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诉法修改决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如何将新的立法规定贯彻落实好,是严格适用法律,实现立法目的的重要任务,而起草民诉法解释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基础性措施。
民诉法解释整个起草工作,都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为目标,全面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一是突出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民诉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举证责任期限、专家辅助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再审检察建议等民事诉讼新制度,细化了程序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确保这些新制度能够顺利落实,全面实施,发挥作用。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针对民事审判和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进行解释。民诉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理解、不一致的做法或者冲突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解释。三是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对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争议较大、司法实践经验不成熟的内容,原则上不作规定,凡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内容,均作了补充、修改或者删除。
司法解释依据于法律,来源于审判实践。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裁判依据,起草工作既是对法律精义的研究和阐释过程,也是对全国法院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升华的过程。
民诉法解释以92年民诉意见为基础,同时吸收、整合了其他200多件现行有效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民诉法解释无疑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不断积累的产物,也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是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的成果。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是在全国四级法院广大法官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完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和论证工作的法官多达百余人。起草小组成立了12个专题小组,多次深入地方法院,特别是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调研,收集了大量全国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经验材料和相关案例。民诉法解释草案数次书面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数百名地方法院的法官直接参与了民诉法解释条文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民诉法解释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突出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一些内部操作规范和诉讼文书样式的内容,原则上不规定在解释中,通过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解释;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只针对民事审判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内容进行解释,严格限制解释的条文数量,避免大而全,对于无害条款不作规定。如民诉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证据审查标准、证明标准的规定,来自数亿件民事案件的裁判实践,公益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的结果。
司法解释来源于审判实践,服务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需要秉持客观和开放精神,集思广益,不可闭门造车。在民诉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增强问题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集中反映社会各界法治智慧。通过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与解释的研究和论证工作,最大限度地在司法解释中反映各方面意见,汇集理论智慧和实践经验,最大可能地形成社会共识,达到更为准确有效地贯彻实施法律的目的。在民诉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将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到民诉法解释之中。如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规定了登记立案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高度重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先后召开十多次专家论证会,邀请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知名学者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共同讨论解释稿;还邀请语言文字专家对解释稿的文义表述乃至文字标点进行研究推敲。高度重视各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民诉法解释稿先后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民政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团体组织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2000多条,起草小组逐条进行研究,除去相同或类似意见,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了12个条文,修改了133个条文,删除了15个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