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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0世纪中国法治回眸

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一个世纪不过是一瞬间。但在即将过去的20世纪里,却充满了震古烁今的巨变,是以往几个世纪所无法企及的。就中国而言,经过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华民族终于摆脱了百年的厄运,迎来民族独立与国家振兴的曙光。尤其是在20世纪的最后二十年,改革开放的中国开创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政治的新局面,释放出蕴藏已久的巨大能量,取得了为世界所瞩目的辉煌成就。当我们怀着伟大的抱负、恢宏的志气迎接新世纪来临之际,回顾百年所经历的惊涛骇浪,会给我们以深沉的启迪,从而为建设21世纪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增添动力与信心。

回顾百年中国法制,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虽然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遭遇过失败与顿挫、希望与幻灭,但由于它符合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适应中国民心之所向,因而不是任何顽固势力所能阻挡的。从中,可以使我们成熟起来,更加自觉地肩负起建设21世纪法治中国的重任。

回顾百年中国法制,使我们深感中国人在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下法制意识的空前觉醒。虽然中国法制的现代化问题还没有最终解决,但是航标已经确立,基础已经奠定,因此这个跨世纪的任务,必定能够实现。

回顾百年中国法制,使我们体验到历史有时确实惊人地相似,尽管它并非简单地重复。因此,对百年中国法制进行认真的反思与总结,全面认识和理解法制变革的原因、主要的成就、发展的趋势、经验与教训,从而把握中国法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规律性,会使我们在建设21世纪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中更具有主动性、自觉性和科学的预见性。

中华民族没有陶醉在五千年灿烂文明史的回忆中,也没有因鸦片战争失败以来的屈辱遭遇而妄自菲薄,他们深沉地总结经验教训,为了建设新时代背景下的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新的中华法系而努力奋斗。

20世纪中国法制的发展演变,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历史进程。虽然这个进程迂回曲折、跌宕起伏,充满了矛盾与斗争、前进与倒退,但却是一个有规律可循的前进的历史必然性运动。从20世纪初开始的清末修律,使中国法制的发展离开了传统的轨道,标志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这个过程不仅有着连续性,而且不断地深化。辛亥革命以后革命民主派提出的以法律约束权力并为之而进行的护法斗争,反映了近代法统观念的确立,也体现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宪政追求。北洋政府时期,虽然处于军阀割据之势,但经过清末司法改革所建立起来的司法机关体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着独立司法的职能。北洋政府大理院判例的价值,说明了这一点。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的最初十年,在沿袭清末以来广泛吸收世界立法新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六法体系的架构。1949年以后,经过摧毁旧法统、创建新法制的艰难历程,至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和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显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一步深化。而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则体现了百年中国法制发展的大趋势和必然结果。

自19世纪中叶中国闭关锁国的门户被迫打开后,中国不可能再置身于世界之外,它的存在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的一部分。早在清末修律以前,中国的有识之士已经开始探索改革中国法制的出路。

鸦片战争发生前夜,清朝统治者坚守祖宗成法,顽固地抵制任何改革的言论与行动,以致严重落后于时代的专制主义的法制不仅桎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锢蔽着人们的思想、束缚着人们的行动。开明的官僚士大夫如龚自珍、魏源、徐继畲、包世臣等人,在著述中表达了改革清朝法制的呼声和对于西方民主与法治的朦胧的赞美。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使当时眼界初开的中国人看到了中西之间的差距,有识之士提出了“师夷变法”的主张——师夷变法不仅在科学技术上“师夷之长技”,也包括在政治法律上学习“泰西之法”。他们已经初步意识到西方的民主与法制对于富国强兵所具有的价值,所谓“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教养得法”。 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中明确提出学习西法的主张,而且还设计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型。这对洋务派“学习西法,稍变成法”以及“中体西用”的主张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清朝统治集团中,一部分以洋务自诩的大官僚集团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改革思路,在法制上力求引进某些西法以适应对外交往的需要。中体西用是师夷变法的进一步发展,它反映了统治集团内部对祖宗成法也可以变通的立场,是中西法文化由碰撞到逐步融合的最初形式,尽管中体西用的法制改革收效极微。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为代表的维新派广泛宣传了资产阶级法治学说,提出设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改良专制政体并且建立仿西方的法律体系。然而,这个改革的蓝图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而流于破产。20世纪初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使中华民族陷入了严重的民族危殆,清政府也处于“能变则存、不变则亡”的严峻关头,被迫推行了新政、预备立宪、建立新法律体系的一系列变革。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推行“汇通中西,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宗旨,将中国的法制改革与西方法律较为全面地联结起来。至此,传统的中华法系解体了,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不数年间,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移置的法律未能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以致有些新立之法脱离了中国的实际。

清亡以后,继起的中华民国虽然具备了民国的政治法律框架,但实际上仍然实行的是军阀的专制统治,国家长期处于混乱的原因就是“法律不能生效,民权无法保障,政治无由进化”,是“蔑法律而徇权势” 的结果。北洋政府所宣扬的法统,并不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法统,而是军阀专政、谋取权力的一种借口和遮羞布。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也接过北洋政府的法统旗帜,以“一党专政”为突出标志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作为其法统,使“一党专政”的政权合法化。

仍然面临着灾难的中国和中国人民不能不再次作出历史的选择。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历史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并于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的法统,使新中国的政权合法化。但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新中国法制的建设仍然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时而制定宪法和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时而又在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法律约束的理论指导下主张“无法无天”。总之,在国家活动中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正常的法制建设进程也不断受到冲击。特别是人们从总结“文革”十年的沉痛教训中,深切体会到法制的重要性:无法制,则无人权保障;无法制,则国家的施政无准;无法制,则一切都失去规范和约束。人们从切身的感受中,呼唤民主与法制。正因为如此,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欢呼邓小平提出的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以后,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揭开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序幕。1995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江泽民主席在讲话中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这是中国领导人关于未来治国方略的第一次公开宣示。1996年2月,在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主席又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讲话。3月17日,第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1997年4月,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出。1998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江泽民主席、李鹏委员长就依法治国的问题再次做了精辟的阐述,从而反映了依法治国是举国上下的共识。这是百年中国治国方略的新发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里程碑,也是社会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过程中,法观念的更新是重要的思想前提。从魏源、洪仁玕、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沈家本到孙中山,他们站在历史潮流的前面,是法观念更新的先驱者。经过他们,由固守成法,转向师夷变法;由维护三纲,转向批判三纲,由礼法结合,转向礼法分野;由以人治国,转向以法治国;由重农抑商,转向重商恤商;由以刑为主,转向诸法并重;由君主专制,转向君宪共和、民主共和;由司法与行政不分,转向司法独立。这些法观念的更新,是近代中国社会剧变的反映,是挽救中华民族危亡的呐喊,是新的法文化思潮的产物。虽然它还不成熟、不定型,更没有成为广大中国人自觉的理念,但却是晚清修律与司法改革的思想动力,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时代先声。历史雄辩地证明:没有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代先驱者的法观念的更新,就不会有晚清修律和民国法制的缔造。

20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中国人民又经历了一次法观念的更新:从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转向法是社会利益调整的手段;从依政策治国,转向依法治国;从法律虚无主义,转向法律权威主义;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从息讼贱讼,转向诉讼权利;从权力服从,转向法律服从,等等。没有这一次的法观念的更新,就不会有今天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由于法观念、法律意识是反映公民素质的重要尺度,因而加大法观念更新的力度,既是中国人在21世纪面临的课题,也是对21世纪所面临的挑战的切实回答。为此,还需要克服保守的惰性,使新的法观念与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紧密联系,并与新的哲学思想、社会学思想进行必要的整合。这样,中国人走向法律的自由王国的道路会更便捷、更顺畅。过去中华法系曾经以其先进性影响过东方世界,今后中国法律要想求得再度辉煌,也须在它的独特性和先进性上创立业绩,要在继承中创新,在时代性中体现民族性。

回顾百年法制的历史,深感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是和调整好以下诸关系分不开的。

其一,法律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关系。

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是以社会的现代化作为动力和依托的,没有社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法制。传统的中华法系之所以延续几千年,并充满保守性,就在于它是建立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封闭的社会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进步的迟缓,严重制约着法制的发展,而保守的法制又成为维护封闭社会的重要手段。至近代打破了专制制度对经济束缚的牢笼以后,尽管受到帝国主义的多方面扼制,但社会仍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进而推动了法制的改革,开拓了法制文明的新境界。尤其是20世纪最后二十年,中国在四个现代化的征途中已经迈开了雄健的步伐,社会的不断现代化推动着法制现代化。这二者既是同步的,又是互相影响的。只有把法制的现代化奠基在社会现代化的坚固基础上,才是有本之木、有源之水。

其二,法制现代化与国家富强的关系。

20世纪的中国始终处于列强环伺的威胁之中,中国近代史上的一系列重大的政治活动和事件,如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与立宪等,都是围绕“救亡图存”而展开的。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发端的清末修律,其动因就是取消领事裁判权,恢复中国的司法主权。为救亡图存而改良法制,反映了人们对于改良法制与富国强兵之间关系的认识。如果说为救亡图存而改良法制是中华民族处于帝国主义侵略威胁下的被动行为,那么,今天中国所处的历史环境已经完全不同于往昔,改善法制的行为完全是自主的、主动的。只有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全面现代化,中国才能真正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这是百年法制历史的经验的重要总结。

其三,法制现代化与道德伦理的关系。

中国古代法制之所以陈陈相因、辗转相承,虽有其政治、经济原因,但伦理道德也起着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既是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法的基本内容,它是改良法制强大的惰性力量。晚清修律时,保守的礼治派也以三纲为辞抵制新律的制订与实施。民国时期家长制家庭和父权、夫权之所以继续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都说明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和渗透。

我国当前的法制现代化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以经济为依托的。但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道德规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已经制定的调整市场规则的若干法律之所以不能完全实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些人缺乏应有的道德素质。在传统的旧道德被批判否定之后,新道德还没有系统建立和完善之前,社会上出现了种种以假充真、以恶代善、以丑为美的现象,它不仅破坏着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抵制着法律的实施。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加快道德建设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这就是为什么在提出“依法治国”以后又提出“以德治国”的原因。中国是一个道德底蕴深厚的国家,继承和弘扬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是建设新道德的重要起点,而新的道德的建设无疑是实施法治的重要保证。

其四,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百年的历史证明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没有清末的新政与立宪,就不会有沈家本的修律,而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予以保障。二者密切相关,不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如此。由于法治的本质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不是少数人借以统治人民的方法,而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因此法治的前提是制度的民主化。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民主制度,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而制度的民主化,来自于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正因为如此,法制的变革与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成为近代中国政治法律问题的焦点。法治从来都是和极权、暴政相冲突的,推进法治要务本、固本,就是要创造民主的政治体制,以及权与法相制衡的机制。

面临新旧世纪之交,抚今追昔,感慨系之。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不是一两个先哲的功绩,而是一个世纪几代人为之奋斗的结果。尤其是全民普遍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与追求,为依法治国的实施提供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历史雄辩的证明: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人追求国家富强、民主法治、民生幸福的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已经在中国的神州大地上出现了。它的不断深化,正像“昏晓阳秋”的自然现象那样,永恒而不可改变。 u2wWcNBmmCCJG7U/WehrIOc5d1Q5ra/6+6erk8EM0n48GwnOVUStM60rLrZ9qR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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