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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落与城市:传统中国乡村聚落

与城市的形态和空间结构

如所周知,德、法地理学界对乡村聚落地理都非常重视,Johann Georg Kohl、Leo Heinrich Waibel 、Erich O. Otremba、A. Meitzen、Paul Vidal de la Blache、Albert Demangeon、Jean Brunhes等地理学家都特别关注聚落的形态(集中居住与分散居住,以及在集中居住的情况下,聚落的形态与结构是怎样的),住宅的形式与结构(农村住屋的形式及其演变)以及住屋、聚落与田地、森林、河流之间的关系,还有聚落的成长过程(自然发生的村落与规划的村落,村落如何逐步发展成为集市、市镇乃至城市)。这些问题、他们所做的精致研究、由此推衍出来的理论模式(著名的中心地理论就是这些理论模式之一),都给我很多启发。大约从2001年起,我开始琢磨将这些研究方法运用到传统中国乡村聚落的研究中来,着手摸索一些研究路径。我首先注意到施坚雅有关成都平原“基层市场社区”的研究,以此为线索,追踪到萧凤霞、科大卫、刘志伟、陈春声等先生关于珠江三角洲社会变迁的研究,进而去了解林耀华、费正清、杨懋春、弗里德曼等人类学传统下对传统中国村落的研究,并由此出发,去理解传统中国的历史、社会与文化。与此同时,我还大致研读了日本学界立基于满铁华北农村调查资料的“村落共同体”理论及其相关研究论著,并以此为基点,延伸到马克斯·韦伯、滕尼斯等社会学家的“共同体”理论。因此,我有关历史乡村聚落地理的思考有三个理论源头或学科背景,即德法地理学研究中的乡村地理学传统、人类学研究中的村落社区研究,以及社会学中的“共同体理论”,其中,乡村地理学传统是我的出发点。

因此,我所说的“乡村聚落形态”,首先是地理学意义上的,是指乡村聚落的平面展布方式,即组成乡村聚落的民宅、仓库、牲畜圈棚、晒场、道路、水渠、宅旁绿地以及商业服务、文化教育、信仰宗教等公用设施的布局。由于乡村聚落与其周围的环境有强烈的依存关系,地理学者一般根据乡村聚落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结构,将乡村聚落形态区分为集聚型和散漫型两种类型:集聚型村落又称集村,就是由许多乡村住宅集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大型村落或乡村集市,其规模相差极大,从数千人的大村到几十人的小村不等,但各农户须密集居住,且以道路交叉点、溪流、池塘或庙宇、祠堂等公共设施作为标志,形成聚落的中心。散漫型村落又称散村,每个农户的住宅零星分布,尽可能地靠近农户生计依赖的田地、山林或河流湖泊;彼此之间的距离因地而异,但并无明显的隶属关系或阶层差别,所以聚落也就没有明显的中心。 最典型的散村是一家一户的独立农舍,所谓“单丁独户之家”;而最典型的集村则当是聚族而居、多达数千人的大村落,或市廛繁庶、工商业发达的市镇。但二者的根本区别并不仅在于人口多少及其空间规模的大小,更在于其各个民居之间及其与所依赖的田地、山林、湖泽之间是呈现出集聚、互相靠近的趋向,还是表现出离散的趋向。换言之,集聚村落本身表现出集聚化倾向,而村落与田地、山林之间则相距较远;散居村落各农户之间相距较远,而每个农户都尽可能地靠近其耕种的土地、赖以为生的山林湖泽。

确定了集村与散村的定义之后,我首先试图探讨历史时期长江中游各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历程。这项工作是从江汉平原腹地的田野考察开始的。江汉平原腹地湖泊星罗棋布,水网交织,垸堤纵横,在历史上曾饱受洪涝灾害之患。在地势低洼、洪水时常泛滥成灾的江汉平原腹地,散居村落一直是主导性的乡村聚落形态。在江汉平原腹地考察,沿着长江、汉水及其重要支河如东荆河、通顺河等堤防,可以见到成百上千户人家的房屋顺着堤岸展布开来,有的村、镇还形成两三条甚至更多与堤岸平行的街道,从而组成规模相当大的村、镇。但如果我们进入这些村、镇仔细考察,就会发现:很多表面看上去是一个集居聚落的居住地,实际上内部是分离的,是由几个来源不同的居住地组合而成的。换言之,很多表面上似乎是大规模集村的村落,实际上是由若干分散居住的散村组合而成的,其基础仍然是散村。离开纵横交织的堤岸与道路,深入到平坦的垸田区,则随处可见到散布在稻田中央或河湖边上的小村,一般只有十户左右人家,分处在地势略高于周围的几个墩台上。通过访谈与实地考察,我逐步认识到:直到民国时期,江汉平原腹地的乡村聚落形态仍以分散居住的散村占据主导地位。大约在2005年左右,我撰写了一篇文章,即试图以田野考察与文献分析为基础,通过对江汉平原腹地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的探讨,分析这一地区的散村是如何形成及如何成为主导性居住形式并长期延续下来的。

由于田野调查及地方志文献的材料只能大致理清明清以来的情形,我一直在琢磨,怎样探讨汉唐宋元时期乡村地区的聚落情形。《汉宋间长江中游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一文,就试图使用马王堆帛书地图、江陵凤凰山汉墓所出廪簿、长沙走马楼吴简等出土文献,结合对六朝时代蛮、夏不同居住形态的分析,以及唐宋时期的行记、诗文、小说材料,论证中国历史上包括长江中游地区在内的广大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当以分散居住的小规模散村为主,大部分时间范围内、大部分地区的乡村聚落都是平均规模在十户、二十户左右的散村,各村落的农舍均尽可能地靠近田地、山林或湖泊等村民生计所赖的资源,独立的农舍或由几家、十数家组成的小村落散布在广袤的山野、平原上。当然,散居的小村与集聚的大村乃至市镇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线,分散居住的地区也一定会有集中居住的大村落和集镇。事实上,早在汉代,散居占据主导地位的长江中游地区就并不缺少户口规模超过百家的较大村落;东汉末年开始的长达数百年的社会动乱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北方人口的南迁,使长江中游的部分地区特别是北部的南阳荆襄地区,聚落形态向以坞壁城堡为代表的集聚聚落演化,部分地区原有的南方土著居民也在此影响下逐渐建立了自己的集聚村落,而大部分土著居民(所谓“蛮”)则仍然保持散居山野的状态,从而形成了“巴夏居城郭,夷蛮居山谷”的分野;唐中后期以迄宋代,人口不断增加,社会经济相对稳定的发展,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促使原有的集聚村落规模不断扩大,其突出表现就是市镇的形成、普遍及其规模不断扩大。然而,集聚村落(包括未脱离所在区域农业经济生活的大部分市镇)的扩大、聚居区域的扩展,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南方长江中游地区以散居为主的乡村聚落形态:在星罗棋布的集聚村落(包括市镇)周围,散布着为数更多的散村和独立农舍,虽然不少散村随着户口的增加、住宅的密集化以及内部组织的逐渐紧密而进入集聚村落的范围,但也有不少农户脱离其原先居住的集村而另立小规模的散村,从而使散村得以保持其主导地位。

考察乡村聚落的形态,究竟是集村还是散村,并不是我的目标。我的设想,是先弄清楚乡村聚落的基本形态,从而为进一步探究这些散居地区乡村的社会结构及其形成与演变过程,奠定基础。或者说,分析传统中国不同居住方式的乡村地区,是如何组织自己的农村社会的。显然,用怎样的居住方式,是集聚居住(形成大村)还是分散居住(形成散村或独立农舍),对于传统中国的乡村居民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来往田地、山林或湖泊间的距离,运送肥料、种子与收获物的方式等),还关系到乡村社会的社会关系与组织方式,甚至关系到他们对待官府(国家)、社会的态度与应对方式。法国地理学家德芒戎(Albert Demangeon)注意到:聚居地区与散居地区人们的生活习俗乃至心理状态都会有很大差别,“每一居住形式,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不同的背景。村庄就是靠近、接触,使思想感情一致;散居则‘一切都谈的是分离,一切都标志着分开住’”。 一般说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集聚村落的居民之间的交流相对频繁,关系相对紧密,从而可能形成相对严密的社会组织结构;同时,由于居住集中,官府也易于控制,国家权力对集聚村落的渗透也就相对深入、广泛。而在分散居住的区域,各农户之间的来往、交流与互相依靠均相对少一些,彼此之间相对疏远,其社会联结方式与社会组织结构则要复杂得多;官府控制散居村落的难度较大。所以,对乡村聚落的研究,最终将指向乡村民众的生活方式及其变化。

从2005年以来,我相继发表了几篇关于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的文章,并于2011年出版了一部名为《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的专著。 事实上,我对城市形态的研究是从乡村聚落形态出发的。在《城墙内外》的“后记”中,我曾解释说:“随着研究工作的逐步展开,我认识到:欲探讨古代聚落形态的演变,须以治所城市为中心,首先弄清治所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然后依次考察商业市镇、集市与集居村落乃至散村的情形。”因此,我所探讨的城市,是作为统治乡村地区的权力中心和工具而存在的,它以控制并剥夺乡村地区的财富、人力资源为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强调中国古代城市不仅是政治统治的中心,它本身就是统治者获取或维护权力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同时,城市还是一种文化权力,用以标识统治者的正统或合法性(居于城中的当权者是合法的“官”,居于山寨中的当权者就是“匪”),区分华夏与非华夏、王化之内与王化之外的象征符号;而城墙则主要用于划分内外的人群。总之,城市主要是与乡村聚落对立的,而传统中国社会的城市与乡村并不是所谓的“城乡连续体”。 x/BDkSMGeUjB8EIot6zk+rJWbPxemiJ+iEhNwWzYt7fItJuwNYjP5vABJZKLqR6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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