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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向撤销诉讼的异化

基于行政诉讼类型化原理与制度,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当事人资格、起诉期限、起诉条件、审理程序、举证责任、暂时权利保护、法律适用、判决形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因此,行政撤销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各自具有独特的制度逻辑与制度构造自不待言。如在法国,撤销诉讼是越权之诉的典型形式,而赔偿诉讼则是完全管辖之诉的子类型,两者大相径庭,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别。 而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赔偿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发展出了区别于撤销诉讼的独特的审判技术,以至于在德国,因为赔偿金计算以及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的技术性要求,通说认为普通法院比行政法院更适合审理行政赔偿诉讼。 而在日本,甚至出现了行政诉讼功能不彰而国家赔偿诉讼功能积极发挥发达的情形。 可以说,我们在建设行政法治国家时所经常师法的诸如英法德日美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发达完善的、独立发展的、成熟的、区别于撤销诉讼类型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然而,在我国却出现了相当严重的行政赔偿诉讼撤销诉讼化的现象。换句话说,行政赔偿诉讼被异化为撤销诉讼。所谓行政赔偿诉讼的撤销诉讼化,是指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观念上、制度上被有意无意地视为撤销诉讼的变种,在实务上则被有意无意地按照撤销诉讼类型的逻辑与制度运作。当然,实践中还出现赔偿诉讼按照违法确认诉讼的逻辑来审判的情形,但是,考虑到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与理论并不发达,在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的影响下,并不存在明确的不同于撤销诉讼的给付诉讼、确认诉讼,所谓的违法确认只是撤销判决无法实施时的补充手段,仅在判决方面和撤销诉讼不同,所以这个概念在外延上并无不当。

本书即意在以赔偿诉讼之实践为例,以实证之赔偿诉讼规范为基础,描述行政赔偿诉讼撤销诉讼化之诸种表现,用以论证行政赔偿诉讼撤销诉讼化的现实存在。在这一部分,笔者并不尝试指出行政赔偿诉讼本该是何种形态,只是指出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行政赔偿诉讼在制度和理念上与撤销诉讼的雷同现象。而后,笔者将从行政赔偿诉讼的运行逻辑出发分析这种同化并非巧合或两种制度内在上的一致,而是没有正确认识赔偿诉讼逻辑的结果,并不符合赔偿诉讼逻辑;之后再结合制度与实践来分析赔偿诉讼撤销诉讼化的种种恶果。在此基础上,尝试指出其成因,以期引起学界与实务界对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实践与研究的重视,并有所助益于行政赔偿诉讼之研究与实践。 KXdiQq28Q3zQhd5OpfGnyvvsu0PDNcp0kMSDOK20IJZfC4Su26LPgreVHmTiBr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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