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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由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过渡

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制地视为善的。知性、机智、判断力及其他能够被称为精神的才能的东西,或者在下决心时的勇气、果断、坚韧这些气质的属性,毫无疑问在许多方面都是善的和值得期望的。但是,如果应当应用这些自然禀赋、其特有性状因而叫做性格的意志不是善的,那么,它们也可能是极为恶的和有害的。幸运的赐予也是这样。归于幸福名下的权力、财富、荣誉、甚至健康和全部福祉以及对自己的状况的满意,如果不是有一个善的意志在此矫正它们对心灵的影响,并借此也矫正整个行动原则,使之普遍地合乎目的,它们就使人大胆,且往往因此也使人傲慢。更不用说一个有理性且无偏见的旁观者,甚至在看到一个丝毫没有纯粹的和善的意志来装点的存在者却总是称心如意时,决不会感到满意。这样,看起来善的意志就构成了配享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本身。

一些属性甚至有助于这个善的意志本身,能够大大减轻它的工作,但尽管如此却不具有任何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而是始终还以一个善的意志为前提条件。善的意志限制着人们通常有理由对它们怀有的尊崇,不允许把它们视为绝对善的。在情绪和激情方面的节制、自制和冷静的思虑,不仅在许多方面是善的,而且看起来甚至构成了人格的内在价值的一个部分。然而,还远远不能无限制地宣称它们是善的(不管古人如何无条件地颂扬它们)。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善的意志的原理,它们就可能成为极其恶的,而一个恶棍的冷静不仅使他危险得多,而且也直接使他在我们眼中比他不具有这种冷静时更为可憎。

善的意志并不因它造成或者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宜于达到任何一个预定的目的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也就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而且独自来看,其评价必须无可比拟地远远高于通过它为了任何一种偏好,甚至人们愿意的话为了所有偏好的总和所能实现的一切。即使由于命运的一种特殊的不利,或者由于继母般的自然贫乏的配备,这种意志完全缺乏贯彻自己的意图的能力,如果它在尽了最大的努力之后依然一事无成,所剩下的只是善的意志(当然不仅仅是一个纯然的愿望,而是用尽我们力所能及的一切手段),它也像一颗宝石那样,作为在自身就具有其全部价值的东西,独自就闪耀光芒。有用还是无效果,既不能给这价值增添什么,也不能对它有所减损。有用性仿佛只是镶嵌,为的是能够在通常的交易中更好地运用这颗宝石,或者吸引还不够是行家的人们的注意,但不是为了向行家们推荐它,并规定它的价值。

尽管如此,在关于纯然意志的绝对价值、亦即在评估它的时候不考虑一些好处的价值的这一理念中,仍有某种令人感到奇怪的东西,以至于即使就连普通理性也赞同这个理念,却还是必然产生一种怀疑:也许暗中有纯然好高骛远的幻想在作为基础,而自然就其把理性作为统治者赋予我们的意志这一意图而言,则可能被误解。因此,我们要从这个观点出发来检验这一理念。

在一个有机的、亦即合目的地为生命而安排的存在者的自然禀赋中,我们假定为原理的是:对于这个存在者里面的任何一个目的来说,除了最适合这一目的且与这一目的最相宜的器官之外,找不到别的任何器官。现在,假如在一个具有理性和意志的存在者身上,他的保存、他的顺利、一言以蔽之他的幸福,就是自然的真正目的的话,那么,选择受造物的理性来作为自己的意图的实现者,则是自然做出的一个极坏的安排。因为本能可以更为精确得多地规定受造物在这一意图中实施的一切活动,以及他的举止的整个规则,并且由此可以更为可靠得多地保住那个目的,胜于理性当时所能做的。而如果理性也已经被赋予这个受宠的受造物,那么,它也必须是仅供这个受造物来对自己的本性的幸运禀赋做出思考,为之惊赞,为之欣喜,并对仁慈的原因感恩戴德;而不是使它的欲求能力服从那种软弱而且不可靠的引导,或者在自然意图上马虎从事;一言以蔽之,自然会不让理性进入实践的应用,不让它妄自凭借自己微弱的见识为自己想出幸福和达到幸福的手段的方案;自然不仅自己承担目的的选择,而且也自己承担手段的选择,并且凭借睿智的预先安排把二者仅仅托付给本能。

事实上我也发现,一种开化了的理性越是意在生活与幸福的享受,人离真正的满意就越远。由此在许多人那里,而且在对理性的应用最跃跃欲试的人那里,如果他们足够坦率地承认的话,就产生出某种程度的厌理症,亦即对理性的憎恨,因为经过估算他们所得到的一切好处,且不说从日常奢侈的一切技艺的发明得到的好处,而是甚至说到从科学(对他们来说,科学看起来归根结底也是一种知性的奢侈)得到的好处,他们却发现自己事实上为自己招来的麻烦要甚于在幸福上的获益,最终在这方面羡慕更接近纯然的自然本能的引导、不允许其理性过多影响其所作所为的更平凡的人,而不是轻视他们。到了这一步,人们就必须承认,一些人极力抑制对理性在生活的幸福和满意方面应当为我们带来的好处的那种自吹自擂的颂扬,甚至把它贬低为无,他们的判断绝非悲观或者对世界主宰不知感恩戴德,而是这些判断暗中以关于他们的实存的另一个更有价值得多的意图的理念为基础,理性真正说来完全是被规定用于这个意图,而不是用于幸福,而人的私人意图大多数都必须把这个意图当做最高条件,处在它后面。

因为既然理性不够适宜于在意志的对象和我们的一切需要(理性有时甚至使需要增加)的满足方面可靠地引导意志,而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本能却会更为确切得多地引导到这个目的,尽管如此理性仍然作为实践的能力,亦即作为一种应当影响意志的能力被分配给我们,所以,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就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如果自然在其他方面就分配其禀赋而言都是合目的地进行的,那么,理性对这项使命来说就是绝对必要的。因此,这个意志虽然不是惟一的和完全的善,但它却必须是最高的善,而且是其余一切善,甚至对幸福的一切要求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发觉,对第一种无条件的意图所需要的理性的陶冶,至少在此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限制着始终有条件的第二种意图亦即幸福的达成,甚至能够把它贬低为无,以免自然在这方面行事不合目的,那么,这完全可以与自然的智慧相一致,因为知道自己的最高使命在于确立一个善的意志的理性,在达成这一意图时只能有一种独特方式的满足,即因实现一个又仅由理性规定的目的而来的满足,尽管这与偏好的目的所遭受的一些损失是结合在一起的。

但是,一个就自身而言就应受尊崇的、无须其他意图就是善的意志的概念,如同它已经存在于自然的健康知性之中,不需要被教导,只需要被启蒙,在评价我们的行为的全部价值时它永远居于首位,并且构成其他一切价值的条件一样,为了阐明它,我们就要提出义务的概念。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但是,这些限制和障碍绝不会遮掩这个概念而使它不可认识,反而彰显它,使它表现得更为鲜明。

一些行为尽管在这种或者那种意图中可能是有用的,但已被认识到是反义务的,我在这里统统予以忽略;既然它们甚至是违背义务的,所以,它们根本不会有是否出自义务的问题。还有一些行为实际上是符合义务的,但人们对它们直接地来说并无任何偏好,而是因为被另一种偏好所驱使来实施它们的,我把它们也搁置一旁。因为在这里可以轻而易举地分辨,合乎义务的行为之所以发生,是出自义务,还是出自自私的意图?在行为是合乎义务的,而且主体除此之外还对它有直接的偏好时,要看出这种区别就困难得多了。例如,卖主不向没有经验的买主要价过高,而且在生意兴隆时聪明的商人也不要价过高,而是对每一个人都保持一个固定的共同价格,让一个小孩和其他任何人一样在他这里正常购物,这当然是合乎义务的。因此,人们得到诚实的服务;但是,这远远不足以使人因此相信,商人是出自义务和诚实的原理这样行事的;他的利益要求他这样做。但除此之外,在这里也不能假定他对买主还有一种直接的偏好,使他仿佛出自爱而在价格上一视同仁。因此,这个行为之所以发生,既不是出自义务,也不是出自直接的偏好,而仅仅是怀有自私的意图。

与此相反,保存自己的生命则是义务,此外每一个人也都对此还有一种直接的偏好。但因此缘故,大多数人对此怀有的经常是恐惧的担忧,毕竟没有任何内在的价值,他们的准则并没有任何道德的内容。他们保存自己的生命,虽然是合乎义务的,但却不是出自义务的。与此相反,如果逆境和无望的悲伤完全夺去了生命的趣味,如果不幸的人内心坚强,对自己的命运愤怒多于怯懦和沮丧,期望死亡,不爱生命却保存生命,不是出自偏好或者恐惧,而是出自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准则就具有一种道德的内容。

力所能及地行善是义务,此外,有一些富有同情心的人,即便没有虚荣或者利己的其他动因,他们也对在周围传播愉快而感到一种内在的喜悦,如果别人的满足是他们引起的,他们也会为之感到高兴。但我认为,在这种场合,诸如此类的行为无论多么合乎义务,多么可爱,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与其他偏好同属一类。例如对荣誉的偏好,如果它幸运地涉及事实上有益公众且合乎义务、因而值得敬重的东西,则它理应受到称赞和鼓励,但并不值得尊崇,因为准则缺乏道德内容,亦即不能出自偏好,而是只能出自义务去做出这些行为。因而,假定那位慈善家的心灵被他自己的悲痛所笼罩,这种悲痛消解了对他人命运的一切同情,而他总是还有能力施惠于其他穷困的人,但由于他自己的穷困就已经够他应付了,别人的穷困打不动他;而现在,在没有任何偏好再鼓动他去施惠的时候,他却从这种死一般的麻木中挣脱出来,没有任何偏好地、仅仅出自义务地做出这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行为才具有其真正的道德价值。进一步说:即使自然在根本上很少把同情置入某人心中;即使此人(在其他方面是一个正人君子)在气质上是冷漠的,对他人的不幸漠不关心,这也许是因为他甚至对自己的不幸也具有忍耐和刚毅的特殊禀性,在每一个别的人那里也预设或者甚至要求有诸如此类的禀性;即使自然原本就没有把这样一个人(他确实不会是自然的最坏产品)造就成为一个慈善家,他难道就不会在自身里面还发现一个源泉,赋予他自己一种比善良的气质所可能具有的价值更高得多的价值吗?当然如此!恰恰在这里,显示出性格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在道德上无可比拟地是最高的价值,也就是说,他施惠并不是出自偏好,而是出自义务。

保证自己的幸福是义务(至少间接地是义务),因为在诸多忧虑的挤迫中和在未得到满足的需要中对自己的状况缺乏满意,这很容易成为一种重大的诱惑去逾越义务。但是,即便在这里不考虑义务,一切人都已经自动地对幸福具有最强有力的和最热忱的偏好,因为正是在这个理念中,一切偏好都结合成为一个总和。只不过,幸福的规范大多具有这样的性状,即它对一些偏好大有损害,关于在幸福的名称下一切偏好的满足的总和,人毕竟不能形成一个确定的和可靠的概念;因此毫不奇怪,一个惟一的、就其许诺的东西和能够得到满足的时间而言确定的偏好,比一个游移不定的理念更有分量。而人,例如一个足痛风患者,可能选择享受他中意之事,忍受他能够忍受之事,因为经过他估计,他在这里至少不由于对应当存在于健康之中的幸福也许没有根据的期待,就牺牲当前时刻的享受。但是,即便在这一场合,如果对幸福的普遍偏好并不决定他的意志,如果健康对他来说至少并不如此必然属于他的估计,那么在这里,和在所有其他场合一样,就还剩下一条法则,即不是出自偏好、而是出自义务来促进他的幸福,而且在这时,他的所作所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毫无疑问,要求爱自己的邻人,甚至爱我们的仇敌的那些经文也应当如此理解。因为作为偏好的爱是不能被要求的,但出自义务本身的行善,即使根本没有偏好来驱使,甚至有自然的和无法抑制的反感来抗拒,却是实践的爱,而不是病态的爱。这种爱就在意志之中,而不是在感觉的倾向之中,在行动的原理之中,不是在温存的同情之中;惟有这种爱才是可以要求的。

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是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因而不依赖行为的对象的现实性,而仅仅依赖该行为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我们在行动时可能有的意图以及作为意志的目的和动机的行为结果,都不能给予行为以无条件的和道德的价值,这一点由上文已可清楚知道。因此,这种价值如果不在与行为的预期结果相关的意志之中,它能够在什么地方呢?它不能在任何别的地方,只能在意志的原则中,而不考虑由这些行为能够造成的目的;因为意志处在其形式的先天原则和其质料的后天动机的中间,仿佛是处在一个十字路口,而且既然它毕竟必须被某种东西所规定,所以当一个行为出自义务而发生时,它就必须被一般意欲的形式原则所规定,因为它被剥夺了一切质料的内容。

第三个命题是出自前两个命题的结论,我将这样来表述它: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对于作为我打算采取的行动之结果的客体来说,我固然能够有偏好,但决不会有敬重,这正是因为它仅仅是一个意志的结果,而不是一个意志的活动。同样,对于一般而言的偏好来说,无论它是我的偏好还是另一个人的偏好,我也不可能有敬重。我顶多可能在第一种场合认可它,在第二种场合有时可能甚至喜欢它,也就是说,把它看做是有益于我的利益的。惟有仅仅作为根据、但绝不作为结果而与我的意志相联结的东西,不为我的偏好服务而是胜过它、至少在选择时把它完全排除在估量之外的东西,因而纯然的法则本身,才能是敬重的对象,从而是一条诫命。如今,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应当完全排除偏好的影响,连带地排除意志的任何对象;因此,在客观上除了法则,在主观上除了对这种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从而就是即便损害我的一切偏好也遵从这样一种法则的准则 之外,对于意志来说就不剩下任何东西能够决定它了。

因此,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它出发所期待的结果,因而也不在于任何一个需要从这个被期待的结果借取其动因的行为原则。因为这一切结果(自己的状态的舒适性,甚至对他人的幸福的促进)也能够通过别的原因来实现,因而为此不需要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而最高的和无条件的善却只能在这样的意志中发现。因此,不是别的任何东西,而是当然仅仅发生在理性的存在者里面的法则的表象自身,就它而非预期的结果是意志的规定根据而言,构成了我们在道德上所说的如此优越的善;这种善在依此行动的人格本身中已经在场,但不可首先从结果中去期待它。

但是,一个法则的表象,即便不考虑由此所期待的结果,也必须规定意志,以便意志能够绝对地和没有限制地叫做善的。什么样的法则能够如此呢?既然我从意志去除了一切可能从遵循某一个法则使它产生的冲动,所以,剩下来的就只有一般行为的普遍合法则性了。惟有这种合法则性应当充任意志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决不应当以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希望我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如今在这里,惟有一般而言的合法则性(不以任何一种规定在某些行为上的法则为基础)才是充任意志的原则、而且在义务不应当到处都是一个空洞的妄念和荒诞的概念的时候就必须充任意志的原则的东西;普通的人类理性在其实践的判断中也与此完全契合,在任何时候都牢记上述原则。

例如问题是:如果我处在困境中,我就不可以做出一项有意不履行的承诺吗?在这里,我很容易做出这一问题的意义可能有的区别:做出一项虚假的承诺,这是聪明的,还是合乎义务的?前者毫无疑问经常发生。尽管我清楚地看出,靠这一借口来摆脱当前的困境是不够的,而是必须考虑,从这个谎言中会不会日后对我产生比我现在所摆脱的麻烦更大得多的麻烦呢?而既然在我自以为的一切精明中,后果并不很容易预见,以至于一旦失去信誉,对我来说可能比我现在要避免的一切祸害都更为不利得多,所以在这里按照一个普遍的准则行事,并且养成除非有意遵守就不许诺的习惯,岂不是更为明智的行为吗?然而,我在这里马上就发现,这样一种准则毕竟始终只是以令人担心的后果为基础的。如今,出自义务而真诚,与出自对不利后果的担心而真诚,毕竟是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中,行为的概念自身就已经包含着对我的一个法则,而在第二种情况中,我却必须首先环顾别处,看对我来说可能有什么后果与此相联系。因为如果我背离义务的原则,那么,这肯定是恶的;但如果我背弃我的明智准则,则这有时可能对我十分有利,尽管保持它当然更可靠。然而,为了就回答“一个说谎的承诺是否合乎义务”这一问题而言以最简捷而又最可靠的方式获得教诲,我问我自己:我对我的准则(通过一个虚假的承诺使自己摆脱困境)应当被视为一个普遍的法则(不仅适用于我,而且也适用于别人)真的会感到满意吗?我真的会对自己说:每一个人如果处在他不能以别的方式摆脱的困境中的时候,都可以做出一种虚假的承诺吗?于是我马上就意识到,我虽然能够愿意说谎,但却根本不能愿意有一个说谎的普遍法则;因为按照这样一个法则,真正说来就根本不会有承诺,因为我就自己将来的行为而言对其他人预先确定我的意志,而这些人却并不相信我的这种预先确定,或者,如果他们轻率地相信,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回报我,这种预先确定就是徒劳的;从而我的准则一旦被当成普遍的法则,就必然毁灭自己本身。

因此,我根本不需要高瞻远瞩的洞察力就能知道,为了使我的意欲在道德上是善的,我应当怎么办。即便对世事的进程没有经验,即便不能把握世事进程的所有自行发生的意外变故,我也只问自己:你能够也愿意你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吗?如果不能,这个准则就是应予抛弃的,而且这虽然不是因为由此你或者还有他人将面临的一种不利,而是因为它不能作为原则适于一种可能的普遍立法;但对于这种立法来说,理性迫使我给予直接的敬重,我虽然现在尚未看出这种敬重的根据何在(哲学家可以去研究这一点),但毕竟至少懂得:这是对远远超出由偏好所赞许的东西的一切价值的那种价值的赏识,而且我出自对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的行为的必然性,就是构成义务的东西,而任何别的动因都必须为义务让路,因为义务是一种就自身而言即善的、其价值超乎一切东西的意志的条件。

这样,我们就在普通人类理性的道德认识中一直达到了它的原则;普通人类理性尽管当然不如此在一个普遍的形式中抽象地思维这一原则,但毕竟在任何时候都现实地记得它,并把它用做自己的判断的圭臬。在此,如果人们不教给普通人类理性丝毫新东西,只是像苏格拉底所做的那样,使它注意自己的原则,那就很容易指出,它手拿这个罗盘,在一切出现的事例中都能够清楚地知道如何分辨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合乎义务的、什么是违背义务的;因而不需要任何科学和哲学就能够知道,为了成为诚实的和善的,甚至成为睿智的和道德的,人们就必须怎么办。甚至事先就能够推断出这一点,即了解每一个人都必须做、因而也必须知道的东西,这也是每一个人、甚至最普通的人的事情。在这里,人们毕竟能够不无惊赞地看到,在普通的人类知性中,实践的判断能力超过理论的判断能力竟是如此之多。在理论的判断能力中,如果普通理性敢于脱离经验的法则和感官的知觉,它将陷入全然的不可理解和自相矛盾之中,至少将陷入不确定、隐晦和反复无常的混沌中。但在实践的判断能力中,只有在普通知性把一切感性的动机从实践法则中排除掉的情况下,判断力才开始表现得十分优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普通知性是想用自己的良知或者用与应当被称做对的东西相关的其他要求做出刁难,还是也想真诚地为了教导自己而规定行为的价值,它都变得甚至敏锐起来。而最多的是,它在后一种情况下能够希望做得恰到好处,就像无论哪一位哲学家都可期待的那样;甚至在这方面几乎比哲学家还更有把握,因为哲学家毕竟没有与普通知性不同的原则,但却可能因一大堆外来的、与事情不相干的考虑轻易地搅乱自己的判断,使之偏离正确的方向。据此,在道德事务上只要有普通的理性判断就够了,而且搬出哲学,顶多是为了更为完备地、更易理解地展现道德的体系,此外更方便地展现其应用原则(但更多的是其讨论原则),而不是为了甚至在实践方面使普通人类知性脱离其幸运的淳朴,通过哲学把它带上一条研究和教导的新路上,这岂不是更可取吗?

清白无辜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只不过很糟糕的又是,它不能被很好地保持,容易受到诱惑。因此,甚至智慧——它通常在于行止,比在于知识更多——也毕竟需要科学,不是为了从它学习,而是要为自己的规范带来承认和持久性。人在自身中,感觉到一种强大的抵制力量,来反对理性向他表现得如此值得尊重的所有义务诫命;这种感觉就在于其需要和偏好,他把这些需要和偏好的全部满足统统归摄在幸福的名下。如今,理性不对偏好有所许诺,毫不容情地、因而仿佛是以拒绝和无视那些激烈且显得如此合理的要求来颁布自己的规范。但由此就产生出一种自然的辩证法,也就是说,产生出一种癖好,即以玄想来反对义务的那些严格的法则,怀疑它们的有效性,至少是怀疑它们的纯粹性和严格性,并尽可能使它们顺应我们的愿望和偏好,亦即在根本上败坏它们,使其丧失一切尊严;这样的事情,甚至普通的实践理性归根结底也不可能同意的。

因此,普通的人类理性并不是由于任何一种思辨的需要(它只要满足于仅仅是健康的理性,就绝不会感觉到这种需要),而是甚至出自实践的根据,才被迫走出自己的范围,一步跨入一种实践哲学的领域,以便在那里为其原则的源泉及其正确的规定,与依据需要和偏好的准则相比,获得说明和明晰的指示,使自己脱离由于这两方面的要求而陷入的困境,以免冒因它容易陷入的暧昧而失去一切真正的道德原理的危险。因此,当实践上的普通理性陶冶自己的时候,在它里面就不知不觉地产生出一种辩证法,迫使它求助于哲学,正如普通理性在理论应用中所遇到的一样。因此,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一样,除了在对我们的理性的一种完备的批判中之外,不能在别的地方找到安宁。 tzxv2TevedbedHFnpOssO5KbW5+D/UzyHYCDKkBcl09ml8IacfZJKgQ+8Xaki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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