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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撤销诉讼化的消解

行笔至此,笔者似乎将着墨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了。但上述关于撤销诉讼化成因的分析,实际上已经告诉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即按照赔偿请求权—赔偿义务逻辑来理解行政侵权行为,将其理解为狭义上权利—义务主导下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从而按照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来建构赔偿诉讼类型。

从实践来看,并非所有的赔偿诉讼都体现了这种撤销诉讼化思维,有的审判程序和司法推理逻辑表明该案几乎是完美地按照赔偿诉讼应有逻辑进行的。 这表明,在同一个实证制度之下,我国关于赔偿诉讼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别,现有的赔偿诉讼制度并不能提供明确而理性的指引和约束。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类型化要求的赔偿诉讼制度,统一各地法官关于赔偿诉讼的理解和认识,提高赔偿诉讼审理水平,避免同样案件但各地审理却大相径庭的情形,提高司法的权威,提高赔偿法的落实程度,切实保护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BulTOXKpXwLrYDLtZMiMeX34vkZ5j47Tc1hWAHrtKIx1c3Jq03XUmr2toYmYoT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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