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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空印案和郭桓案

贪污腐败是封建社会官僚政治的正常现象,念书识字,做八股,参加科举,侥幸得了一官,便千方百计弄钱,买田地,蓄家奴,官做得越大,弄的钱也就越多。升官发财,是封建社会知识分子的人生哲学,“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这两句话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

另一面,官吏贪横,无止境的剥削,也就不能不迫使饥寒交迫的人民起来反抗,“官逼民反”,从进入封建社会以来,数以百次计的农民起义,官吏的贪污剥削是其原因之一。

为了缓和封建统治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矛盾,巩固统治基础。朱元璋对地方官贪污害民的,用极严厉的手段惩处,进行了长期的残酷的斗争。

对朝廷和地方的官僚奸贪舞弊,严重地损害了皇朝的利益,朱元璋集中力量,全面地大规模地加以无情的打击,洪武十五年(1382)的空印案,十八年(1385)的郭桓案,两案连坐被杀的达七八万人,其中主要是各级官员,追赃牵连到各地许多大地主,都弄得破家荡产,旧地主阶级的力量更进一步被削弱了。

按照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和府、州、县都得派计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收支账目,为了核算钱粮、军需等款项,必须府报布政司,布政司报部,一层层上报,一直到户部审核数目完全符合,准许报销,才算手续完备结了案。钱谷数字如有分、毫、升,合对不拢,整个报销册便被驳回,重新填造。布政使司离京师远的有六七千里,近的也是千里上下,重造册子还不要紧,问题是重造的册子必须盖上原衙门的印信才算合法,因为要盖这个印,来回的时间就得用上个把月以至好几个月。为了避免户部挑剔,减省来回奔走的麻烦,上计吏照习惯都带有事先预备好的盖过官印的空白文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这种方法本来是公开的秘密,谁都认为合情合理,方便省事。不料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忽然发现了这秘密,大发雷霆,以为一定有严重弊病,非严办不可,就下令各地方衙门长官主印的一律处死,佐贰官杖一百充军边地。其实上计吏所带的空印文册盖的是骑缝印,不能用于别的用途,预备了也不一定用得着。全国各地方衙门的人都明白这道理,连户部官员也是照例默认的,成为上下一致同意的通行办法。但是案发后,正当胡惟庸党案闹得很紧张,朝廷上谁也不敢分辩,有一个老百姓拼着死命上书把事情解释清楚,也未起作用,朱元璋还是把地方上的长吏一杀而空。当时最有名的好官方克勤(建文朝大臣方孝孺的父亲)也死在这案内,上书人也被罚做苦工。

郭桓官户部侍郎。洪武十八年(1385)有人告发北平二司官吏和郭桓通同舞弊,从户部左右侍郎以下都处死刑。追赃粮七百万石,供词牵连到各布政使司官吏,被杀的又是几万人。追赃又牵连到全国各地的许多大地主,中产以上的地主破家的不计其数。朝廷宣布的罪状是:

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四百五十万石。其郭桓等只收(交)六十万石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二百万石,余有一百九十万石未曾上仓。其郭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五十万贯,致使府、州、县官黄文通等通同刁顽人吏边源等做弊,各分入己;

其应天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税秋粮,官吏张钦等通同做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

其所盗仓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等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金银宝钞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共折米算,所废(吞没)者二千四百余万(石)精粮

据一些同时人和地主子孙的记录,三吴一带、浙东西的故家巨室,不是“多以罪倾其宗”,便是“豪民巨族,刬削殆尽”。这些记载虽然有些夸大,但是反映了一部分旧地主阶级分子被消灭的情况,则是无可置疑的。这样严重的打击,当然会引起地主阶级和官僚的恐慌及不满,他们当然不敢申说买卖官粮这一严重犯法行为是合法的、应该的,只能指斥、攻击、告发处理这个案件的御史和法官,一时议论沸腾,情势严重。朱元璋也觉得这个矛盾如继续发展下去,对自己的统治十分不利,便一面以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状,分析是非,一面把原审法官也杀了,作为对地主阶级和官僚们的让步,结束了这件大案。

除了空印案和郭桓案两次大屠杀以外,还有洪武四年(1371)录(甄别)天下官吏;十三年(1380)连坐胡党;十九年(1386)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1390)罪妄言者,四次有计划的诛杀。

四十年中,据朱元璋的著作:《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的统计,所列凌迟、枭示、种诛有几千案,弃市(杀头)以下有一万多案。《三编》所定的案件算是最宽大的了,如“进士监生三百六十四人,愈见奸贪,终不从命,三犯四犯而至杀身者三人,三犯而诽谤杀身者三人,姑容戴斩、绞、徒流罪在职者三十人,一犯戴死罪、徒流罪办事者三百二十八人” 。戴死罪和徒流罪办事是朱元璋新创的办法,有御史戴死罪,戴着脚镣坐堂审案的;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门做官的。戴是判刑的意思。他创立这种办法的主要原因是把这些官都杀了就没有人替他办事了,于是又判刑,又让回去办事,封建法纪确立了,各种事务工作也不致于因为缺官而废弛。

凌迟是最野蛮、最残酷的刑法。 枭示也叫枭令,种诛就是族诛,一人犯罪,就按家按族地杀。此外有刷洗,有秤竿,有抽肠,有剥皮,还有黥刺、剕、劓、阉割、挑膝盖、锡蛇游种种名目的非刑。 可见,朱元璋野蛮残暴的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帝王。这种种酷刑,造成了朝官中的极度恐怖气氛,人人提心吊胆。据说在上朝时,朱元璋是否下决心大批杀人,很容易看出来。要是这天他揿玉带在肚皮底下,便是大风暴的信号,准有大批官员被杀,满朝官员都吓得面无人色,个个发抖;要是这一天他的玉带高高帖在胸前,大概杀人就不会多。 朝官按制度每天黎明就得上朝,天不亮起身梳洗穿戴。在几件大案发生以后,许多朝官在出门以前,就和妻子诀别,吩咐后事,要是居然活着回家,便阖家庆贺,算是又多活一天了。

用重刑惩治违法官僚,尽管杀死了几万人,效果还是不大。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慨叹说:“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朕乃明以宪章,而刑责有不可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 郭桓案发后,他又说:“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 他没有也不可能懂得封建专制的寡头独裁政治,地主阶级专政的残酷统治,官僚政治和贪污舞弊是分不开的,封建统治是以剥削人民为基础的,不推翻封建统治、封建制度,单纯地用严刑重罚,流血手段来根绝贪污,是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效果的。

诛杀以外,较轻的犯罪官员,罚做苦工。洪武九年(1376),单是官吏犯笞以下罪,谪发到凤阳屯田的便有一万多人。

朝官被杀有记载可查的,有中书省左司都事张昶,礼部侍郎朱同、张衡,户部尚书赵勉,吏部尚书余忾,工部尚书薛祥、秦逵,刑部尚书李质、开济,户部尚书茹太素,春官王本,祭酒许存仁,左都御史杨靖,大理寺卿李仕鲁,少卿陈汶辉,御史王朴,员外郎张来硕,参议李饮冰,纪善白信蹈等。 外官有苏州知府魏观、济宁知府方克勤、番禺知县道同、训导叶伯巨、晋王府左相陶凯等。 茹太素性情刚直,爱说老实话,几次因说话不投机被廷杖、降官,甚至镣足治事。一天,在便殿赐宴,朱元璋写诗说:“金杯同汝饮,白刃不相饶。”太素磕了头,续韵吟道:“丹诚图报国,不避圣心焦。”朱元璋听了也很感动。不多时他还是因事被杀。李仕鲁是朱熹学派的学究,劝朱元璋不要太尊崇和尚道士,想学韩文公辟佛,发扬朱学。朱元璋不理会,李仕鲁着急,闹起迂脾气,当面交还朝笏,要告休回家。朱元璋大怒,当时叫武士把他掼死在阶下。陶凯是御用文人,一时诏令封册歌颂碑志多是他写的,做过礼部尚书,参加制定军礼和科举制度。只因为起了一个别号叫“耐久道人”,朱元璋恨他:“自去爵禄之名,怪称曰耐久道人,是其自贱也。此无福之所催,如是不期年,罪犯不公。”又说他:“忘君爵而美山野……忘君爵而书耐久。”后借题发挥把他杀了。 员外郎张来硕谏止取已许配的少女做宫人,说“于理未当”,被碎肉而死。参议李饮冰被割乳而死。

朱元璋对内外官僚的残酷诛杀和刑罚,引起了官僚集团的反对,洪武七年(1374)便有人抗议,说是杀得太多了,太过分了,“才能之士,数年来幸存者百无一二” 。九年(1376)叶伯巨以星变上书,论用刑太苛说:

臣观历代开国之君,未有不以任德结民心,以任刑失民心者,国祚长短,悉由于此……议者曰宋、元中叶,专事姑息,赏罚无章,以致亡灭。主上痛惩其敝,故制不宥之刑,权神变之法,使人知惧而莫测其端也。臣又以为不然。开基之主,垂范百世,一动一静,必使子孙有所持守。况刑者,民之司命,可不惧欤!夫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用此五刑,既无假贷,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而用刑之际,多裁自圣衷,遂使治狱之吏,务趋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欲求治狱之平,岂易得哉!近者特旨杂犯死罪,免死充军;又删定旧律诸则,减宥有差矣。然未闻有戒饬治狱者务从平恕之条,是以法司犹循故例,虽闻宽宥之名,未见宽宥之实。所谓实者,诚在主上,不在臣下也。故必有罪疑唯轻之意,而后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此非可以浅浅期也。何以明其然也?古之为士者以登仕为荣,以罢职为辱,今之为士者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以屯田工役为必获之罪,以鞭笞捶楚为寻常之辱。其始也,朝廷取天下之士,网罗捃摭,务无余逸,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比到京师,而除官多以貌选,所学或非所用,所用或非其所学。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诛戮,则必在屯田工役之科,率是为常,不少顾惜。此岂陛下所乐为哉!诚欲人之惧而不敢犯也。窃见数年以来,诛杀亦可谓不少矣,而犯者相踵,良由激劝不明,善恶无别,议贤议能之法既废,人不自励而为善者怠也。有人于此,廉如夷、齐,知如良、平,少戾于法,上将录长弃短而用之乎?将舍其所长苛其所短而置之法乎?苟取其长而舍其短,则中庸之才争自奋于廉智,倘苛其短而弃其长,则为善之人皆曰某廉若是,某智若是,朝廷不少贷之,吾属何所容其身乎?致使朝不谋夕,弃其廉耻,或自掊克,以备屯田工役之资者,率皆是也。若是,非用刑之烦者乎?汉尝徙大族于山陵矣,未闻实之以罪人也,今凤阳皇陵所在,龙兴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声,充斥园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庙意也。

朱元璋看了气极,连声音都发抖了,连声说“这小子敢如此放肆!快逮来,我要亲手射死他!”隔了些日子,中书省官趁朱元璋高兴的时候,奏请把叶伯巨下刑部狱,不久死在狱中。 朱元璋晚年最喜欢的青年才子解缙,奉命说老实话,上万言书,也说:

臣闻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尝闻陛下震怒,锄根翦蔓,诛其奸逆矣,未闻褒一大善,赏延于世,复及其乡,始终如一者也……陛下进人不择贤否,授职不量重轻,建“不为君用”之法,所谓取之尽锱铢;置“朋奸倚法”之条,所谓用之如泥沙。监生进士经明行修,而多屈于下僚;孝廉人材冥蹈瞽趋,而或布于朝省。椎埋嚣悍之夫,阘茸下愚之辈,朝捐刀镊,暮拥冠裳;左弃筐箧,右绾组符。是故贤者羞为之等列,庸人悉习其风流,以贪婪苟免为得计,以廉洁受刑为饰辞。出于吏部者无贤否之分,入于刑部者无枉直之判。天下皆谓陛下任喜怒为生杀,而不知皆臣下之乏忠良也……夫罪人不孥,罚弗及嗣,连坐起于秦法,孥戮本子伪书,今之为善者妻子未必蒙荣,有过者里胥必陷其罪,况律以人伦为重,而有给配妇女之条,听之于不义,则又何取夫节义哉!此风化之所由也。

话说得很露骨,分量很重,但是他把这一切都归咎于“臣下之乏忠良”,不是皇帝的本意,朱元璋读了很舒服,连说:“才子!才子!”

在鞭笞、苦工、剥皮、挑筋以至抄家灭族的恐怖气氛中,凡是做官的,不论大官小官,近官远官,随时随地都会有不测之祸,人人在慌乱紧张、战战兢兢地过日子。有人实在受不了,只好辞官,回家做老百姓。可是这样一来,又刺着朱元璋的痛处了,说这些人不肯帮朝廷做事:“奸贪无福小人,故行诽谤,皆说朝廷官难做。”将此种行为定为大不敬,非杀不可。 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真弄得官僚们“知惧而莫测其端”了。

也有个别得罪的官僚、贵族以装疯幸免的,一个是御史袁凯。有一次朱元璋要杀许多人,叫袁凯把案卷送给皇太子复讯,皇太子主张从宽。袁凯回报,朱元璋问他:“我要杀人,皇太子却要宽减,你看谁对?”袁凯不好说谁不对,只好回答:“陛下要杀是守法,皇太子要赦免是慈心。”朱元璋大怒,认为袁凯两面讨好,耍滑头,要不得。袁凯吓得要死,怕被杀害,便假装疯癫。朱元璋说疯子是不怕痛的,叫人拿木钻刺他的皮肤,袁凯咬紧牙齿,忍住不喊痛。回家后,自己用铁链子锁了脖子,蓬头垢面,满嘴疯话。朱元璋还是不相信,派使者召他做官,袁凯瞪着眼对使者唱月儿高的曲子,爬到篱笆边吃狗屎,使者回报果然疯了,朱元璋才不追究。这一回朱元璋却受了骗,原来袁凯知道皇帝要派人来侦察,预先叫人用炒面拌糖稀,捏成段段,散在篱笆下,大口吃了,救了一条命,朱元璋哪里会知道。 另一个例子是外戚郭德成,郭宁妃的哥哥。一天他陪朱元璋在后苑喝酒,醉了趴在地上去冠磕头谢恩,露出稀稀的几根头发,朱元璋笑着说:“醉疯汉,头发秃到这样,可不是酒喝多了?”郭德成说:“这几根还嫌多呢,剃光了才痛快。”朱元璋拉长脸,一声不响。郭德成酒醒后,知道闯了大祸,索性装疯,剃光了头,穿了和尚衣,成天念佛。朱元璋信以为真,告诉宁妃说:“原以为你哥哥说笑话,如今真个如此,真是疯汉。”不再在意。党案起后,郭德成居然漏网。

吴人严德珉由御史升左佥都御史,因病辞官,犯了朱元璋的忌讳,被黥面充军南丹(今广西),遇赦放还,到宣德时还很健朗。一天因事被御史所逮,跪在堂下,供说也曾在台勾当公事,颇晓三尺法度来。御史问是何官,回说洪武中台长严德珉便是老夫。御史大惊谢罪。第二天去拜访,却早已挑着铺盖走了。有一个教授和他喝酒,见他脸上刺字,头戴破帽,问老人家犯了什么罪过,严德珉说了详情,并说先时国法极严,做官的多半保不住脑袋,说时还北面拱手,嘴里连说:“圣恩!圣恩!”

民间流行着一个传说,说是朱元璋有一天出去私访,到一破寺,里边没有一个人,墙上画一布袋和尚,有诗一首:“大千世界浩茫茫,收拾都将一袋藏,毕竟有收还有放,放宽些子又何妨!”墨迹还新鲜。朱元璋立刻派人搜索作画题诗的人,已经不见了。 这个传说当然是虚构的,却真实地反映了洪武朝官僚们对现实政治斗争的不满情绪。

朱元璋以猛治国,以严刑处理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他深信自己是正确的。但是他却不许后人以他为榜样,洪武二十八年(1395)五月下令:“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pdZtCtOuDGJx3eVFVMVK9E99DK/G1wzWMeNC1+SOeJSqa9jkpBMwohFDWjePiv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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