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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包公案》为明代的安遇时所作,安遇时的生平事迹待考。

包公,名包拯,庐州(今安徽省合肥市)人。宋仁宗时,曾官监察御史、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枢密副史等。《宋史·包拯传》称他“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百姓则尊称其为包公。

包公在开封府尹任上,以清正廉洁著称,深得百姓爱戴。有关包公的断案故事在“瓦肆勾栏”、市井小巷之中广为流传,包公的形象在不断的演绎中更加丰满,更加感人。

书中的九十五个包公断案故事,部分收自于民间相传,部分采自于史书、杂记和笔记小说,记叙包公审理的一系列有关“人命”、“奸情”、“盗贼”、“争占”等类案件。有的故事判斩了理应偿命的皇亲国戚,有的故事揭露了凶残狠毒的土豪劣绅,有的故事直击了收受贿赂的贪官污吏,有的故事讽刺了坑害文人的科举制度。书中的包公俨然是百姓心目中最典型的清官形象和理想寄托,其秉公执法、刚正廉洁的形象跃然纸上。

此次再版,我们对原书中的笔误、缺漏和难解字词进行了更正、校勘和释义,对原书原来缺字的地方用□表示了出来,以方便读者阅读。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其中难免有所疏失,望专家和读者予以指正。

编 者

2014年3月 S1CvC9bMNgrri9EfWOYsA7HL62ojAZpKCdkIR9uJZHbT2Bdp6o/kLbG1imlrP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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