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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西方法谚

无论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为之。

——《瑞士民法典》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和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平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 (法国思想家)

在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外滩花园,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样一块牌子。在自己的国家,中国的老百姓被禁止入内,这块牌子极大地刺激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最后一群愤怒的中国人砸碎了这个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逐渐走向繁荣富强,昔日的耻辱已经不见了,外滩花园也已改名为黄浦公园。今天的黄浦公园,以人民英雄纪念塔作为公园主景,传说中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当然更无迹可寻。在今天中国的公园里,人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是另一种牌子,诸如“请勿践踏草坪” “禁止折攀草木,违者罚款”等等。即便如此,现实生活中因为歧视待遇导致的不平等事件仍旧时时发生在我们身边。

案例解说

2006年5月4日傍晚,王某约几个客户到广州市的富士山咖啡厅谈生意。进入大堂后,富士山咖啡厅的服务员用日文询问王某,当知道王某及其客户是中国人的时候,服务员告知王某:“本咖啡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并以店堂的告示为凭,拒绝王某及其客户入座。理由是店里没有适合中国顾客的饮料和音乐,全部是一些日本人喜欢的饮料和音乐。如果中国顾客前去光顾的话就会玩得不够尽兴。但如果中国顾客是陪同日本人来光顾的话则另当别论。王某十分恼怒,向其质问并发生冲突,由此引起纠纷。

工商执法人员得知此情况后,向群众就“该咖啡厅是否存在禁止国人进入,歧视中国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证实该咖啡厅的确存在拒绝中国人入内消费的歧视行为,受访群众对此均表示愤慨和谴责。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是广州市发生的一起罕见的歧视国内消费者事件。经过教育,该咖啡馆负责人撤下并撕毁了店堂的告示。

本案涉及民法中的平等原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在法律上对平等原则所给予的确认。

平等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人格平等。即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产多寡、国籍、种族、性别等,大家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是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无论你是亿万富翁还是普通工人,只要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婚姻、买卖、赠与等,其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应受到强迫,也不应受到法律上的歧视。

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比如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也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交易。由此可以推知,目前国内一些垄断性企业或者行业所出具的带有“霸王条款”性质的合同条款,即背离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平等原则。比如用水、用电、用天然气等,只要你想用,就必须按照这些公司的合同条款与其签约,这实际上是将用户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第三,对各类民事主体都平等对待。比如除职业的特殊要求外,用人单位不得因身高、容貌等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

第四,在救济方法上的平等。即在民事活动中,无论身份地位、贫穷富有,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平等地享受法律的保护。

上述案例中,该咖啡厅为一家经营主体,其进行的是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循平等原则,其以国籍为标准拒绝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的行为构成了国籍歧视,很显然违背了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理链接

近代西方“法治”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方人有着基督教传统,自从新教改革以后,大家都相信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在上帝面前可以平等,那么在法律的面前为什么不能平等呢?所以,从那以后,西方人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包括统治者。

其实,平等原则一开始是作为一个宪法性原则予以适用的,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这一原则在其他的部门法中得到了运用。在西方国家,经营者如果有诸如上述案例的歧视性经营行为,会面临高额的罚款。因为平等已经作为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植入到了他们的思想之中。西方国家生活方式多样灵活,农业、渔猎和商业文明交叉互补,几乎没有形成过高度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东方文明则不同,例如古代中国,属于内陆农业文明,几千年的生产方式都是小农经济加中央集权,主要以农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抗旱、排涝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调度全国的人、财、物,因此具有典型的专制形式。这种政治权力的集中必然会按照自身规律对经济基础发挥作用,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西方建立在社会理想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由于贯彻了生产平等原则,保证了私人经济地位的生产平等,从而促进了商品所有者的自由生产和贸易交换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也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由此可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接触日益增多,西方人平等的法治观念也开始不断地影响着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国家也开始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贯彻这一原则。 GHtZVYdeI1nlWmoPNOCRjHgfsksAYf+/xW8qRm6LOOE55CP6IZV4rv3o4zZOmC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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