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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如果说20世纪20年代的自由主义宪法旨在把政治变为法律的附庸,那么对希特勒而言,法律则是政治的附属品。当然第三帝国不是一个缺少法度的国家。相反,纳粹政权坚持宣称自己捍卫法律和秩序,以对抗无政府的混乱状态。这对纳粹的名望和形象极为重要。在第三帝国建立的前3年,仅政府官方颁布的法令、法规和条例就超过4 000条。在1934年的“长剑之夜” ,希特勒处决了他的同僚罗姆,进而颁布一条反动的法令,宣布“6月30日、7月1日和2日镇压叛乱的流血事件是合法的”。第三帝国拥有丰富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的施行,以及和政治之间的关系,与民主框架下的模式完全不同。

德国的法律传统是高度保守的。威廉二世时期的独裁行政体系是以实证主义为根基的。在这种司法体系下,法律被视为保护国家的工具,而非为保卫个人而存在。在魏玛时期,法律的保守性和对民族主义的支持,表现在其对极右翼政党的宽容。1933年之后,为了适应新形势,魏玛政府宣布社会民主党是之前合法政权的延续。但是在合法性的背后,这个政权所隐藏的革命性的野心愈发明显。

纳粹政权从一开始就明确地否认《魏玛宪法》中所体现的自由主义法学的价值。例如,汉堡的一个地方法庭宣布,“摧毁这部宪法,是国家社会主义这些年来最杰出的目标之一”,因为“德国人的观念讨厌这种资产阶级立宪主义的堕落形式”。纳粹政权并没有像布尔什维克党那样重新制定一部宪法,他们的法律基于领导原则——即按照希特勒的意愿,成为建立“健康的种族共同体”的工具。领导原则使“正式的法律准则”从属于希特勒政权下的专制行为。“保护全民团体,意味着法律不再保护犹太人和吉卜赛人的权利,也不保护‘堕落的’雅利安种族:自私的、同性恋的、生理和精神有残疾的人。警察镇压愈演愈烈,医疗暴力则取代了体现魏玛政府国家福利的医疗方案。臭名昭著的罗兰·弗赖斯勒(Roland Freisler)强调‘国家无权干涉个人基本权利的诉求,与新国家的集权主义原则是无法调和的’。”

对于那些被定义为保守的民族主义者而非纳粹主义者的人而言,这些言论的含义对他们来说具有争议性。他们坚持虚构出来的“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秩序”,或者徒劳地宣称暂停议会只是暂时的。在纳粹政权元年,法庭试图以法律诉讼程序来对抗盖世太保的劫掠行径。但是,例如没有连贯的法律保障,商业应该如何运作?马克斯·韦伯提出,资本主义经济的顺利运行,需要以合理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纳粹的做法证明了韦伯的观点:个人和商业方面的法律大都未做修改,只是附加了条款——德裔犹太人被迅速排除在这些条款之外。

总体而言,激进的国家社会主义,完全压倒了法制的一致性和独立性。从法律角度讲,德国呈现出一种“双重状态”,源源不断的专制法令,经政治领袖签署加以施行,这种行为不断地侵蚀着习惯法。对警察势力的限制已经被废除,盖世太保经常抓捕被法庭宣布无罪的人,并把他们直接投入集中营。一些法官对这种行径感到愤慨,因为它亵渎了法庭的尊严;法官们同盖世太保达成了一系列的约定,法官们将会注意审判那些盖世太保想要逮捕但却无罪的人;作为回报,盖世太保同意更加谨慎地逮捕那些无罪的被告。

法学家们经常能够预见到领袖的政治意图。在禁止同犹太人通婚的《德意志血统和荣耀保护法》颁布前一年,很多法官和公职人员都拒绝同犹太人通婚。1934年1月,第三帝国内政部长弗里克被迫向公职人员宣布,根据当时存在的法律,他们可以同犹太人通婚,并且婚姻生效,这是他们“没有完全理解国家社会主义的观点”的地方。

然而,纳粹的观点是,“健康的种族观念”,应该凌驾于“正式的法律规范”之上。根据柏林地方法院一位法官的观点:“每一条反对犹太人的法令,都应该由政府单独加以施行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是这样,法律将不被允许阐述犹太人的缺点,犹太人也应该享受法律的保护。显然这毫无意义。”

通过建立一个健康的种族共同体来取代自由主义的意图,不仅体现在观念高于法律上,也体现在政治延伸到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纳粹的法律,甚至高于法西斯国家的法律,要求每一个人都服从于这个专制国家,就像希特勒强调的那样,“这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它将摧毁所有自由主义形式的自治”。旧式资产阶级对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被纳粹的做法挑战,他们宣称“在争取自卫权的斗争中,德国人生活的每一部分都具有政治性”。一位纳粹的法理学家说道:“所谓的‘私人领域’只是相对私人的,同时它具有潜在的政治性。”

一方面,纳粹继承了20世纪20年代社会民主党提出的干涉主义福利政策,在这个激进的国家提供公共住房、为儿童抚养提出建议、发行食谱、提供自由假期,并提供现代化的医疗,使得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们得到了利益,并且强化了公民的理想主义。另一方面,集体的健康意味着种族隔离;对国家内患有精神、肉体、种族疾病的人采取绝育,甚至是处死的措施;控制结婚和生育并严厉制裁对这些政策提出异议的人。传统的家庭单位因此得到了强化,并且被赋予更高的权力。

对于谴责和监视的恐惧,不仅渗透到家庭,甚至出现在潜意识中。一位45岁的德国医生在1934年写道——

现在大概是晚上9点,我的出诊已经结束,我躺在沙发上阅读马蒂亚斯·格吕内瓦尔德(Matthias Grunewald)的书放松。忽然间,我房间的墙消失了,然后是我公寓的墙。我四处张望,令我高兴的是,在我能看到的地方,所有的公寓的墙都不复存在了。然后我听到扬声器在喊“根据本月17日的拆墙法令……”

在写下了他的梦想后,这个医生梦见,他们指控写下梦想。睡眠也不再属于个人了。

由于自由和良知不被认可,一名耶和华见证人仅因为将“希特勒万岁”简化为“万岁”(因为对他们而言,这种尊称应该是对上帝讲的),就被依法从工作岗位上解雇。如果对儿童的教育,不符合希特勒青年团认为正确的标准,那么孩子将会被寄养到其他家庭。例如,在1938年,一位父亲因为拒绝让他的儿子加入希特勒青年团,而导致这个家庭被强制拆散。根据地方法庭的判决,这位父亲“滥用自己的监护权”。

这种消除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做法,对于大众对纳粹党的评价非常重要。在民主的体系下,市民可以选择自己支持哪个政党,并在何种程度上支持这个政党。而在第三帝国,不对政权付诸全部热情的人,都会被视为有潜在颠覆政权的倾向,并因此遭到惩处。由于没有表达的途径,公共舆论不复存在;那么接下来,该如何衡量这个政权的支持度呢?

例如,在讨论公民是否有在节日升起纳粹标志的义务时,一位评论员认为,尽管没有法律义务,但没有升起纳粹党旗暗示着缺乏对国家社会主义的热情:其结局很可能是被投入集中营。在另外一个案例中,一位公职人员因为拒绝向“冬季救助基金”捐款而被提起诉讼。被告辩解说,自己慷慨地向其他基金会捐款,自己应该有权决定支持哪种慈善事业,尤其是向“冬季救助基金”的捐献是“自愿的”。然而,他的言论未能说服法官们,法庭宣布“被告的自由观念是一种极端的特征…… 对于他而言,自由就是忽视法律要求的一切义务”;这导致了他“卑鄙地滥用了领袖赋予的、其他德国人绝对不会滥用的自由权利”。

在这种环境下,由于个人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判断,观察者们很难评价公众对政权的态度,即便是秘密警察,抑或地下反抗势力,也都无法做到。在特殊问题上——食品价格、对犹太人的态度、外交政策以及宗教事务,民众可以较为真实地表达观点;但是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对政权本身的评价几乎看不到。

然而我们能够发现一些总体趋势。在纳粹德国这个一党制的国家,人们通常将领袖和政党组织区分开来,就像在意大利和苏联一样。在对领袖表达尊敬甚至是崇拜的时候,同时也充斥着对地方政府行为公开的不满和抱怨。意大利史学家埃米利奥·金泰尔(Emilio Gentile)讨论了墨索里尼统治下的“神圣化政治”。领袖崇拜有利于整合人群,调和民众对其他不受欢迎政党的不满情绪,无论领袖是墨索里尼、希特勒还是斯大林,情况都是如此。“神圣化政治”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建造纪念性建筑物、广场,进行宣传展览以及发行宣传性的出版物。大规模的游行、庆典和阅兵不仅是制度化的仪式,更体现着领袖的权力,以及领袖个人的重要性。在“充满敌人”的世界中,领袖鼓舞着大众,并保证大众的安全。而且领袖崇拜也在现代化的日常生活中传播——大致包括广播宣传、文学作品塑造和学校教育,以及军事化的公共生活。

但是在这个过程之中,政权并不是通过审查和操纵来蒙蔽群众。相反,这是一个在领袖和人民之间,相互认同、共享价值观的过程。在苏联建立社会主义、在德国建立一个民族共同体以及建立一个意大利帝国——这种乌托邦式的设想投射出一种新的形象,一个统一的国家,因此在民众中大受欢迎。关于政策问题的争论,已经不存在于政党之间,而存在于唯一合法的政党内部、大臣之间,以及公共和私人机构之间。反对意见只能针对政权的一些方面,而不能全盘否定这个体系:在党内斗争中,抑或和“普通人”一起反对狂热分子,抑或和党内的“理想主义者”反对那些旧制度的卫道士。

在和平时期对第三帝国的高度支持,也是从其他方面获得的。纳粹政权以法律和警察力量,作为获得民众服从的主要工具。在1939年之前,数以千计的犯人被处以死刑,而意大利只有29名罪犯被判死刑,日本也仅有少量的死刑审判;相比之下德国法律的严厉程度可见一斑。另一方面,和平时期纳粹运用国家强制力量的程度,远不如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20世纪30年代,纳粹的集中营关押了25 000~50 000名犯人,而苏联在古拉格集中营就关押了上百万人。20世纪50年代的集权主义理论,把国家事务看成是一小部分精英阶层以恐怖手段控制广大群众。这种理论在今天看来,更像是一种幻想,在理解休战期存在于欧洲的这种稳定的、不民主政权的时候,这些理论足以蒙蔽我们。大部分德国人并没有投票支持希特勒,但是也没有反对他。人们接受了这种新形式的国家,这个政权也成为他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纳粹德国和苏联这两个欧洲最大的一党制国家之间的差别,远大于他们之间的相似处。纳粹党通过选举上台,而布尔什维克则通过武装斗争取得政权。第三帝国是由一个大的政党执政,其领袖不仅在党内,甚至在国内都拥有绝对的权威。苏联的人口两倍于德国,居住在广袤的土地上;苏联共产党的党员数量是纳粹的两倍,在内部和外部不安的局势下执政,尤其是在列宁死后,由谁继续担任领袖导致了危机;最后由一位始终对自己同侪之首身份感到紧张的人担任领袖。希特勒非常重视追随他的旧部,而这些旧部则尊称希特勒为领袖;而斯大林则为了树立个人的权威而疯狂清洗曾经的战友。长剑之夜尽管非常血腥,但是大部分纳粹党员并未涉及其中;相反,20世纪30年代的苏联共产党,已经和列宁创立的布尔什维克党大不相同。

这种差异反映出,两个政党的指导思想是不同的。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是欧洲最大的工业力量,拥有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纳粹党在国内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种族福利的国家——民族共同体,这种体系无论是架构还是核心方面,都建立在之前福利传统的基础上。在纳粹德国受到迫害的是一小部分人,而在苏联,数以百万计的农民都是受害者。苏联共产党的目的已经不能用激进来形容:他们企图消灭私有财产,以苏联的身份来同化所有加盟共和国的人民,并企图以大量落后的农民为基础,在10年内完成工业革命,而19世纪末的欧洲国家完成这一目标花费了数十年。因此苏联共产党推行这个计划,面临着超乎寻常的限制和困难。这种差别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在20世纪30年代两国国内的暴力程度为何会如此悬殊。纳粹的国内政策推行顺利,激进的纳粹党支持者们一直担心自己会被传统的行业、银行家、中产阶级和保守的民族主义者取代,这些传统势力希望恢复秩序和稳定。纳粹党对革命的恐惧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因为这将拖累他们乌托邦式的构想,同时德国民众易于接受新政权的特征,也使得希特勒担心自己会被新的革命颠覆。有两件事非常突出地反映了这种特性:一是1934年清除了罗姆的冲锋队,并将其纳入纳粹党的管辖之下;二是向资产阶级妥协。“政治冷漠”令元首感到惊愕,尤其是1935~1936年持续蔓延的公众冷漠。

激进的纳粹分子看到了意大利法西斯党并不辉煌的命运,尤其是当法西斯党攫取政权之后,他们不得不放弃发动一场激进的法西斯主义革命的想法。而希特勒则拥有不同的想法。当墨索里尼在意大利被神化后,希特勒强调需要以政党的活力来抑制这种趋势。他在1934年纳粹党代表大会上强调“不是国家需要我们,而是我们需要国家”;纳粹党的政治使命“必须渗透到广大群众的心中,因为他们是我们最坚定和强有力的信仰载体”。那么结局是什么呢?20世纪30年代,纳粹德国庞大的重整军备计划提供了线索。对于希特勒而言,答案只有一个,他的目光关注着第三帝国边界外数以百万计的德意志民族群众。只有通过战争,才能使纳粹的德意志民族拯救计划得以实现。 JNozAfZeASia/dZy/AQ5zzvHCDUhzyx3sz5G2CtnTxdqtv9iwXU/TpXNDN5lN+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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