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旁观者而言,他们会换位思考,设想自己处于当事人的情形下产生的感受,如果这感受与当事人的情感一致,那么他们会认为当事人的情感表达适宜得当,符合客观实际;相反,当旁观者觉得当事人的反应与他们的感受不一致时,他们会认为当事人的情感过于夸张,不符合事实。因此,只有当别人的情感是有理有据的时候,我们才会对他产生同情。对我受到的伤害表示气愤的人,必然能够理解认同我的气愤。对我的悲痛保持同情的人,必然会认为我的伤心合乎情理。一同欣赏诗画,并与我抒发一致赞美词的人,必然会对我的评价表示认同;一同听笑话,并与我共同发笑的人,必然认为我的笑声很正常。相反,在这些场合与我的感受不同的人,肯定无法体会我的情感,必定会质疑我的情感。这是因为我们的情感不一致。如果我的仇恨超过了朋友所能有的义愤;如果我的悲伤超过了朋友所能表示的体恤;如果我对诗画的赞美与朋友不相吻合;对于笑话,如果他仅是微笑而我却放声大笑,又或是相反;在所有这些场合,只有他在权衡了客观情况之后,才能用他自己的情感作为标准来判断我的情感。
同意就意味着要采纳别人的意见,反之,采纳它们也就是表示同意。如果同样的论点使你信服也使我信服,我便会赞同你的意见;反之,我自然不会同意你的意见。众所周知,是否同意别人的意见意味着与自己的意见是否一致。感情也是这样。
有些时候,我们内心没有丝毫的同情,却可以赞同对方的观点。稍加思索,我们就能知道,即使是在这样的场合下,我们的赞同还是源自同情。举一个极其普通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人们的判断不会为错误的理论所误导。有时候我们会觉得一个笑话很不错,而且认为同伴的笑声正常而又合宜,虽然我们自己没有笑,但那可能是因为我们正处于悲伤状态或受到其他事物的干扰。根据以往经验,我们知道这个笑话在常理上应该是属于那种引起哄堂大笑的那一类,所以我们并不会反感朋友们的笑声,因为如果是平时我们自己也会由衷地同大家一样发笑的。
这样的情况适合一切情感。走在街上,看见一个陌生人与我们擦肩而过,面容极其苦楚,并且我们马上得知他父亲刚刚去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去质疑他的悲恸。当然了,虽然我们并不冷血,但是我们还是无法体会他悲恸欲绝的心情。这种事情时常发生。或许我们与他素不相识,或许我们杂事缠身,没有时间去体验他的悲恸。但是,根据经验,我们了解这种不幸必然会带给他悲恸,并且如果我们花时间换位思考,我们毫无疑问就会向他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即使有时候我们内心没有产生真正的同情,但我们认同他的悲恸,这正是出于这种有条件的同情。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什么样的场合产生什么样的情感,我们可以根据这个纠正自身不合宜的情感。
我们内心的情感决定了我们的行为,而且还决定着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两种不同的关系来研究:一是它产生的原因或动机;二是它达到的目的或结果。一种感情是否与其原因或对象相符相称,决定了这一行为是否合宜。也就是说,一种感情的意图决定了感情的抒发是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这种感情的意欲决定了其结果是有害还是有益。
近年来,哲学家们都专注考察感情的目的,忽略了激起感情的原因。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判断某人的行为和导致这种行为的情感时,我们往往是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考虑的。当我们责备别人过度的感情时,我们不仅考虑它们带来的后果,而且还考虑激起它们的那些微妙原因。或许,我们觉得他不应该那么激动,他所欣赏的人并非那么伟大,他的不幸并非那么悲惨,惹他愤怒的事也并非那么严重。如果引起某种感情的原因与这种感情相称,我们就会迁就认同他的感情。
当我们以这种方式,来判断情感与其原因是否相称时,我们只能通过我们的同感来判断它们是否合宜。我们设身处地地去考虑,如果它所引起的情感同我们的情感一致,我们就会认同这些感情,反之则不然。我们总是要用自己的各种官能来判断别人的官能,用自己的感觉去衡量别人的感受。我们用我们所看到的、所听到的、用自己的理智和感情来判断别人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