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土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总之,要有能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文件。 RmbsKuP+wRv0kT4plHn1YA/ZcDO5t4NRZEV8mQMcRqqm+8OhJlK3inpRUB1ZFPwL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