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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集合和元素概念

集合和元素概念的层次关系,在古代曾引起困惑诧异。战国辩者对这个问题有深入思考,但他们不想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却故意利用这个问题恣意诡辩。辩者首领公孙龙,从年轻到晚年,都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庄子·天下》载,辩者用“鸡三足”、“黄马骊牛三”之类辩题,“与惠施相应(对辩),终身无穷”,指名说公孙龙等辩者,精于这类诡辩。

惠施是战国中期人,当时公孙龙是位翩翩少年,辩者的后起之秀。《吕氏春秋·淫辞》和《孔丛子·公孙龙》载,公孙龙到晚年,还津津有味地跟孔穿辩论“臧三耳”。《公孙龙子·通变论》保存有“鸡三足”和“牛羊足五”辩题的论证。

“鸡三足”之类诡辩的成因,是故意混淆集合和元素概念的层次关系:鸡足的元素是二,鸡足的集合是一,加起来说是三。“黄马”的元素是一,“骊牛”的元素是一,加上“黄马骊牛”的集合,说是三。臧的耳朵,从元素说是二,从集合说是一,加起来说是三。牛、羊足,从元素说是四,从集合说是一,加起来说是五。

当把集合和元素概念的不同层次关系加以区分时,不应产生诡辩,当把二者加以混淆时,就产生纠缠不清的诡辩。在这些诡辩的刺激下,出于清理这类诡辩的需要,《墨经》区分兼名和体名,指出集合和元素概念的不同性质,为廓清辩者的诡辩提供锐利武器。

《墨经》把集合概念叫做“兼名”。《经下》第167条说:“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牛马”是一个“兼名”(集合概念)。《经上》第2条说:“体,分于兼也。”《经说上》解释说:“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兼”:整体。“体”:部分。集合概念,叫做“兼名”。相对而言,元素概念,叫“体名”。“牛马”是“兼名”,“牛”、“马”是体名。“二”是兼名,其中的“一”,是体名。直线是“兼名”,其中的点是“体名”。

《经下》第113条说:“区物一体也,说在俱一、惟是。”《经说下》解释说:“俱一若牛马四足,惟是当牛马。数牛数马则牛马二,数牛马则牛马一。若数指,指五而五一。”区分事物为不同的集合,都具有两方面的性质,即元素的各个独立性和集合的唯一整体性。

“俱一”和“惟是”是墨者独创的两个范畴。“一体”解为一个集合,是把许多不同的“体”(部分、元素)统一、整合,而得到高一层次的集合。这个集合,在集和子集的序列中,可解为整体,亦可解为部分。如对“兽”而言,“牛马”为一子集,一部分。对“牛”、“马”而言,“牛马”为一集合,一整体。《墨经》对概念的划分,有相对和辩证的观点。

“俱一”指每个元素的各个独立性,字面意思是“每一个都是独立的一个”。“俱”在《墨经》是全称量词。《经上》第43条定义“尽,莫不然也”,举例是“俱止、动”,“俱”与“尽”同义。《经说上》第39条说:“二人而俱见是楹也。”

《经说上》第103条说“俱一不俱二”。《经下》第105条说“俱一与二”为“不可偏去而二”的一个例子。“俱一”是墨家惯用词语。“惟是”指集合的唯一整体性、不可分配性,字面意思是“仅仅这一个”。“惟”是独、仅仅,“是”即这一个。

《墨经》常以“牛马”为例。“俱一”如说“牛马四足”,指的是牛四足,马四足。“四足”的性质,不是从“牛马”这一集合的意义上说的,而是从非集合即类的意义上说的:“四足”的性质,可以同等地分配给“牛”和“马”两个元素(或子集合)。

“惟是”如说“牛马”的集合。数起元素来,“牛马”有“牛”和“马”两个,而数起集合来,“牛马”只是一个。《经说下》第167条说:“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

这是从另一角度,说集合和元素的不同。即“牛”不是两样元素,“马”也不是两样元素,而“牛马”则有“牛”和“马”两样元素。套用逻辑同一律说,牛是牛,马是马,牛马是牛马。

在《经说下》第168条,被概括为“彼止于彼”、“此止于此”、“彼此止于彼此”的规律。这是用汉字表达的元素和集合的同一律。用字母来表达改写即:A=A,B=B,AB=AB。由此可见《墨经》逻辑的合理性。

《墨经》常以“数指”为例:“若数指,指五而五一。”在讲集合和元素这种抽象逻辑理论时,数手指是方便形象的教学手段,可随意取用的天然教具。设老师问学生:“右手有几个手指头?”学生回答:“有五个。”

这是从手指集合的元素角度说的(即“俱一”)。这就是“指五”的意思。老师再问学生:“右手五指的集合有几个?”学生回答:“有一个。”这是从手指集合的角度说的(即“惟是”)。这就是“五一”的意思。左手情况相同。

老师问学生:“两只手有几个指头?”学生回答:“有十个。”这是从元素即“俱一”角度说。老师问:“两只手五指的集合有几个?”学生答:“两个。”这是从“惟是”角度说。于是《经说下》第159条总结说:“五有一焉,一有五焉。十,二焉。”“五有一焉”,即五指的集合有一个。“一有五焉”,即一指的元素有五个。“十,二焉”,即十指中“五指”的集合有两个。

在这个基础上,《经下》第159条总结说:“一少于二,而多于五,说在建、住。”“一少于二”从元素角度说,一指少于二指,更少于五指、十指。“一多于五”从元素跟集合的关系说,因为从一只手说,一指的元素有五个,而“五指”的集合只有一个。从两只手说,一指的元素有十个,而“五指”的集合只有两个。

“建、住”提示元素和集合(“俱一”和“惟是”)两个角度。“建”指建立集合。如在一只手上建立一个“五指”的集合,在两只手上建立两个“五指”的集合。“住”指在集合中住进(放进)元素或子集。如在一个“五指”的集合中住进五个一指的元素,在两个“五指”的集合中住进十个一指的元素。

从住进元素的数目说,住一少于住二、住五、住十。从住进元素的数目和建立集合的数目相比较来说,住一多于建五。如从一只手或两只手的情况说,住进一指元素的数目,多于建立五指集合的数目。

这就是“一少于二,而多于五”趣味数学命题的奥妙谜底所在。《墨经》从清理古代辩者诡辩的需要出发,表述集合和元素概念的理论,讨论集合和元素概念的区分与联系,为古代逻辑学理论增添异彩。 BHp6WEOXlasy6x3+43injXtfLyeDd+MLKCqncu0xSKsBiWW8mnxZ2JqDpW0WA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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