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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差别轰炸问题

1. 关于轰炸的根本方针

源田实宣誓供述书(海军大佐、第二联合航空队参谋)

一、我的职历大致如下:

1936年11月任海军少佐——第二联合航空队参谋

1940年11月任海军中佐——第一航空队参谋

1944年10月任海军大佐——大本营参谋

二、支那事变初时我的所在地如下:

1937年9月初——抵达上海

同年9月至12月20日左右——在上海履职

同年12月20日左右至1938年1月——在南京履职

1938年1月回国

三、我在任时所属的航空队的兵力以及指挥系统如下:

第三舰队下的第二联合航空队司令官:至1937年2月14、15日为止是三并少将,帕奈号事件之后同月14、15号变更为塚原少将。

第二联合航空队之下有第十二航空队、第十三航空队。

第十三航空队有战斗机12架,轰炸机18架,后又增加攻击机6架。

第十二航空队有战斗机12架,轰炸机12架,攻击机?架。

基地位于上海,后又在常州设联络所。

四、当时航空队的任务是轰炸南京、协助陆军作战、轰炸汉口和南昌的飞机场。南京轰炸的目的是消灭敌战机、破坏主要军事设施。

军事设施主要是指飞机场、主要政府机关(无线电台、宪兵司令部、国民政府、广播电台)、交通设施、停车场、下关电灯厂、雨花台和狮子山的炮台等。1937年9月19日至25日之间进行了以上作战。

1938年1月初开始,第一联合航空队轰炸了汉口、武昌的飞机场。我们战斗机队执行了援助和保护的任务。

航空队开始以上援助和保护的任务之后不久,我就离开南京,调回国内了。

在这期间对陆战继续进行配合。攻击目标主要包括前线的战壕、敌军阵地,以及敌军前线的卡车。

五、关于支那事变中进行的海军航空队的轰炸,依据1937年7月和9月制定的“空战标准”、“轰炸规则”等规定,由中央向辖下所有部队下达。

参考、斟酌原来的关于空战的各种法规惯例,将攻击目标公正地限定于军事目标。无论是否有防卫,都绝不能把城市作为攻击目标。

此外,如果确认攻击军事目标将造成平民的重大伤亡,或不能明确确认会给民众带来何种损害的时候,那么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不予轰炸。

轰炸时,对第三国人及属于第三国的地域(公共租界、专管租界)以及位于租界外的和第三国人利益紧密的部分,我们都格外小心。

为此,我航空队的攻击行动被严格限制,蒙受了很大的不利和重大损失。

六、为了尊重第三国权益,提前就从军令部拿到了将作战区内的第三国权益仔细进行标注的图,并确保发给每一个人。

七、轰炸出发前,队长都会对部下布置攻击目标,严格提醒他们决不允许攻击目标以外的地方。

八、我在航空队时,航空队乘员的素质非常好,平均都进行过500小时左右的飞行,而且都已经做了两至三年的乘员了,因此能保证良好的目标确认及轰炸精度。

《东京审判辩护方被驳回和未提交资料》(第三卷),
第310—311页。平静、雷国山 译

2. 南京以及周边空袭统计表(附)

外务省纪录
(1937年9月)

《东京审判辩护方被驳回和未提交资料》(第三卷),
第312—313页。平静、雷国山 译 nzyZLrjBfqGfH2uvE8t80CIlcEEsYaVy3fxE+DHw0fP3sPnpK7BesRq09d9Pg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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