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依据受益顺序的标准,可将受益人划分为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原始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后继受益人,是指当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的受益人;如果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均死亡,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没有另行指定其他受益人的,其保险金的请求权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时,法定继承人才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也就是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即,可以选择将保险金作为财富传承留给具体的个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不作为法定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由受益人获得。
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对于指定的受益人不需要事先征得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同意,只需要在保险单上注明就可以了。
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 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但必须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作出批注后才能生效。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 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变更受益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变更权人必须书面通知相对人即保险人。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才对保险人产生效力,否则保险人仍得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第二,保险人接到变更权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对保险单作出批注。这种要求不仅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而且也针对保险人,即要求其在保险单上作出批注,以便将来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不致出错,即使出现纠纷也便于依法解决。
实践中,很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认为既然自己有变更的权利,那就可以自行口头约定变更某人为受益人,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受益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其意愿对受益人做出赔偿。而事实上并非这样,“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对于保单所拥有的权利,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失去相关权利,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则其丧失了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因为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若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即死亡,受益人当然不能获得保险金,保险利益归属于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别的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形,我国保险法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同样的,保险金也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案例解读
被保险人给他人签写的变更受益人委托书,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将保险金给付委托书载明的受益人?
基本案情
李大爷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平安福寿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20年。在该保险合同刚签订时,确定生存受益人为李大爷本人,身故受益人为妻子。2011年1月18日,李大爷到保险公司申请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女儿小李,保险公司予以批注同意。2014年12月14日李大爷因病身故。
随后,李大爷的妹妹携由被保险人李大爷签名,落款时间为2013年5 月27日的《委托书》一份,主张其系本案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该《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是:如本人身故,有关保险理赔等事项均由妹妹全权办理,关于受益人我女儿小李因她表现极差,本人生病半年多虽同住一楼,也未曾过来看过本人甚至连句问候的话都没有,本人失望至极,所以受益人不考虑她,赔偿款可用于还债务,特此声明。
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需要提交亲自书写的变更申请书至保险公司办理。该份委托书不符合变更受益人的规定,因此予以拒绝。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生前书面表示变更受益人的委托书是否产生变更原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效果。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才对保险人产生效力。
本案被保险人李大爷身故后,依法应由该保险合同确定的受益人小李主张保险权利。虽然李大爷妹妹出示的《委托书》载明要求变更受益人,但该变更受益人要求在李大爷身故前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并且该《委托书》也没有明确谁担任后续受益人。因此,该份《委托书》没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批注将身故保险金支付给李大爷女儿小李。
实践中,很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有了变更受益人的意愿之后,并未正式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仅通过口头约定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或变更某人为受益人,而事实上并非这样,“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