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平均实际适用关税较高,例如糖和糖果的平均适用关税为35.9%,咖啡、茶叶为56.3%,饮料和烟草为69.1%。此外,印度还对谷物和配制品,饮料和烟草最高征收150%关税,对纺织品最高征收143%的关税,对畜产品、水果、蔬菜、植物,以及油料和油脂等产品征收最高100%的关税 。虽然印度许多产品的实际适用关税低于约束关税,但是由于实际适用关税与约束关税之间的空间非常大,这成为产品贸易的一大障碍。出口商不得不面临印度为了控制价格和供应量而大幅提高适用关税水平的不确定性。
印度还对一些产品进口实施关税配额。根据印度2009-2014年外贸政策《程序手册》(卷一)[Handbook of Procedures(Vol.I)]规定,关税配额的产品包括奶粉、白奶油、黄油、脱水乳脂肪(Anhydrous Milk Fat);玉米;初榨葵花籽油和红花油;精炼菜油和芥子油等四类。这些产品的关税配额根据指定机构的要求进行分配,其分配程序复杂且不透明。
企业普遍反映在《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法令》的实际执行中出现很多问题,其主要有:
第一,测试和注册时间时限不确定。目前印度官方未对强制性注册涉及产品的测试和注册时间做出限制,导致产品提交测试实验室和将注册材料提交BIS后,该部分时间不可控,企业最长时间提交注册申请3个月之后仍未得到批准。企业也无法安排货期及相关时间。
第二,单张证书要求的型号数不合理。BIS虽然规定了每个产品的系列型号划分准则,满足条件的同系列型号才可以放在同一张注册证书里。同时,该法令规定每张注册证书不能超过10个型号,超过10个型号的产品仍需要分开发证。额外的规定每张证书只能覆盖10个型号,该规定将加重企业注册负担。
第三,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清单未列出。BIS规定制造商应获得认可测试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必要时,制造商还应对产品的每个关键零部件做出声明并提交关键零部件的测试报告。但是目前BIS并未列出每类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清单,企业在准备零部件测试报告时无据可依,不知道该准备哪些零部件的测试报告。
第四,测试实验室送样要求不明确。在测试实验室方面,BIS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无规定的送样程序和样品数量,多次临时增加要求和产品数量,制造商每次准备样品寄出时间一周左右,大大地延误其测试进程。
第五,注册批准顺序混乱。目前企业在完成产品测试,递交注册申请后,BIS官方并不是以其申请注册顺序来进行注册批准,而是对某些品牌采取优先策略,造成了企业在申请注册时的不公平,也在这中间带来了很大的寻租空间。
第六,延期注册的时限表。目前BIS开放了延期注册批准,延期注册批准信的截止时间是2014年1月3日,逾期将对产品收取罚金。但是企业都已经提交注册申请数月,延迟完全是由于印度官方的注册批准周期过长。企业无法完成注册导致货物滞留在港口,要大量的仓储费用,逾期后也会招致大量罚金。BIS目前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注册批准时间。制造商无法得到产品能够顺利获得注册批准的时间表,给企业造成极大困扰。
印度规定保险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6%。2008年,印度财政部提出保险法修正案,允许将外资持股比例由26%提高到49%,并允许外资进入印度再保险市场,然而印议会财政常设委员会2011年11月发布报告反对提26%的限额,致使修正案未通过。
外资银行进入印度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外国银行只能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在印度开展业务:直接分支机构、全资子银行或者是在印度私人银行中持股的方式。根据在印度的分行授权政策,外资银行必须按年度提交其内部的分行扩展计划,但是由于印度对分行扩展配额的不透明,导致外资分行的扩展能力严重受限。
2012年年底,印度对银行管理法做了修改,允许印度企业集团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新的私人银行,但印度储备银行规定最初五年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此后则不得超过74%。
2013年,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促进局(DIPP)多次发布通告修改外资政策,这种频繁修改外资政策的做法给外商带来不确定性。印度国内关于外资的大量规定以政策的形式存在,而且政策变化快,各种新旧政策之间也往往缺乏一致性,经常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如近期印度财政部与商工部有关官员表示《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BIPA)可能损害印度利益,并可能被逐步废除。在外资法律体系之外,印度还存在一些针对外资的、难以成文的习惯性做法。这些多变的政策和不透明的习惯性做法形成了印度专门针对外资的实质性管理制度。总体而言,上述外资法律制度特点影响了我国投资者对相关规定的预见性。
印度按照部门来管理外资,政府对一些投资部分仍有比例限制或其他限制条件,这些部门包括农业、多品牌零售贸易、铁路以及房地产。印度政府对本地持股的严格规定加上程序的不透明,抑制了外国投资,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例如,非印度籍人士100%收购本地上市公司,在原则上是允许的,但是实际上却面临着监管障碍,导致外国公司无法获得100%所有权。
印度大量的官方文件中都公开宣称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但这种待遇更多地停留在理想层面。印度通过各种各样的政策构建了一套专门针对外资的管理制度,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只涉及外资准入后的阶段,其最惠国待遇并不包括准入阶段。至于投资准入,中印缔约双方在准入方面仅有鼓励投资和“依照其法律和政策”接纳投资的义务,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实质性的规定。
印度的劳动法几乎是世界上最为复杂和严格的。中央及邦级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劳动法律,同时印度还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参加了其关于工人权利保护的37个公约。在内容方面,印度劳动法对劳工的保护几近苛刻和僵化。印度《工会法》规定,任何企业的工人阶层都有成立工会的权利,任何9人或以上的团体均可申请注册成立工会,对工会组织在面对某些民事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这导致工会组织数量众多,企业内、行业内、区域性、全国性罢工频繁、形式多样,我国企业在印投资遭遇劳工风险的可能性较高。
在司法途径方面,印度法院系统落后,审判效率低下。为提高法院效率,印度在1999年和2002年通过修正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以加快审判程序,尽管如此,很多外国投资者还是情愿通过非司法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非司法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及仲裁,以仲裁为主。印度联邦政府于2001年7月专门设立了国际仲裁中心,但同样由于印度国内仲裁的效率过于低下以及法院对仲裁的过多干预使得该中心并没有得到外国投资者及国内公众的认可,许多投资者选择到纽约或伦敦进行仲裁。
在印度关闭企业障碍重重,退出成本极高。破产清算由《公司法》规范,整个清算过程漫长而繁重。根据2014年《营商环境报告》,在189个经济体中,印度在“办理破产”方面的排名为121。此外,印度外汇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在外币兑换、汇出、账户开立等方面有诸多限制,一旦违反可能涉及经济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综上,尽管对印投资面临新的机遇和空间,但国内投资者仍需着重关注以下法律风险:印度外资法律制度稳定性差、可预测性低;在市场准入方面,印度对外资实行的是准入后国民待遇,不涉及投资准入环节,在经营过程中,投资者将面临较大的劳工风险和争端解决机制不畅的问题;资本退出方面,投资者或面临较高退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