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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宪法

1908年一位居住在奥斯曼帝国萨洛尼卡的居民这样论述宪法:“宪法是一件如此美妙的事物,它让不懂它的人显得像一头驴一样愚蠢。”19世纪时,立宪政体是中产阶级对于政治改革的核心诉求,这一诉求在“一战”爆发前的时间内发展极快:其不仅在欧洲各帝国迅速蔓延,同时向沙皇俄国、奥斯曼帝国和巴尔干半岛上的各君主国渗透。

随着协约国和美国在1918年取得了“一战”的胜利,要求立宪政体的呼声席卷了中欧和东欧。在德国战败、重新承认了被占领土的主权后,波兰和波罗的海各国立即进行了政治改革,并且借鉴了合乎本国国情的民主宪法。从奥匈帝国中独立出来的领土也经历了类似的变革。1918年11月,一部临时宪法宣称奥地利是一个“民主共和国”。1918年10月,捷克的民族主义领袖在巴黎宣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的独立,他们宣称:“我们接受并将遵循现代民主的原则,因为民主是未来几个世纪国家的目标。我们遵从威尔逊总统创造的美国式民主的准则,即人类自由的原则——国家间的平等,以及政府应建立在统治者们协商一致的前提下。”1920年年初,捷克国民议会通过了民主共和国宪法。

当然,德国决定着民主在欧洲的未来,这个世纪 发生的事情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威廉二世被流放后,社会民主党领袖弗里德里希·艾伯特(Friedrich Ebert)成为德国的领袖。其任期内,在立宪主义者马克斯·巴登王子(Prince Max of Baden)的领导下,德国的政治体系迅速进行了一场彻底的民主化改革。1919年1月,德国国民议会在大选中产生;6个月后获得通过的宪法 宣称“德意志联邦采用共和政体,共和国所有的权力源自于人民”。受到布尔什维克案例的启发,同时设立工人委员会和士兵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必须接受议会制的基本原则。

在这个框架下,有民族主义倾向的准军事人员、土匪、激进的农民以及布尔什维主义的支持者们希望恢复已经崩溃的旧秩序;中产阶级的律师和政治家们希望在民主宪法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政治秩序,这样的状况在这个战后欧洲中部的国家造成了混乱。瑞士籍法国学者米尔金–葛泽维奇(Mirkine-Guetzevitch)在其1929年出版的《新欧洲宪法》( Les Constitutions de l’Europe nouvelle )中,讨论了包括但泽自由市以及梵蒂冈、普鲁士和巴伐利亚等国宪法在内的20余个独立的案例。“一战”后的10年中,法理学家是方兴未艾的民主世界的“统治者”。大学的法学教授,以及诸如德国的胡戈·普罗伊斯 、奥地利的汉斯·凯尔森这样知名的法学专家,运用他们不同寻常的影响力,在各自国家的宪法制定中实践着自己的理论。

他们从法国、美国、英国和瑞士这些民主政治已经成型的国家中寻找灵感,甚至经常照搬这些国家的模式。他们对这些模式的热衷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建立一个广泛有代表性的民主模式。法学家们的做法反映了公共法的最新准则以及公共法与政治、社会间的关系。用当时一位著名评论家的话说,法学家的根本目的是把政治变成法律的附庸,将权力合法化,并且剔除权力中与法律不一致的、旧秩序下残存的不合理因素,将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部分都从专业的宪法角度去考量。

除了法理学家,律师是另外一个需要对民主宪法崩溃负责的群体。他们曾经天真地、不切实际地追求“完美的法制”,而非政治的合理性。在战后的1918年,中欧呈现出一种极端的政治氛围。在这种氛围下,用法律取代政治的做法,更像是一种堂·吉诃德式的幻想。批评言论指责这个宏大甚至有些乌托邦式的计划根本不可能在现实中运作。这些批评声忽视了影响“一战”和“二战”之间的那段时间政治稳定的其他因素:经济危机、社会动乱以及巴黎和会上不平等的政治安排。但是这些批评意识到了政治的重要性,以及战后的宪法安排是作为新生事物而存在的。

新的宪法过于强调民主性、国民性及共和政体。因此,1920年奥地利的宪法宣布“奥地利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立陶宛宪法在开篇就宣布“立陶宛是一个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主权永驻于人民”。而诸如波兰、爱尔兰自由邦和希腊的宪法则宣称主权属于国家。塞尔维亚王国、克罗地亚王国和斯洛文尼亚王国1921年的宪法规定“王国内所有的臣民只能拥有一个国籍”,捷克斯洛伐克也采取了几乎相同的措辞。魏玛政府通过“国家的自我意识存在于自我组织的民众”来宣扬类似的主张。

因为在19世纪,以贵族君主为代表的专制政体,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对象。资产阶级的政治命运则在和这种政体的斗争中循环往复。因此新宪法对行政权力表现出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权力都被集中在立法机构。新的宪法赋予新组建的议院委员会权力,来监督行政的运行;同时阐明政府需要在选举中产生,这是政府执政的基础。在一些宪法中明确规定,大臣的人选由议会提名,总理或总统没有提名候选人的权力。议会的这种突出的地位,将会像我们看到的那样,成为反对者们批评的主要对象。这些反对者根据新的民主思想提出了新的主张。

要达到一个高度现代化和开放性民主的要求,采取比例代表制成为一种必然。这种选举制度产生了立法机构,是表达民主现代性诉求的最贴切的方式;这种诉求也成为全民公投的重要依据。为了使庞杂的地方性法令和规约“合理化”,形成一个国家的法律主体,几部宪法明确界定和制约了地方权力,并借此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波兰和克罗地亚法学家们关于地方政府自治的提案草案被否决。然而,威尔逊所留下的政治遗产,不仅仅围绕着民主而展开,也包括民族自决。民族自决使得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捷克,必须要面对国内强有力的德意志少数民族的自决诉求;波兰境内的乌克兰民族、前南斯拉夫境内的塞尔维亚民族也拥有同样的政治诉求。只有德国和奥地利的新政府是建立在联邦制,而非统一政治体的基础上。捷克等地要求民族自治的地区,在不久之后都经历了长期的斗争。实际上在希特勒和恩格尔伯特·陶尔斐斯 建立明确的集权政治范式之前,德国和奥地利的中央政府就开始运用它们在财政和社会福利立法方面的特殊权力了。

在新宪法迅速签署实施后,新的法规在政治权力以及涉及公民自由的健康、福利、家庭和社会安全方面,与19世纪盛行的自由主义价值产生了矛盾。正如新宪法规划和许诺的,新制定的社会政策,不仅要在德国、奥地利这类社会民主党在“一战”后掌权的国家施行,甚至要在宣称“公民社会权利”的罗马尼亚以及涉及土地改革和社会、经济立法的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等王国实现。西班牙宪法宣称本国是一个“代表所有阶级利益的工人民主共和国”,并且规定为了“社会用途”,可以籍没私人财产。

这些事例中,以及在其他的社会领域,新宪法显示出其制定者不同的政治侧重点。新宪法一方面体现着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的诉求,另一方面需要迎合“一战”之后盛行的“真正社会民主”的政治诉求。这种社会民主的提法是应对苏联十月革命而提出的,并且体现了从布尔什维主义和议会制度的竞争中赢得大众支持的愿望。起草《魏玛宪法》的胡戈·普罗伊斯说,“要么是威尔逊,要么是列宁”,他将社会民主视为对抗德国布尔什维主义的堡垒。因此新宪法试图调和旧式议会制度与由战争产生的当代大众社会压力之间的矛盾。这种混合着对前景乐观和对现实忧虑的氛围,体现着战后民主的捍卫者——资产阶级的模糊现状。 OZaHpwCtzoxR8qgp8uy8ONzx63dEbVGvxpDLNOa5j3WHZrUri6aqvHzV5E4p3o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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