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领土面积约为298万平方公里(不包括中印边境印占区和克什米尔印度实际控制区等),列世界第七位。官方语言为英语和印地语,印度是一个多民族、多种族、多宗教及多语言的国家。
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最长、内容最为庞杂的成文宪法。其内容包括序言、正文和附表三个部分。宪法序言宣布,印度人民“将印度建成为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宪法正文分22篇,包括联邦及领土、公民资格、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公民的基本义务、联邦和各邦的国家机构、联邦与各邦关系、邦际关系、联邦和各邦的官方语言、宪法的修正程序等。宪法第三篇规定了公民享有的5项基本权利,即平等权、自由权、反剥削权、宗教自由权和文化教育权。
1976年,印度议会通过了第42次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附加了“第四篇(A)基本义务”。基本义务要求公民遵守宪法、尊重国旗和国歌;维护印度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珍视和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护公共财产,等等。
宪法第四篇规定了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具有司法审判性质,这些原则包括:国家应保障社会秩序以增进人民福利;缩小收入上的不平等;防止财富和生产资料占有的集中;保障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困难状况下的公共补助权等。由于印度宪法内容繁杂而且规定详细,因此,政府对宪法的修改相当频繁,1950-2012年国会已经通过了97次宪法修正案。
(1)《公司法》
1956年《公司法》的大部分内容是根据英国公司法制定的,该法正文共有13个部分,附录部分共有16个附件,正文和附件共有674节。该法规定了公共有限公司及私人有限公司的设立、运营、公司担保及股份限制等。私人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有:①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②最低实收资本不低于10万卢比;③股份不可以自由转让;④公司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⑤公司名称中必须要有“私人有限”的字样。公共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有:①股东不少于7人,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②最低实收资本不低于50万卢比;③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没有任何限制;④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⑤公司名称中必须要有“公众有限”或者“有限”字样。
(2)《商标法》
印度现行的商标法是1999年《商标法》。与之前商标法相比,1999年《商标法》扩大了商标的定义,简化了商标注册的程序,还规定了针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及刑事救济措施,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该法的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商标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和备案的全部程序,使得商标注册更加现代化,也使得商标注册程序更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3)《劳动法》
印度涉及劳工的法律法规较多也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
劳工争议法(Industrial Dispute Act,1947年)规范有关对劳工停职、解雇、资遣及企业关闭、出售时应循事项等事宜;未遵守规定者最高可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00卢比罚金。
产假法(Maternity Benefit Act,1961年)女性劳工不论是正式或契约工,只要过去12个月内工作满80天以上者,不论在怀孕、生产、流产或因以上情形引起的疾病时均适用;未遵守规定者最高可处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0卢比罚金。
红利法(Payment of Bonus Act,1965年)劳工法规定最低红利为劳工薪资的8.33%(即一个月所得),最高为20%,公司设立前5年发生亏损时可不发红利;未遵守规定者最高可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00卢比罚金。
离职金法(Payment of Gratuity Act,1972年)雇用劳工10人以上的企业,其各级劳工包括职员工作满5年以上因死亡、退休或离职时,每1年可获相当于最后期间半月薪资,最高限额为35万卢比。该法亦明文规定雇主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拒付离职金。
法定工时规定一般为每日8小时,每周最髙48小时;加班付双薪,每季加班不得超过50小时。亦有些地区每天9小时,每周最高48小时;加班付双薪,每季加班不得超过75小时。
此外,还有《劳工补偿法》、《雇用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劳工退休基金及杂项规定法》。
(4)《税法》
印度税收分为中央政府、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中央政府征收的主要是所得税(农业所得税由邦政府征收)、关税、中央消费税、销售税及劳务税;邦政府主要负责征收增值税(将最终取代邦内销售税,但有些邦目前还在征收邦内销售税)、印花税、邦消费税、土地税和职业税;邦内的各级政府主要征收财产税(建筑物等)、市场税、供水及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使用税。中央政府征收的税被称为中央税,邦政府和邦内的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被统称为地方税。
(5)《环境法》
印度现行环保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和《大气法》。现行的水法和大气法案目的在于防止和控制对水和大气的污染。大气法案是由中央政府负责执行的,而水法则由各邦的政府负责监督、执行。
除上述法律外,印度环保法规还包括大量其他附属法规:1980年《森林保护法》、197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原子能法案》、1879年《大象保护法》、《流行病法案》、《工厂法案》、《渔业法案》、1968年《杀虫剂法案》、1896年《警察法案》、《市政立法》、1954年《防止食品掺假法案》、1860年《印度刑法典》、1963年《特赦法案》等。
印度涉及保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法规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设计法》等。印度1970年《专利法》(2005年最新修订)规定,专利保护期为20年,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不丹在过去一直没有一部正式的书面宪法,只有一部“法典”。该法典以沙布东制定的法典为基础。后经过多次修改,现已成为不丹的基本法律。鉴于这种情况,2001年9月30日,不丹政府成立了由39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2002年10月下旬完成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宪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2008年7月不丹颁布首部宪法。宪政改革后,不丹国内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新政府致力于应对金融危机和国内自然灾害,大力发展经济,巩固国内民主体制,同时逐步扩大对外交往,强化主权国家地位。
根据不丹宪法,在国民议会选举中获多数议席的政党领导人将由国王任命担任首相,负责组阁。首相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各政府部门大臣人选通过首相推荐由国王任命。经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同意,国民议会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动议,如动议获国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则国王有权解散政府。2008年3月,繁荣进步党在首次大选中赢得压倒性胜利。4月9日,该党主席吉格梅·廷里(Jigme Thinley)就任首届民选政府首相。2013年7月,人民民主党赢得第二届大选,拟于7月26日组建新政府。
政府还设有11个直属机构:皇家文官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委员会、国家劳动局、皇家货币局、国家技术培训局、皇家管理学院、法律事务局、不丹研究中心、地方发展委员会、国家文化事务委员会。
目前,不丹的主要法律有:公民法、森林法、土地法、婚姻法、民法、刑法、产权法等。《公民法》于1958年颁布,经过两次修改,目前已基本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公民资格、公民权的保留与放弃、公民权的取消与惩罚等。
1950年4月1日中、印两国建交。印度是第一个同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1954年,两国总理互访,共同倡导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62年,中印发生边界冲突,此后两国关系冷淡。
1976年,两国恢复互派大使,双边关系逐步改善和发展。近年来,中、印两国关系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双边高层往来频繁。2005年,温家宝总理访印,两国签署《联合声明》,宣布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06年,胡锦涛主席访问印度,双方发表“联合宣言”,确定了深化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10项原则。2008年,印度总理辛格访华,双方签署了中印“关于21世纪的共同展望”。2010年是中国印度建交60周年,两国领导人互致贺电。2010年1月,第四次中印战略对话在北京举行。5月,印度总统帕蒂尔访华。同年12月,温家宝总理访印。2011年是“中印交流年”,两国政治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双边经贸往来更为密切。2011年,中印双方成功举办了一系列“交流年”经贸文化活动,首届中印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2012年3月,胡锦涛主席赴印度参加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峰会,会后同印度总理辛格进行了双边会晤,就中印关系发展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重大问题交换意见,并共同宣布2012年为“中印友好合作年”。
2013年5月,李克强总理将印度作为上任后的首访国家,访印期间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签署了中印联合声明。
据印度商业信息统计署与印度商务部统计,2014年1-6月,印度与中国双边货物贸易额为331.8亿美元,增长7.2%。其中,印度对中国出口71.4亿美元,增长14.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4.5%,增长0.5个百分点;印度自中国进口260.4亿美元,增长5.0%,占印度进口总额的11.7%,增长1.8个百分点。印度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89.0亿美元,增长2.2%。
棉花、铜及制品、矿产品、建筑材料和有机化学品是印度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2014年1-6月,印度对中国棉花出口17.3亿美元,下降11.2%,占印度对华出口总额的24.2%;铜及制品、矿产品、建筑材料和有机化学品对中国的出口额分别为9.1亿美元、7.7亿美元、6.2亿美元和4.2亿美元,增减幅依次为103.3%、333.8%、-20.6%和3.6%,分别占印度对中国出口总额的12.7%、10.7%、8.7%和5.9%。印度其他对华出口商品还有机械设备、动植物油、塑料制品、机械设备、树胶和钢铁制品等。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机电产品、机械设备、有机化学品、文物制品和塑料制品。2014年1-6月,印度进口的上述五类商品合计163.5亿美元,占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2.8%。除上述产品外,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商品还有珠宝及贵金属制品、船舶、光学仪器制品、钢材、化工品、家具和纺织品等。
截至2014年6月月底,中国在印度出口贸易中居第三位,而在进口贸易中为印度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在印度的十大类进口商品中,中国生产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家具、金属制品、光学仪器和陶瓷等在印度进口的同类商品中占有较明显的优势地位;但中国生产的运输设备、化工品、贵金属制品、钢材等方面仍面临着来自美国、欧洲各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竞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年当年中国对印度直接投资流量2.77亿美元。截至2012年年末,中国对印度直接投资存量11.69亿美元。目前,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有限公司、三一重工、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海尔集团、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印度投资较大。但总体而言中国对印投资规模仍较小,缺乏集约式投资,投资模式和领域都较为单一,与两国的经济规模和经贸合作水平不相称,提升空间较大。
不丹是中国的西南邻国,与我国西藏地区语言、风俗、文化相近,历史联系悠久。中国与不丹迄未建交,但保持友好交往。1971年,不丹投票赞成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74年,不丹邀请我驻印度使馆临时代办马牧鸣出席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的加冕典礼。1979年开始,两国领导人每年均互致国庆贺电。
1994年至今,我国历任驻印度大使均对不丹进行了工作访问,同不丹国王、外交大臣等就两国关系交换意见。近年来,中国与不丹交往逐渐增多,关系进一步发展。2004年以来,不丹外交大臣坎杜·旺楚克、财政部秘书和国家妇女儿童委员会执行主任扬吉·旺楚克、内政与文化大臣吉格梅·廷里等先后访华。第59届、第60届联大及2005年“亚洲合作对话”外长会期间,李肇星外长会见不丹外交大臣坎杜·旺楚克。2007年4月,李肇星外长在印度出席第14届南盟峰会期间会见不丹首相兼外交大臣坎杜·旺楚克。6月,杨洁篪外长在出席亚洲合作对话第六次外长会期间会见不丹信息与通讯大臣雷凯·多吉。2008年4月,温家宝总理和杨洁篪外长分别致电不丹首相吉格梅·廷里和外交大臣乌金·策林,祝贺其就职。5月,中国驻印度大使张炎访问不丹。11月,中国驻印度大使张炎赴不丹出席第五世国王吉格梅·凯萨尔·旺楚克的加冕典礼。2009年10月,不丹第五世国王分别给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发来亲笔贺信,对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表示祝贺。2010年4月,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赴不丹出席第十六届南盟峰会,分别会见不丹第四世、五世国王和首相。中国驻印度大使赴不丹出席第五世国王的加冕典礼和婚礼。2012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期间与不丹首相廷里会见,这是中不两国政府首脑首次会面。两国外长在多边场合经常见面。
中不两国在国际场合保持良好合作。不丹在联合国人权会上和世界卫生大会上连续支持中国挫败反华、涉台提案。
2009年双边贸易额为420万美元,同比下降50.8%。2010年双边贸易额为160万美元,同比下降61.9%。2011年双边贸易额为1700万美元,同比增长8.9倍。
印度的货币为卢比,汇率结构为单一汇率。印度卢比的汇率由银行间市场决定。印度储备银行(RBI,央行)在该市场上按市场汇率与授权交易商进行即期和远期美元交易。
在2013-2014财政年度,卢比兑美元月度平均汇率(央行的基准利率)维持在54.38-63.75的范围。2013年8月卢比兑美元每日汇率突破68的水平(2013年8月28日1美元兑68.36卢比)。然而,由于政府和央行采取措施以缓解经常账户赤字和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并进一步提高在美国联邦储备局锥度的清晰度,在2014年3月28日,卢比兑美元的日汇率恢复到60.10。2013年3月卢比兑美元的汇率是54.40,到2014年3月卢比兑美元的汇率是61.01,卢比贬值10.8%。目前印度部分市场可非正式接收人民币支付或兑换。但人民币在印度市场尚不能正式流通或兑换。
下表是印度卢比兑各主要国际货币的月度汇率:
卢比兑换国际货币月度平均汇率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立,预算有联邦和邦两级。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财政年度。多年来推行赤字预算以刺激经济发展,截至2014年3月,印外债4406亿美元。在2013-2014财政年度,印度的外汇储备保持在2755亿美元到3042亿美元的范围内,截至2014年3月月底,外汇储备高达3042亿美元,这意味着比2013年3月月底外汇储备(2920亿美元)增长了122亿美元 。
目前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仍然比较严格,在外币兑换、汇出、账户开立等方面有诸多限制,一旦违反则可能涉及经济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印度储备银行(RBI,央行)是印度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外汇管理局是具体负责外汇交易和控制的部门,负责管理经常项目和资本账户下的外汇交易。
1999年《外汇管理法》是印度外汇管理的主要法规。该法于1999年由议会颁布,2000年6月1日生效,适用于印度境内机构和印度境外由印度居民所有或控制的机构。此外还有大量涉及外汇管理具体领域的管理规则,如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他商业场所)规则》等。
另外,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中还有以下规定需要注意:
(1)非居民卢比账户。居住在印度的外国人、海外法人团体、至少60%的产权由印度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其他法人团体,以及至少60%的产权不可撤销地由印度非居民拥有的海外信托机构,可以开立非居民卢比账户(也称外部账户)。这些外部账户的余额可以自由兑换为外币。
(2)非居民外币账户。作为非居民的印度公民、在印度出生的人以及至少60%的产权由非居民拥有的海外企业,可以开立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的非居民外币定期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可以随意汇出境外,不需请示央行。
(3)在印度的外国人可以在银行开立无息、活期工资收入外币账户,外币工资收入在交税后可以自由全额汇出,也可以自由兑换和提取卢比。
(1)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是指通过制度安排,使储蓄存款有效地在最终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流动的情形。印度储备银行是规范短期资金市场的主体,而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则监督资本市场的运作。印度的金融体系包括如下机构:
①银行;
②金融机构;
③非银行金融公司;
④风险投资公司;
⑤资本市场。
a.银行是提供贷款最重要的部门。印度银行体系包括1家中央银行、27家国有银行、29家私有银行和31家外资银行。目前,国有银行占印度银行资产总额的74%,私有银行和外资银行所占比例分别为19%和7%。
印度储备银行为印度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体系的最高货币当局。其职能包括货币发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储备、维持币值稳定、监管银行系统等。
印度当地的主要商业银行有:印度国家银行(State Bank of India,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ICICI银行(最大的私有银行,第二大商业银行)、旁遮普国民银行(Punjab National Bank,第三大银行)、卡纳拉银行(Canara Bank)、印度产业发展银行(IDBI)、HDFC银行(私有)等。
印度主要的外资银行有: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汇丰银行(HSBC)、美国花旗银行(Citibank)等。绝大部分这类机构也在从事本地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但产品和客户群会有不同的侧重。
2011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在孟买开设分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设有驻印度工作组。
b.印度在国家和州的层面设立了大量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为工业的发展需求提供服务。这些机构包括全印发展银行、专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州金融公司、一级州产业发展公司。
c.非银行金融公司是印度金融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他们直接或间接从公众那里募集资金,出借给最终资金使用人。他们对存款的优厚回报、灵活性和时效性能更好地满足特定行业的信贷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类型有:
设备租赁公司:是以设备租赁或为设备租赁提供融资为主的金融机构。
租售公司:以租售交易或相关融资为主要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
信贷公司:以提供信贷,包括借款、预付款或其他类似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不包括设备租赁和租售业务)。
d.风险投资公司:以收购和出售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
e.资本市场是印度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企业提供长期资金需求,涵盖了所有的与资金借贷相关的设施和机制安排。印度的资本市场大致分为金边证券和工业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2)证券市场
1988年,印度政府成立“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1992年,议会通过法案,使之具有法定监管资格,负责印度证券市场规则的制订、实施和监督管理。
印度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是孟买证券交易所(BSE),位于孟买,成立于1875年,是亚洲历史最长的证券交易所。截至2012年3月月底,上市公司达5133家,总市值达1.24万亿美元,是南亚最大、世界第十大证券交易所。其SENSEX指数(又称BSE30)在印度和亚洲被广泛使用。
除BSE外,还有“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有限公司”(NSE),也位于孟买,成立于1992年。其指数称作S&PCNX Nifty,是其最大的50只股票的综合指数。截至2012年3月月底,上市公司1,646家,市值达60.97万亿卢比,约合1.22万亿美元,是南亚第二大证券交易所,与孟买证交所并列为印度最大的两个证券交易所。
(3)其他方面
在融资条件方面,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在印度的外资银行贷款利率要高于印度本地银行,但服务质量较好,外资企业多选择外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
信用卡在当地使用越来越普遍。截至2011年3月,印度全国在用信用卡2700万张。借记卡的数量继续大幅增加,2010年3月持有量达到1.81亿张。VISA、MASTER卡等在当地则较普遍。
(1)印度的贸易主管部门
印度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是印度国家贸易主管部门,其下设商业部和产业政策与促进部两个分部。商业部主管贸易事务,负责制定进出口贸易政策、处理多边和双边贸易关系、国营贸易、出口促进措施、出口导向产业及商品发展与规划等事务。产业政策与促进部负责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目标的产业政策与战略,监管产业和技术发展事务,促进和审批外国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技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
印度储备银行(央行)负责金融体系监管、外汇管制和发行货币。印度财政部下属的中央货物税和关税委员会负责关税制定、关税征收、海关监管和打击走私。
(2)贸易法规体系
印度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有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1993年《外贸(管理)规则》、1962年《海关法》和1975年《海关关税法》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印度实行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制。印度政府将进出口产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专营类和一般类。所有外贸企业均可经营一般类产品。对限制类产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石油、大米、小麦、化肥、棉花、高品位铁矿砂等少数产品实行国有外贸企业专营管理。
a.进口管理。印度对活动物、牛肉及牛内脏、猪肉、活鱼、鸟蛋、纺织品、宝石、植物和种子、部分杀虫剂、药品及化学品、电子产品以及基因产品等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对原油、矿产品、食品等实行国营企业专营,如石油产品只能通过印度国有石油公司进口,氮、磷、钾及复合化学肥料由矿物与金属贸易公司进口,维生素A类药品由印度国营贸易公司进口,油及种子由国营贸易公司与印度斯坦植物油公司进口,谷类由印度粮食公司进口等。印度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象牙、动物油脂类产品以及危险废品等。
b.出口管理。《2009-2014年外贸政策》是印度目前出口管理的主要指导性政策。2013年4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第3号通告,对《2009-2014外贸政策》第三章进行修改,规定满足条件的出口商,若其本年度出口额高于上一年度则可获得相当于增长幅度2%的免税额度。2013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通告,再次修改《2009-2014外贸政策》第三章,内容主要有:一是修改3.14.3条,增加了三类不具有“重点市场计划”项下出口免税资格的商品,分别为棉花、棉纱以及其他实施最低出口限价的商品;二是在第3.14.5条(c)项后增加一段,内容为:“2013-2014年出口增加激励计划”下,每单位货值所享受的关税优惠不得超过1000万卢比,超过该值则应由相应地区的主管部门核准。
2013年,印度商工部还多次发布通告,对出口做了如下规定:其一,2013 年1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通告,规定出口至任何国家(俄罗斯除外)的葡萄鲜果、干果、花生及其制品须经黄曲霉素含量检验并获得农业和加工食品出口发展局签发的黄曲霉素检验证书后方得出口。其二,2013年3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通告,将有机豆类和小扁豆的出口禁令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3月31日,但出口数量低于每年1000吨的不受禁令限制。其三,2013年5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通告,规定手工艺品出口促进委员会可作为木制手工艺品出口许可证的代理发放机构。其四,2013年8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通告,恢复对洋葱的最低出口限价,其限价为每吨不得低于1150美元(按照FOB价格计算)。其五,2013年10月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通告,对食用油的出口限制将延长至变更这一政策的新文件出台之日,包装小于5000克的知名品牌食用油可适用每吨1400美元的最低出口限价。
为稳定粮价、抑制通货膨胀,印度政府于2006年6月禁止了豆类出口;2007年10月禁止了小麦及面粉的出口;2008年3月禁止了食用油出口;2008年4月禁止了非巴斯玛蒂大米出口,并上调巴斯玛蒂大米的最低出口价。
印度消费者事务及公共分配部下属的印度标准局(BIS)是印度负责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主管部门。涉及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包括:
1986年《印度标准局法》、1987年《印度标准局规则》、1988年《印度标准局(认证)规则》。
(1)进口检验
印度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强制检验制度和自愿检验制度。凡是进口属于印度标准局109种强制进口认证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外国生产商或印度进口商必须事先向印度标准局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海关依据认证证书对进口产品予以放行。凡是进口属于强制进口认证产品范围之外的产品,是否检验由外国生产商或印度进口商自愿决定,政府不加干预。
(2)出口检验
印度商工部下属的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以下简称“EIC”)是印度出口产品质量控制及装船前检验的主管机构。涉及出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包括:1963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法》、1964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规则》。
出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批检制度(CWI)、过程质量控制制度(IPQC)、自我认证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动物检疫
印度农业部下属的动物管理和制奶业部负责动物检疫工作。凡进口商进口家禽、猪、羊肉、奶制品、蛋制品和动物源宠物饲料均须向该部申请动物检疫,并在获得相关检疫证书后方准进口。2013年6月1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第18号通告,要求进口至印度的畜产品必须附有出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或经授权的检疫检验机构出具的健康证书,并在相应的文件中写明畜龄、性别和饲养状况等信息。此外,还应获得分别由印度畜牧业部、渔业和乳业部等政府机关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4)植物检疫
印度农业部下属的植物保护、检疫和储存总局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印度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同时,进口商须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印度农业部《印度官方木质包装进境检疫要求》规定:所有使用含植物材料的包装,包括干草、麦秆、木刨花、碎木片、锯屑、废木料、木托盘、垫木、木纤维、泥炭藓等,在出口到印度前均须由出口方政府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或出口方政府规定的格式,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所有进口木质包装材料必须使用干热处理、溴甲烷熏蒸处理或化学渗透处理及其他国际标准认可的除害方法处理,并在植检证书上标明处理方法。
根据WTO统计,2012年印度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为13.7%,其中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33.5%,非农产品为10.4%,比上一年度均有所提高。印度关税中的约束关税和最惠国适用税率的差异巨大。印度简单平均约束关税为48.6%,其中农产品的平均约束关税为113.1%,非农产品的简单平均约束关税为34.5%。
印度在基本关税之外,对进口货物征收附加关税、特别附加税和教育附加税等。除葡萄酒、烈性酒或其他酒精饮料外,所有进口货物要征收附加关税。特别附加税为4%的从价税,适用于除按照海关通知免除外的所有货物。教育附加税为海关通知免除外大多进口货物的基本关税和附加关税总额的3%。
此外,根据印度1962年《海关法》,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印度政府还可以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和保障措施税。2013年4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第1号和第2号通告,对《2009-2014年外贸政策》第四章和五章进行修改,规定反倾销税、保障措施税等抵消性关税的免征不适用于获得可转让型免税进口许可的货物,并删除原先对生产性资料进口实施3%的关税减让,直接统一实施零关税制度。但享受零关税的条件是承担一定比例的成品出口义务。
2010年财政法案(Finance Act,2010)减免部分商品进口关税,如将印度无法制造的农业机械进口关税降至5%;给予道路建设工程所用的特殊机械进口全额免税,条件是该设备5年内不能出售或报废;将进口金矿石的基本关税从2%降至每10克140卢比,并免除全部特殊附加税;免除制造出口体育用品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将微波炉主要部件磁控管的进口关税从10%降至5%等。
根据印度财政部公布的《2013-2014年度财政预算案》,印度对部分产品关税做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
①部分特定的油电混合动力车关税减让期间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
②部分用于制造皮革或皮革制品(包括鞋类)的设备基本关税由7.5%降至5%;
③预加工的宝石和半宝石基本关税从10%降至2%;
④脱脂米糠油糕点免征进口关税;
⑤钛铁矿原石出口关税调至10%,次级钛铁矿出口关税调至5%;
⑥飞机维护、普通修理及翻修类产品实施关税减让;
⑦机顶盒基本关税从5%升至10%;
⑧生丝基本关税从5%升至15%;
⑨锅炉煤、生煤征收2%的基本关税以及2%的附加关税;
高档车、摩托、游艇及其他类似奢侈品的基本关税调高;
免除进口船只的附加关税及消费税;
价格高于2000卢比的手机税率调高至6%。
据印度《经济时报》7月10日报道,印度财政部在近日发布的2014年预算中宣布,为鼓励国内制造并减少对进口的依赖,印政府将在进口《信息技术协议》以外的某些电信产品时征收10%的基本关税。
报道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印度早在1997年签署了《信息技术协议》,承诺对八大类共217种产品征收零关税,包括电信、计算机以及诸如手机和电子芯片的半导体。然而,此前印度并未对八大类产品以外的产品征收关税。此外,金银的进口关税维持10%不变。而为控制减少农产品收获后损失引起的食品价格上涨,预算宣布将某些食品加工和包装机器的进口关税从10%下调至6%。
(1)外国投资情况
印度《经济时报》2014年7月1日报道,2014年1-3月,印度吸引外国投资378亿美元。在上届政府执政最后几个月内,流入外资数量增加,这被归因于人们预期大选后将产生一个稳定的政府。印度储备银行数据显示,378亿美元外国投资中,161亿美元是外国直接投资,134亿美元是证券投资。至此,外国在印度资产已达8148亿美元。以证券投资形式流入的外资促进了该时期印度货币卢比升值。在印度国际债务中,直接投资占30%,证券投资占23.7%,贷款占21.9%,现金和存款占12.8% 。
(2)印度参与的区域贸易合作
印度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1995年随着关贸总协定转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印度也依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
印度参与的区域贸易合作主要有:1975年《曼谷协定》(现《亚太贸易协定》),印度是其成员之一。1982年由77国集团倡议的发展中国家全球贸易优惠制(GSTP)成立,印度于1988年加入。1997年,印度与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缅甸和泰国组成的孟印斯缅泰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BISMTEC)启动。2000年11月,印度与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之间的次区域合作“湄公河——恒河合作计划”启动。2004年1月印度与其他南盟6国(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尼泊尔、不丹、马尔代夫)领导人签署《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决定于2016年建成南亚自由贸易区(SAFTA)。此外,印度还于1997年3月成为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成员。
印度重视通过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议来开拓海外市场。在南盟框架下,印度与阿富汗、尼泊尔、巴基斯坦、不丹、孟加拉、斯里兰卡、马尔代夫等南亚国家分别签署了形式不一的贸易协定。2004年1月,与南美洲南锥体共同市场(MERCOSUR)签署《优惠贸易协定(PTA)》。2004年9月,与泰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05年6月,与新加坡签署《全面经济合作协定(CECA)》。2006 年8月,与智利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PTA)》正式生效。2009年8月,与韩国签署《全面经济伙伴协定(CEPA)》;与东盟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并于2010年1月启动自贸区服务贸易谈判。2010年3月,与芬兰签署《经济合作协定(ECA)》。2011年2月,与日本正式签署《经济合作协定(EPA)》,与马来西亚签署《全面经济合作协定(CECA)》。目前,印度正积极推进与欧盟、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海合会、毛里求斯、土耳其、南非、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FTA谈判,与美国、俄罗斯的FTA谈判也有所考虑和准备。
印度已签署和正推进的贸易协定已基本覆盖各大洲的重要经济体,自2009 年5月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其立足亚洲、面向全球、获取资源、资金和技术的经贸战略得到进一步强化。依靠其快速的经济增长、庞大的内需市场、充足的矿产资源及连接东亚和中东、非洲的优越地理位置,印度市场辐射能力不断增强。
(3)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对在印度境内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等做出了规定,对公司类型进行了划分,对商业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规范。
《外汇管理法》对资金跨境流动做出规定,赋予印度储备银行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督以及司法解释权;规定了外国代表处、联络办公室、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机构在印度经营范畴。
《仲裁、调解法》规定了经济纠纷的仲裁、调解机制和程序。
《工会法》规定了任何企业的工人阶层都有成立工会的权利,任何9人或以上的团体均可申请注册成立工会,同时对工会组织在面对某些民事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
(4)主管部门
印度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商工部下属的投资促进和政策部,负责相关政策制订和投资促进工作;公司事务部,负责公司注册审批;财政部,负责企业涉税事务和限制类外商投资的审批;储备银行,负责外资办事处、代表处的审批及其外汇管理。
(5)具体规定
禁止外商投资核能、赌博博彩业、风险基金、雪茄及烟草业、房地产业。
限制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保险业、私人银行业、多品牌零售业、航空服务业、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业、广播电视转播等。外商投资如超过政府规定投资比例上限,需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投资于保留给小型企业的经营项目,需获政府批准。为扶植小型企业发展,印度政府自1997年起规定部分产业项目仅供小型企业经营。小型企业的一般定义为用于工厂及机器设备的投资小于5000万卢比的项目。自1999年开始陆续缩减上述项目范围,至2007年3月止,仍保有114项(每项下包含详细产品类别,共771种;详见印度小型工业部网站:ssi.nic.in)。非小型企业在取得工业许可证后,亦可经营保留给小型企业的产业项目,但该项目的出口比例要求在50%以上。
部分限制领域外商投资持股上限,见下表 :
鼓励外商投资于电力(除核电外)、石油炼化产品销售、采矿业、金融中介服务、农产品养殖、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特别经济区开发、贸易、批发、食品加工等。
2013年7月,印度联邦政府推出针对12个领域外国直接投资条件的改革措施,大幅放宽对外资进入电信、保险、石油、天然气和国防等重点行业的限制。主要措施如下:
a.提高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比例上限。印度政府将电信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74%提高至100%;在保险行业,外国直接投资上限也提高到49%。在国防生产领域,过去规定外国直接投资比例的上限为26%,并且必须由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现在印度政府则表示如果投资项目能为印度引进新技术,超过26%的外国投资也可考虑。
b.减少投资审批环节,扩大“自动生效”的范围,将原先需由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的某些投资项目,改为符合条件自动生效。
此外,2013年8月22日,印度工业政策促进局发布通告,修改多品牌零售业的投资要求。首先,外商直接投资首次出资额为1亿美元,需在3年内将其投资总额的50%以上用于后端资本性支出,包括对生产、质量控制机制、包装、仓储、物流等的投入;土地投入不算在内;后续的投资视需求而定。其次,对印度小型企业(生产设备投入低于200万美元)的采购额不得低于外商投资采购性支出的30%;采购性支出的计算标准为:完成首次出资同年的4月1日起算5年内采购性支出总额的平均值。第三,零售店应设于人口高于10万的城市或其他符合类似要求的城市,其辐射区域需覆盖城乡中心区外10千米。
(6)投资方式的规定
根据印度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可在印度独资或合资设立私人有限公司,此类公司设立后视同印度本地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设备、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用于在印度设立公司,上述资产须经当地中介机构评估,且股东各方同意后报公司事务部批准。
印度允许外资并购印度本地企业。当地企业向外转让股份必须符合所在行业外资持股比例要求,否则需获得财政部批准;所有印度企业的股权和债权转让都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如并购总金额超过60亿卢比,还需获得内阁经济委员会的批准。
外国企业可以通过印度证券市场收购当地上市公司。如外国公司通过市场持股超过目标企业流通股总额的5%,则须通知目标企业、印度证监会和交易所;如果持股超过15%,继续增持股份则需要获得印度证监会和储备银行的批准,获得批准后必须通过市场邀约收购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20%。
由于印度公共财政能力有限,基础设施薄弱。“公共私营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PPP/BOT模式在解决投资短缺、降低项目风险、克服腐败和征地困难等方面优势明显,未来将在印度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
印度政府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商在印度投资设立的企业视同本地企业,须与印度企业一样遵守印度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外资只有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或区域,才能和印度本土企业一样享受优惠政策。印度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地区优惠、出口优惠和特区优惠,印度目前没有系统的行业吸收外资鼓励政策,印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部门依次为金融和非金融服务业、制药业、电信业、冶金工业和电力行业。
(1)地区优惠政策
①投资于印度东北部各邦、锡金、克什米尔等落后地区依各邦不同可享10年免税、50%-90%的运费补贴、设备进口免税,投资额在2.5亿卢比以上的项目享有最高600万卢比投资补贴及3%-5%的利息补贴等;
②投资于Uttaranchal及Himachal Pradesh两邦前5年100%免税,后5年减税25%。
(2)出口鼓励政策
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国内外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落后地区合资企业10年内减征所得税25%。
(3)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2006年2月,印度政府正式实施新制定的《特殊经济区(SEZ)法》。
该法规定:
a.在特殊经济区内,经营单位无需获得许可或特定批准,即可进口或从印度国内购买建立特殊经济区及进一步经营所需的资本货物、原材料、消耗产品及办公设备等,且无需缴纳关税,进口或本地购买的免关税货物,批准的使用有效期为5年;
b.企业在特殊经济区的投资,其前5年的利润所得可获得100%的利润免税优惠,第6到10年可得到50%的利润免税优惠政策,第11到15年可得到50%的再投资所得盈利的免税优惠;
c.除需要产业许可的产业外,特殊经济区的制造业允许100%的外商直接投资;特殊经济区内允许建立境外金融业务单位,且在前3年可获得100%所得税减免,在其后的2年可获得50%所得税减免;
d.针对特殊经济区经营单位的外汇管制更具灵活性,上述经营单位每年的外部商业借款限额为5亿美元;
e.特殊经济区经营单位无需缴纳服务税;
f.被征土地1/4须用于生产和加工业,其他部分可用于任何目的;
g.简化申请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目前,印度有143个特殊经济区在运营。但印度的现行特殊经济区与中国的经济特区有本质性区别,其规模要比中国小,也不要求具有综合开发和社会发展功能,部分单一投资项目也可申请成为特殊经济区。2009/10财年,印度特殊经济区出口创汇近2,200亿卢比(约合53亿美元)。
印度税制以宪法为基础,没有议会的授权,政府不能课税。印度实行中央、邦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各级政府课税权明确划分,但税制十分复杂。
中央政府课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资本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遗产和赠与税、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节省外汇税、注册税、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税、支出税、印花税、关税等。
各邦政府课征税种主要包括交通工具税、土地价值税、农业所得税、职业税等。
地方政府课征税种主要包括土地与建筑物税(对租金征收)、土地增值税、广告税、财产转让税等。
(1)公司所得税
印度的纳税年度即财政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现行税率为:本国公司35%(另需加税款2%的附加税);外国公司40%(不征收2%的附加税)。在印度注册成立的或将其管理权和控制权放在印度的公司,视为本国公司,其在世界范围的收入均要纳税。除此以外的公司即为外国公司,只对其在印度境内的经营收入征税。
(2)资本收入税
本税主要是指出售资产所得收入的赋税。“长期资产”是指拥有实物资产的时间超过3年,或持有股票、证券、基金等超过1年的。长期实物资产出售收入的税率一般为20%,而出售同样属于长期资产的股票、证券、基金等的收入免于征税。
“短期资产”是指拥有实物资产的时间低于3年,或持有股票、证券、基金等少于1年的。短期实物资产出售收入的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率相同,而出售前述持有时间低于1年的股票、证券、基金等的收入按10%收税。
(3)个人所得税
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a.工资收入:包括工资、补贴、津贴、退休金等;
b.房产收入:如房屋租赁所得等;
c.业务和技能所得:指通过做业务所得的佣金和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所得;
d.资本收入:如利息、证券和股票收入等;
e.其他收入:如彩票、博彩等。
印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经常调整,起征点因性别而异。通常起征点是针对男性而言,女性则稍高。如本纳税年度妇女的个税起征点是19万卢比。为体现公平原则,印度个税还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3个档次以10%-30%的比例累进纳税。具体如下表:
印度个人所得税税率
(4)消费税
根据《1944年中央消费税法》及《1985年中央消费税法》,在印度境内生产制造出的产品必须征消费税。大多数商品的消费税率为16%。也有一些特殊的商品的消费税为8%,或者髙于16%,如摩托车、轮胎、汽水、空调、聚酯长丝纱线及咀嚼烟草制品等7种商品消费税为32%。汽油消费税为30%,另加收每升7卢比。年产值在1,000万卢比以内的小型企业免交消费税。
(5)销售税
分中央销售税和地方销售税两种。制成品中央销售税为4%。在邦内从事的销售活动,需要缴纳地方销售税,一般为15%。邦与邦之间的销售,如果其目的是用于制造业、零售、发电、采矿等,一般征收4%的销售税。大部分邦的销售税已经于2005年4月1日被增值税所替代。
(6)增值税
增值税只针对商品,而不针对服务。该税替代了销售税,没有代替其他间接税,如服务税、消费税等。自2005年4月1日起(个别邦先于或晚于该日期),印度32个邦和中央直辖区中的23个实行了增值税制度,替代以往针对商品销售活动征收的销售税和营业税。除酒精、石油、柴油、航空燃油等个别非市场定价的商品外(德里、马哈拉施特拉邦等将这些商品也纳入增值税覆盖范围,如新德里对柴油征收20%,对液化天然气征收12.5%),绝大多数商品(共约550种)被纳入各邦增值税制度覆盖范围。
各增值税率不完全一致,大体情况为:
a.天然产品、法定不征税产品和具有社会内涵的产品等数十种商品免征增值税;
b.金、银等数种商品税率为1%;
c.药品、农业和工业原材料、资本货物等约270种商品税率为4%;
d.茶产品由各邦自行决定征收税率;
e.其余商品税率为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