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是一部专门史,它以历代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揭示其从古到今的发展规律性。中国法制史学的治世功能主要在于:
其一,阐明历史发展的真实进程,用以教育民众,建立起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这是历史学成为科学的重要标志,也是治史学者的历史使命。关于追求历史的真实性问题,古人论者多矣。孔子关于“无征不信”的论述,表明了他对史学研究的严肃性。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又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司马迁著《史记》,不仅对史料进行考辨,有些还进行实地考察。如,司马迁听淮阴人说韩信之母葬于高敞地,亲临考察,视其母冢,曰“良”。这种信而有征、追求历史的真实性的史学传统,对后世极有影响。清代史学家章学诚说:“传人适如其人,述事适如其事。”李大钊也说:“凡学都所以求真,而历史为尤然。”古希腊史学家波里比阿对真实与史学的关系说得非常形象:“‘真实’之于历史,犹如双目之于人身,如果挖去某人的双眼,这个人就终身残废了。同样,如果从历史中挖去了‘真实’,所剩下来的岂不是无稽之谈?”凡是信而有征的历史,称为“信史”;真实地叙述历史的本来面貌,称为“直笔”。这些都对法制史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日本侵略者在统治中国东北时期,公开篡改中国历史,说什么满洲国人是“天照大神”的后代、“满洲自古就不属于中华”,等等。他们要借此消弭“满洲国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以便于进行奴化教育,维持殖民统治。晚清思想家龚自珍曾经说过一句非常经典的话:“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可见真实的历史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重要性。
其二,科学地总结中国法制历史在治世中的经验,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镜鉴。这是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和基本的价值取向。中华民族立国四千余年,而且辗转传承,从未中断,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与教训。这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展示出它的治世功能,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1986年,我在给中共中央书记处讲课时,题目就是“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主要谈了以下几点:
首先,法治和盛世的关系。中国古代出现过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雍乾之治等所谓“盛世”。盛世的出现不是偶然的,立法建制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成康之治与周公制“九刑”联系在一起,文景之治是和全面废除秦朝的苛法、建立新法制、制定新律令密切相关,至于贞观之治、康雍乾之治也都和制定《贞观律》以及制定《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密切联系在一起。从来没有不讲法制的盛世,也从来没有盛世而法令不行的现象。韩非所说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充分显示了法与盛世的关系。
其次,改制和更法的关系。我在报告中举了商鞅变法的例子。我认为,商鞅变法的成功在于:首先,制定法律,引领变法向着既定的目标进行;其次,依法坚决打击变法的反对派;再次,强调法必信和群众知法的必要性,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夯实变法的群众基础;最后,以法律固定改革的成果。商鞅虽死,“其法未败”,所以改制与更法具有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关系。
再次,礼、乐、政、刑综合治国。早在西周时,周公制礼作乐、立政建刑,开创了综合治国的先例。《史记·乐书》说:“礼以导其志,乐以合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这种综合治国的理念,充分显示了古代政治家的智慧,并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最后,治法与治吏的结合。治法,是制定一部良法;治吏,是选拔培养执法的贤吏。只有法与吏的结合,才能发挥法治的治世功能。唐德宗时,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宋时,王安石说:“守天下之法者,若如吏。”明末清初,王夫之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提出“任人任法,皆言治也”,但是既不能“任人而废法”,又不能任法而废人,结论就是“择人而授之以法,使之遵焉”。为了治吏,古代创立的很多制度值得借鉴。如:严格划分职官的权责;依法定制,考课官吏;注重发挥监察机关的重要作用。等等。
总之,“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中国古代法律的内容精彩纷呈,可以为现实所借鉴者,笔不胜书。法律史学者的工作,就是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理解它,透视它,真正做到古为今用,发挥法制史学的治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