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2013年为1300多万件,其中民事案件为1200多万件;2014年为1400多万件,其中民事案件为1300多万件。近两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一审民商事案件有830多万件,占到85%以上。实践是理论和制度之母。如此多的案件,既为民诉法解释的起草提出了问题和需求,也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办法。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于2013年1 月1日正式实施。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为贯彻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立案、民庭、审监、执行、研究室、审管办、法研所等相关庭室办参加,研究室民事处设为小组办公室。在前期大量、深入调研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和专家提出以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共320条)至今已施行20余年,一直没有修改过,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鉴于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变化较大,涉及条文100多处,条文顺序号也发生很大改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启动对92年民诉意见的修订工作,以满足民事审判执行工作迫切需要,回应社会各界期待。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十七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对92年民诉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历时两年时间,十易其稿,经过审委会五次讨论,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