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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7日国土资发[2000]201号

●根据2010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涉及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收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选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了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六)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七)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报批;对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一次报批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分别申请和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

(八)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需要和地方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能力确定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并要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作出说明。

每个城市每年度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3个批次。

(九)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预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采矿(油)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依据采矿登记机关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或采矿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申请建设用地,并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压覆重要矿床和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和按规定审查认定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十一)呈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凡发现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批建设用地时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违法用地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得呈报建设用地。

三、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

(十二)按简化后的文书格式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文书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十三)按简化后要求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三。报批材料份数减少为文字材料两套、图件材料一套。

(十四)组织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占)用土地进行现场踏察,复核土地权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将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填写在“征收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除在“征收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填写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外,须填写“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汇总表”,文书格式见附件四。

(十五)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须达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技术要求,并按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性质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地类分别汇总面积。

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归并标准见附件五。

(十六)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文书格式见附件六。

(十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

(十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市辖区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十九)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各功能分区的名称和内容须与建设用地指标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城市分批建设用地,均应单独拟文呈报国务院;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不注明年度和批次编号,有关内容在报批材料中反映。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要注明批准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情况,报批材料不再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有关附件。

四、关于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责任有关问题

(二十一)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二十二)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十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并保证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十四)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所需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有关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须对有关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二十六)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报批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对不具备报批条件、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建设用地项目,发现违法用地行为或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建设用地项目,我部将按有关规定将建设用地请示文件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我部将对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用地报批情况进行通报。 ZBqULQqpuzHG2z8ARM/Cd1F4bz4WUALvIg+nZh0P5v/9j1sD6wY1PTQpBtlA0C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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