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既是私事也是公事。于私而言,只要男女双方你情我愿,就可以“夫妻”相称;于公而言,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算是国家认可的婚姻,婚姻双方才算结成合法的夫妻。结婚的法定条件又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结婚必须遵守的底线,形式条件即办理结婚登记。唯有两项条件同时兼备,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律师解读
1.公民必须遵守法定的结婚条件。 结婚是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确立的标志。结婚条件是国家从民族繁衍及社会利益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限制。男女结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婚姻,违反法律规定条件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比如长沙一对男同性恋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以二人的申请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为由,拒绝办理婚姻登记。于是两人向法院起诉,但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但二人均为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其含义包括:(1)当事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意愿;(2)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3)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在结婚问题上要分清亲属朋友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之间的区别,父母虽然不能包办强迫婚姻,但并不意味着父母和亲友不能出于关爱向男女双方提供参考性意见。
3.专家建议降低结婚法定年龄。 法定婚龄的确定不是任意而为,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在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部分自治区以及一些地方的自治州、自治县,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20周岁、女性18周岁。香港地区的最低法定婚龄为16岁(21岁以下需要父母同意),澳门地区的最低法定婚龄为16岁(18岁以下需要父母同意),台湾地区的最低法定婚龄为男性18岁、女性16岁(20岁以下需要父母同意)。世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最低法定婚龄在16至18岁之间,相比较而言,我国内地的法定婚龄确实要比其他国家或地区高。而且目前我国还面临着结婚年龄越来越晚的情况,根据2015年国家卫计委的一组数据,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因此,有专家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降低到18周岁,可以提高生育率,减少“剩男剩女”、高龄产妇、未婚同居等现象的发生。也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过类似议案,但未获国家相关部门的响应。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血缘关系图
律师解读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和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1953年司行字317号文件的解释,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时,首先是从自己和对方分别往上数到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然后双方再按一辈算一代的算法各自数到这个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都为三代以内,则断定双方是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否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2.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本意看,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为防止因生理遗传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发展的不良后果。一般来说,拟制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因而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障碍,是可以结婚的。然而,按照我国传统习惯和伦理道德,辈分不同的拟制血亲即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继父母和子女之间不宜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他们之间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等同于直系血亲的地位,允许其结婚,有违社会伦理。至于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即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只要他们之间无近亲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可以结婚,但应先解除抚养关系。
3.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 直系姻亲是指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之间的关系。直系姻亲之间结婚的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直系姻亲之间结婚是属于个人自由选择,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显然与社会伦理道德及风俗习惯不符合,属于“合法但不合道德”的行为,容易造成社会道德认识混乱,因此不宜结婚,应予以限制。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律师解读
1.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能否结婚? 我国在1950年婚姻法中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此规定取消,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也没有此项禁止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让现实生活中一些虽不能发生性行为却自愿结合的男女能共同生活,因为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唯一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合,属于个人私事,法律不应加以限制。所以,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可以结婚的。
2.不能生育是否是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而不会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所以,不能生育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可以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3.取消强制婚检不等于不用婚检。 自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但是取消强制婚检以来,我们国家婚检率直线下降,出生缺陷率逐年上升。很多人认为,由于婚后会进行孕检、产检,所以没必要进行婚前产检。其实不然,婚检是对配偶尤其是自身的一种保护,否则婚后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终身遗憾,因此有专家建议恢复强制婚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婚检主要检查的是性传播疾病和遗传疾病,并不能检查出是否患有不孕不育疾病。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结婚登记流程图
律师解读
1.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形式。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以外,还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履行法定的程序。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必经步骤,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方式。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才有可能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除此之外,以任何其他方式“结婚”都是法律所不认可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只是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姻仪式,没有及时领取结婚证的,不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婚姻登记不是一种走形式、走过场、可有可无的例行公事,而是结婚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应尽的义务。
2.婚姻登记的新要求。 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从2016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规范中增加了一些新要求,比如当事人在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材料时不仅要求签字,同时增加了指纹认证。但目前一些地区的婚姻登记处尚没有配置指纹识别等电子设备,指纹认证就是加按红手印。此外,婚姻登记受理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的程序等。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在办公场所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