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民诉法解释计有23部分552条。包括: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
与92年民诉意见相比,增加了5个部分。删除了破产还债程序部分。其中:92年民诉意见条文保留37条,废止72条,修改211条,新增加304条。修改条文中,修改文字表述和调整引用法条序号的92条,修改内容的119条。新增加的条文中,从最高人民法院现有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移植过来104条(既包括全文移植,也包括修改后移植,主要都修改过),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2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