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问题
现实疑问(一) :2012年6月,某建筑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郑某组织所属经济师、定额员住进某宾馆,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制定出《某建筑公司安全质量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办法决定,为有效激励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决定自2012年8月起,每月扣除职工岗位工资600元纳入绩效考核,根据安全质量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现实疑问(二) :2007年6月21日,某铁路宾馆客房部职工孙某与单位签订三年期停薪留职协议,2010年6月20日,孙某停薪留职期满却未及时回单位工作。2010年9月10日,宾馆人力资源部在多次拨打孙某联系电话未果的情况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对孙某作出除名处理决定。
现实疑问(三) :2010年8月,赵某与某工务段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道口看守工作,月工资1900元。2012年10月,工务段称赵某经常在上班时间研究彩票、值夜班时睡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依据段职工奖惩办法,宣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某工务段职工奖惩办法为单位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在单位连通车间的局域网上公布,赵某称身处车间下属的没有局域网办公条件的基层班组,从未知晓段职工奖惩办法。
律师观点:
现实疑问(一)中某建筑公司在制定安全质量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时,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即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而该办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不能成为管理劳动用工的依据,更不能成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某建筑公司有可能因该办法无效,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责任,劳动者主张的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亦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实疑问(二)中某铁路宾馆依据国务院1982年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明令废止,其他法律对于除名也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继续沿用以前法定化、特定化的劳动纪律措施奖惩劳动者,当然无效。
现实疑问(三)说明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的重要性。用人单位在其内部局域网上公布劳动规章制度,虽然经济且方便操作,但该方法难以证明每名职工已经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如果有职工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在公示期间因正当理由没有出勤,则该规章制度对其就没有公示的效力。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也不易于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公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