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曾称《资本论》为无产阶级的圣经,今天来看这一科学界定,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它的特点就在于代表广大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而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在中国的条件下,无产阶级革命须首先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农民为主体的革命,随后才可步入社会主义革命的轨道,对此毛泽东同志已全面系统地论证和阐述过。那么,这种不同历史阶段的性质不同的革命,到底要解决什么根本性的问题呢?从本质上来讲,可一言以蔽之,就是要解决无产者大众变为有产者大众的问题,就是要使农村和城市无产的劳苦大众都转变成有产的劳动大众。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种演变呢?我认为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是要没收地主的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的实现就使贫穷的农民从无产者变成了有产者,所以耕者有其田是民主革命的根本任务。解决了这个问题,其他所有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也证实了这一点,正是由于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领导集体,全面顺利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才为新中国的成立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这也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逻辑所在。
新中国成立之后,民主革命要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这是社会历史前进的必然要求。以毛泽东主席为核心的领导集体,不失时机地领导全国人民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入了社会主义革命进程。此时,我们面对的是社会主义革命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我认为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应该是解决“劳者有其股”的问题。
简而言之,民主革命是解决“耕者有其田”的问题,社会主义革命是解决“劳者有其股”的问题。但我们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把握住正确的方向。当时由于历史阶段性的限制,我们在宏观理论方面受苏联的影响,偏离了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等基本原则,以致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了重大的失误。现在看来,最大的教训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是把社会主义财产制度的“共有制”(即现代公有制)误解为“公有制”,又把国有制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高形式,结果是一直在国有和私有的圈子里打转转,无法冲破藩篱。实际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非常详细地论述了资本主义的财产制度。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推演,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财产制度是以“股份制”为过渡点。在实现一切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前提下,建立一种财产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而我们却把财产“国有”和“私有”的区别理解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资本主义也有“国有”,社会主义也有“私有”。所以,国有、私有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财产劳动者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的相融合的“共有制”(即现代公有制),及在此基础上最后实现的劳动者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
我们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初始时期的做法,曾经是很正确的。如在农村实行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如果这种股份合作制继续不断发展下去,整个农村就可以实现“劳者有其股”,实现财产的劳动人民“共有制”,即社会主义的基本财产制度,就可以不断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后实现人民共同富裕,而且农村可以走在城市的前面。和农村相同,我们在城市没收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和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财产实行赎买,如果能以企业为单位把没收和赎买的财产股份化,分给或借给全体员工(一定期限内不变),建立起多形式的劳动者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或合作社,实现“劳者有其股”,就可以将城乡绝大多数的无产者都变成有产者,实现“共有制”的社会主义财产制度,即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共富”也就有了牢固的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是走了一段弯路,其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经济制度,二是经济发展方式。前者把“共有制”理解为“公有制”即没有劳动人民为主体的国有和人民公社所有,后者把商品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形式划入资本主义范畴,把国家统一行政命令式的计划经济发展形式贴上社会主义的标签。“文革”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纠正过去的错误,使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走向正确的道路,但还没有完全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并亲自主持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给全国人民极大的鼓舞,可以确信,我们国家走向正确道路的全面深化改革,一定能够解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可以在中国大地上建设起来。它的世界历史意义,将是划时代的,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我经过反复思考,也愿意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出我的一些认识,供有志于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人们参考。
我认为,基本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应具有五大特点:以联合劳动为核心;以共有产权为基础;以股份制为基本实现形式;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独立经济组织的运行体制;以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为最终目标。
——以联合劳动为核心。马克思认为,雇佣劳动和联合劳动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联合劳动是指科技劳动者、管理劳动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一般劳动者等三类劳动者的联合,形成生产力的主体,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可以使社会生产力永续地发展。
——以共有产权为基础,是指所有联合劳动者都成为有产者,也就是所有劳动者都是生产关系的承担者。这说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是统一的,消灭了利益对立,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以股份制为基本实现形式,是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必须以深化产权改革为根本,而产权改革的主体形式是股份制改革。股份制最大的优点是,它可以使产权普及化、社会化。马克思认为股份制和私有制完全不同,它是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走向社会主义共有制的“过渡点”。我认为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应该突出强调实行股份制的深化产权改革。经过十年、二十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完善起来,成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的里程碑。
——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独立经济组织的运行体制。经过股份
制的深化产权改革,企业制度要现代化,成为法人产权组织,股东的财产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现代企业制度,实际成为上层建筑——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
——以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为最终目标,是指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能体现出邓小平同志科学概括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我认为“共同富裕”要以“共有财产”为基础,简言之:“共富”以“共产”为基础。
具有上述特点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是:首先,财产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就价值而言)与共同占有(就使用价值而言)相融合的共有制(也称现代公有制)为中心,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其次,以按股份分红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可以促进劳动积极性充分发挥,因此,该基本经济制度的推进与落实,将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人民共富与社会和谐,而这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所在。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怎样才能通过深化产权改革,实现产权共有,除大力推动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实行全员持股外,我提出“借股上市”或“借股投资”(未上市的)的概念。就是先由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不分国有、民营,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特点及现状,拿出一部分股权,低息借给公司的科技劳动者、管理劳动者、一般劳动者这三类职工(有产者除外),借期十年,到期奉还。可以是同时各有差别的借给全员,如前两类职工,各借25%,后一类职工,借50%。也可以按时间的顺序借给三类职工,如第一个十年借给一般劳动者,第二个十年借给科技劳动者,最后十年借给管理劳动者,顺序可以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自行组织。年息不超过2%。在借期内,借到股权的职工,除不能撤资外,与原有股东同股同权。每年分享的利润自行投入企业作为自有股权,经过十年的积累后,他就成为产权共有者。这种借股上市或投资的办法,也可以由公司负责向商业银行低息贷款(国家要有政策扶植或部分贴息),进行股份化后转借给全体员工,员工以此入股企业,成为股东。当然同时也应鼓励职工用自己的积累进行投资。
农村问题有自己的特点,但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来说,总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和城市是一致的。农村的根本问题是土地制度问题,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来看,我认为耕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权应统一,不应割裂。耕地所有权跟着承包权走。这样,耕地可以资本化,资本可以股份化,股份可以合作化,合作可以民主化。具体地说:
第一,成片的成百上千户可以组成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可以使用现代化设备进行经营,成为社会化大生产。
第二,科技性、专业性的农户户数比较少的,可以组成股份合作社,成为真正的集体经济,可以完全自愿组合大量发展。
第三,人数更少的,三人以上可以组成股份合作小组。
第四,家庭农场也可以发展,和上述股份合作组织进行平等竞争。孰优孰劣,实践自会证明。
我认为耕地产权回归原主,农村很多问题就都比较容易解决,也不必有组织方面的太大变动。上述的各类股份合作组织,主要工作是评出各类土地每亩的价值。如果某块耕地每亩评价10万元,就是10万股,评价20万元,就是20万股。股份所有者互相投资入股,就组成了各种股份合作组织,然后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定公司章程,选出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再聘用经营人才组成经营团队,就可以运作起来了。董事长作为法人代表,进行注册、登记,这样的股份合作公司也就成了现代企业制度,条件成熟就可以上市成为上市公司,农村城市就一体化了。
最后,我想就分配问题再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多年来我们一直把雇佣劳动制度中的工资看做是“按劳分配”的形式,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解。首先,我们应该弄清什么是分配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分配是“所有制的背面”,其含义就是有财产权才能参与分配,所以,分配的形式只包括“利润”(平均利润)、“利息”和“地租”。此外,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可以征收赋税用以维护经济基础。因此赋税也可以看作是分配的形式之一。因为说到底,能够进行分配的财物本身就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通俗地说就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财富(超出成本以上的部分)。而雇佣劳动制度下的工资是投资者的成本,是用来购买劳动力的。而劳动力成为商品,则是货币成为资本的原因所在,也正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源泉。资本所有者只有用工资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才能创造出比成本更多的财富即剩余价值。资本主义财产制度的秘密就在这里,所以马克思把工资看做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形式或价格,并以此评定工资是一种交换关系,而不是分配关系。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第一卷阐述生产过程时论述工资的,这说明,在马克思的逻辑系统中,工资属于交换范畴而不是分配范畴。我们既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如果把工资作为“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形式,就背离了马克思的基本理论,在逻辑上是有失严密的。我之所以在此首先厘清工资问题的隶属范畴,主要目的是要阐明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若把工资定为“按劳分配”制度的基本形式,并想用不断提高工资来实现广大工资劳动者的共同富裕是不可能的,最大限度也只能实现“小康”。因为工资是有极限的,首先它会受到劳动者体力和生命的限制;其次在雇佣制度下,劳动者总是被动方,投资者则是主动方,投资者无疑总是要求更多的利润,如果工资高过劳动力价值,侵蚀了利润,就必然导致投资者的撤离,劳动者或者失业或者被迫接受低工资。因此,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仅靠工资是永远也富不起来的。这正是资本主义历史发展所证明的,也是无产者为什么总是天生的革命者的由来。当前,有些西方国家实行高福利政策,使一些工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达到小康的程度,但由于没有使大多数工资劳动者成为有产者,只是通过国家的再分配体制来维持这种状况,导致国家财政出现危机,说明其没有可持续性。故此,我认为,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我们应该使劳动者变成有产者,并成为共同富裕者,这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同时也将进一步印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这一历史现实的深远意义。
我在研读了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文件后,反复思考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对照我国的现实,特别是对照“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部分内容,提出前述的一些想法,当然只是一家之言,一孔之见,错误疏漏之处在所难免,仅供各级领导同志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