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罗马帝国并且最终建立了自己的新兴国家的那些民族,他们的种族、国家、语言等都不相同;只有一点相似:他们都很野蛮。自打在原罗马帝国的土地上定居以来,他们曾在一段长时期内彼此战火不断,一片混乱。当最终战乱结束稳定下来时,他们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彼此一手造成的一片片废墟隔开了。文明丧失殆尽,公共秩序严重破坏,人际关系凶险难测,整个的欧洲被分裂成了许多的小社会,成百上千,完全不同,彼此敌视,老死不相往来。然而,就在这片碎片的混乱中,突然间统一的法律制度横空出世。
这并不是效仿罗马法制的一种制度,它与罗马法相对立,利用罗马法人们才能改造它们、废除它们。它们有独特的面貌,截然不同于人类以前所有的法律。各部分对应匀称,一个个紧密连接的部分共同构成一个组合的整体,它的严密性可比拟我们现代的法典条文。这样高深的法律适用于那半野蛮社会。
这种立法在欧洲是如何形成、推广并最终普及的呢?我并不想探讨这个问题。但我可以肯定,在中世纪,这种立法早就多多少少地出现在欧洲各地,并且它在很多国家处于统治地位,把其他一切立法排除掉。
有个机会使我对英、法、德等国中世纪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伴随研究逐步深入,我很惊奇地发现,所有这些法律有很多地方都惊人的相似,虽然这些个民族没什么共同点,也少有融合,法律却如此相似,这一切都让我赞叹不已。因为处于不同地点,这些法律的细节不断地、无止境地变化着,而它们的基础却各处都一样。在古老的德意志立法中我发现一种政治制度、规章和权力时,我会预言它们也将随着我的研究在英法两国找到与此本质完全相同的部分,的确我找到了。英、法、德三个民族,研究透彻其中之一,另外两个将不在话下。
英、法、德三个国家,政府行事按照同样的规则,同样的阶层构筑议会,也被赋予同样的权力。社会划分也以同样的方式,不同阶级之间有同样的等级制度。贵族社会地位相同,特权相同,面貌相同,禀赋也相同:他们之间毫无差别,处处一模一样。
他们有相似的城市结构,用同样的方法治理农村。三国农民的处境也都一样,土地按照同样的方式分配,包括拥有、占据和耕种,种地者的义务都一样。东起波兰西至爱尔兰海,都是极其相似的领主庄园、领主法庭,占据城池、征收土地贡税、服徭役、封建义务、行会也都相同,甚至有的连名称也并无不同。更让人关注的一点是,这彼此相似的制度,所有的都以同一种精神为渊源。我敢说,14世纪的欧洲各种制度所具有的相似性,不管是社会、政治、行政、司法,还是经济和文学,都比现在更大,即使现代文明总尝试开通条条道路,破除重重关卡。
阐述欧洲旧的制度怎样一步步崩溃垮台并不是我的目的,我想指出的是,18世纪欧洲的政体纷纷垮台。大致来看,在大陆的东部这种衰落并不明显,而大陆的西部则到处岌岌可危;然而显然地,这种旧政体的老化,以至衰败,随处可见。
从档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中世纪各种制度日益削弱衰败的过程。正如我们所知,当时的每座庄园都有一本登记簿叫作“土地赋税清册”,几个世纪以来,封地疆界、年贡征收、土地的界限、地租的欠付、服劳役的情况及当地的惯例都清楚地记录其中。14世纪的土地赋税清册我看过,它们可称账册上的杰作,记录清楚而条理分明,又非常准确。虽然相比前代知识都是普遍提高,但是年代越近,土地赋税清册越模糊、混乱无条理、记载残缺不全。由此我们可以说,市民社会转为文明的时刻,政治社会却堕入混乱野蛮。
在德意志,欧洲古老政体的原始特征比在法兰西保留得更完整。但是,就算在德意志,旧体制的一部分制度也已是处处濒临崩溃。考察残留下的事物现状,比发现已消失的东西,更能让人看清时间的摧残侵蚀。
早在13世纪和14世纪,城市自治就让德意志的主要城市变成一个个富有而文明的小共和国,这种状况一直到18世纪,现如今却是徒有其表。自治市的一套方法好像还在实行;行政官员的职位名称还没有改变,他们的职责似乎也是同样的;然而他们的积极性、活力、地方上的爱国主义,还有因城市制度激发的刚强和好品格,早已荡然无存。这些旧体制就像原封不动地倒塌在了自己的身上。
今天所有残存的中世纪权力,因为都患有同样的病症变得日渐衰落,奄奄一息。不仅这些,一些本不是中世纪旧制度中的东西,因为被卷入而烙上旧制度的印记,也立刻变得生机全无。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之下,旧的贵族们就像得老年虚弱症。在中世纪,到处都提倡政治自由,可是在今天只要保留有中世纪特征的东西,它就像得了不育之症而没前途。形式上原封不动的旧的省议会不但对文明的发展没有帮助,反而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可见它已经被新的时代精神甩得远远的。同时也失却了民心,使得民心倾向于王权。悠久的历史没能令这些制度更深入人心,反而因其老化,一天天地为人们所唾弃;不可思议的是,这些旧制度越老化,它们的危害力当然也越小,却激起了更大的仇恨。旧制度的支持者、旧制度同时代的作家、一位德意志人说过:“现在的事态已普遍地伤害了人心,有时候令人鄙夷。怪异的是,对于一些旧的东西今天的人们都是不屑一顾。这些新的观点竟潜入了家庭内部,制造混乱。因此,主妇们再也忍受不了她们的那些古老家具了。”但是,正如同一时期的法国一样,德意志的社会活跃而繁华,蓬勃向上。有一点我们必须要注意,它是点睛之笔:但凡活着、动着、生产着的都极富生命力,它们的根源都是新事物,与旧的针锋相对。
这就是王权,然而它与中世纪的王权没有丝毫共性,它拥有不同的特权,占据不同的地位,具在不同的精神,激发不同的情感;它就是国家的行政机构,它在地方权力的废墟上建立起来,覆盖四方。官吏的等级制度渐渐代替旧的贵族统治。一切新权力所遵循的准则和行事方法,都是中世纪不曾听闻甚至拒绝接受的,它们构筑了中世纪人们想象不到的社会状态。
英国的情况与上面所谈的没什么两样。尽管最初人们会认为那里实行的依然是欧洲旧政体,但是若揭开那些外在的形式与名称,我们旧制度早在17世纪就已经被废除了,从此各阶级互相渗透,特权阶层也已消失,贵族政治得到开放,拥有财富者渐成一种新势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税也是平等地征收,出版拥有自由的权力,公开辩论。这些都是中世纪所不存在的新原则。可巧的事,正是由于这些新的事物水滴般注入古老的身躯,才让它不至于瓦解,并出现新生机,在保留旧形式的同时,拥有了新的活力。英国在17世纪已完全成为了一个现代的国家,但在它的内部如供奉品般保留着中世纪的一些遗留。
之所以有必要对法国以外的情况作一些简单的说明,是为了更好理解下文;如果单单去研究和考察法国,那你就永远也不能真正理解法国大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