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巧取豪夺,不允许用超经济的办法取得利益,不允许无偿平调,不允许凭借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等价的交换。
——王家福《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2011年热播的贺岁大片《让子弹飞》中,姜文扮演的张麻子在板打恶霸黄四郎家的团练教头武智冲之后,向鹅城的百姓许诺,他来鹅城就是想为鹅城百姓办三件事情,公平,公平还是公平。公平社会向来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公平社会能够更好地激发人们劳动和生活的激情,所以各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时候,都把公平作为其国家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民法作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自然也不例外。
某玉器店错将价值1000元的玉石标价为10000元,丁某看中后,问:8000元卖不卖?”售货员经询问店主后将玉石以8000元卖给了丁某。丁某买后到另一玉器店偶然发现一模一样的玉石才卖780元,大呼上当,到玉器店要求退货,或至少退7000元 (愿意以1000元购买),玉器店以种种理由拒绝了丁某的请求。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审理中玉器店辩称:8000元的卖价并非我玉器店规定,而是丁某自己开出的价格,我玉器店仅仅是予以接受。这相当于你要约,我承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此外,玉器店还称:我们柜台上明明写着“钱货两清,离柜概不负责”,丁某看得清清楚楚,已付钱取货并离开,显然不能再要求我店退货还款。丁某称:“我是在错误相信玉器店标价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表示,本身就存在重大误解,另外玉器店将一件价值不足800元的玉石卖了8000元,价格相差十余倍,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是再明显不过的‘显失公平’。”
本案涉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公平原则在有关合同的事务中用得非常多,此外在民事法律的其他领域也经常用到。
生活中常见的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明显不公平。在买卖商品的时候,顾客买的东西所花的价钱应该与商品的价值是相适应的。如果花十块钱买辆汽车,花一万块钱买一个普通的水杯,都是明显不公平的。举例虽然有点极端,但是说明的确实是这个道理。
第二,存在重大误解。比如一个顾客去商店买东西,明明这个东西是10000元,但是售货员却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少看了一个零,而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顾客。在这种状况下,顾客得到的利益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顾客应该补交9000元或者由顾客和商家协商退货。
第三,损害和赔偿基本相等或者受益者适当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也就是说,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就应该赔偿,赔偿的金额应该与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差不多。或者虽不是由于你的过错使别人受损失,但是你得到了利益,这时你应该给予别人一点补偿。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找不到致害人时,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应该由他所救的那个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本案中,丁某花了8000元却买了个价值800元的玉石,而且其他店面同样的东西只卖780元,这种差别是显而易见的。故玉器店存在欺诈顾客的行为,如果丁某诉诸法律,请求法院撤销此合同,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即公正,不偏不倚,指所有的参与者 (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 (包括投入、获得等)都公平。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实现的,现实中没有绝对的公平。现代社会提倡公平,公平也是各项竞技活动开展的基础。但真正意义上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契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 (主要成员)制定,由参与者遵守。
公平一开始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其含义是: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联系更为密切。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公平感直接影响个人的工作动机和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讲,动机的激发过程实际上是人与人进行比较,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并据以指导行为的过程。
公平原则从其一开始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扩展到其他领域。在法律上的应用,是由自然法学派的卢梭等人在著作中对公平的推崇演变而来。现在,大多数国家无论是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律中都有对这一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当然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各国的立法中,公平原则一直是作为一个高位原则而对其他民法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文起指导作用。公平原则体现在民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民法规定的始终。
公平原则是由商品经济活动中的行业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合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都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