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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哲学的领域

先天概念在多大的范围具有其运用,我们的认识能力根据原则的应用所达到的范围就有多大,从而哲学达到的范围就有多大。

但是,那些概念为了尽可能地实现对象的某种知识而与之发生关系的一切对象的总和,可以根据我们的认识能力对这种意图不同的胜任或者不胜任来进行划分。

概念如果与对象发生关系,无论对于这些对象的一种知识是否可能,就都拥有自己的疆场,这个疆场纯然是按照它们的客体与我们的一般认识能力所具有的关系来规定的。——这个疆场的那个我们可能有所认识的部分,就是这些概念和为此所需要的认识能力的一个地域(territorium)。这个地域的那个由这些概念在其上立法的部分,就是这些概念和它们该有的认识能力的领域(ditio)。因此,经验概念虽然在作为一切感官对象之总和的自然中拥有自己的地域,但却没有领域(而是只有其居留地,domicilium);因为它们虽然被合法地生成出来,但却不是立法的,相反,基于它们的规则都是经验性的,因而是偶然的。

我们的全部认识能力有两个领域,即诸自然概念的领域和自由概念的领域;因为认识能力是通过这两者而先天地立法的。现在,哲学也按照这一点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但是,哲学的领域建立于其上和哲学的立法施行于其上的这个地域,却永远只是一切可能经验的对象之总和,只要这些对象仅仅被当做纯然的显象;因为若不是这样,知性就这些对象而言的立法就会是不可设想的。

通过自然概念来立法,这是通过知性发生的,并且是理论的。通过自由概念来立法,这是由理性而发生的,并且是纯然实践的。不过惟有在实践中,理性才能是立法的;就(自然的)理论知识而言,它只能(作为凭借知性而精通法则的)从所立的法中通过推理而得出结论,这些结论毕竟永远只停留在自然那里。但反过来,如果规则是实践的,理性却并不因此马上就是立法的,因为这些规则也可能是技术实践的。

因此,知性和理性在经验的同一个地域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立法不可以损害另一种立法。因为自然概念对于通过自由概念的立法没有影响,同样,自由概念也不干扰自然的立法。——至少无矛盾地设想两种立法以及属于它们的能力在同一个主体中的共存,其可能性是《纯粹理性批判》所证明的,《纯粹理性批判》通过揭示反对的理由中的辩证幻相而摧毁了这些反对的理由。

但是,这两个虽然不在其立法上,但毕竟在其感官世界中的作用上不停地相互限制的不同领域,却构不成一个东西,其原因在于:自然概念虽然在直观中表现其对象,但却不是将之表现为物自身,而是表现为纯然的显象;与此相反,自由概念在它的客体中虽然表现物自身,但却不是在直观中表现的,因而双方没有一方能够获得关于自己的客体(甚至关于能思维的主体)作为物自身的一种理论知识,这物自身将会是超感性的东西,人们虽然必须把关于它的理念作为经验那一切对象的可能性的基础,但却永远不能把这理念本身提升和扩展为一种知识。

因此,对于我们全部的认识能力来说,有一个不受限制的、但也不可接近的疆场,这就是超感性东西的疆场,在其中我们为自己找不到任何地域,因而在它上面既不能为知性概念也不能为理性概念拥有一个用于理论认识的领域;这个疆场,我们虽然为了理性的理论应用和实践应用而必须用理念去占领,但我们在与出自自由概念的法则的关系中能够使这些理念获得的,却无非是实践的实在性,据此,我们的理论知识丝毫也没有由此扩展到超感性的东西上面去。

现在,虽然在作为感性东西的自然概念领域和作为超感性东西的自由概念领域之间强化了一道明显的鸿沟,以至于从前者到后者(因而凭借理性的理论应用)不可能有任何过渡,就好像这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前一个世界不能对后一个世界有任何影响似的;但是,后一个世界毕竟应当对前一个世界有影响,也就是说,自由概念应当使通过它的法则所提出的目的在感官世界中成为现实;因此,自然必须也能够这样来设想,即它的形式的合法则性至少与要在它里面造就的目的按照自由法则的可能性相协调。——所以,毕竟必须存在着作为自然之基础的超感性东西与自由概念实践上所包含的东西的统一性的某种根据,这个根据的概念虽然既没有在理论上也没有在实践上达到对这个根据的一种认识,因而不拥有特有的领域,但却仍然使按照一方的原则的思维方式向按照另一方的原则的思维方式的过渡成为可能。 9woMQ3q/h3NvuFD6DcPGSWI3heLchPyz6HJjTgCcGQmLlyzFvieNsU+pZUBWy6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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