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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一、标准及标准化的定义

(一)标准的定义

1.盖德拉定义

1936年在《工业标准化原理与应用》一书中,盖德拉将标准定义为:“是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件、动作、程序、方式、常用方式、办法、能力、职能、状态、设置、权限、义务、责任、行为、态度、概念和构思的某些特性给出定义,加以规定和详细说明,是为了在某个时期内运用,而用语言、文件、图样等方式或模型、样本及其他表现方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这个定义在标准化历史上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其全面而详尽地罗列了涉及需要统一的概念和事物,并表述了表现形式和载体以及标准的时效性。

2.桑德斯定义

1972年,在《标准化的目的和原理》一书中桑德斯将标准定义为:“是经过公认的权威机构认可的一个个标准化工作成果,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①文件形式,内容记述一整套必须达到的条件;②规定基本单位和物理常数,如安培、米、绝对零度等。”

桑德斯定义进一步补充了标准形成的法定程序,并明确说明了标准化和标准的关系,认为标准化是一项活动和过程,而标准是活动和过程的结果,因此,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

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标准的定义

1982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号指南,将标准定义为:适用于公众的,由有关各方合作起草并一致或基本上一致同意,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的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共同取得最佳效益,它由国家、区域或国际公认机构批准通过。

4.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对标准的定义

标准是经某一公认机构批准的文件,包括通常使用或多次使用的非强制性执行的关于产品或它们的加工生产方法的规则、准则或特性,还包括或只涉及适用某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等方面的要求。

5.我国对标准的定义

(1)国家标准GB/T 20000. 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所下的定义为: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调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对标准的定义: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6.对标准定义的理解

(1)标准是经过公认机构批准的文件:

公认标准化机构一般是“公认的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在欧美地区一般由有关政府部门授权,并由各界团体公认的标准化学会或协会批准标准。如英国标准学会(BSI)、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等,而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发布,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其授权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如卫生行业标准是由原卫生部,现在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地方标准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即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管理者批准发布。

(2)制定标准宜以当代科学、技术和综合经验成果为基础:

标准应以科学技术成果、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基础,并且这些成果与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和选择,具有充分的先进性、科学性,能反映其客观规律性的综合成果。

(3)标准是在兼顾各有关方面利益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而制定的文件:

这就是说,标准是经过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不能凭少数人的主观意志决定。ISO或IEC等国际标准要通过把WD(工作组草案)、CD(技术委员会草案)、DIS(国际标准草案),甚至FDIS(最终标准草案)交各成员国研究、协商和表决,最后必须有75%以上的成员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布,以体现协商一致的要求。

(4)标准是可以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标准的实质是对一个特定的活动(过程)或其结果(产品或输出)规定共同遵守的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可以是导则性指南文件,也可以是对特定的性质的规定。所谓共同使用是指可以供大家使用;重复使用是指现在用、将来用,经常要用。这里,“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也就是说,只有大家共同使用并且多次反复使用,标准这种文件才有存在的必要。对不需要规定共同遵守或是不能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必要制定标准。

(5)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佳秩序:

这种最佳秩序的获得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一定范围”是指适用的人群和相应的事物。所谓“适用人群”可以是全球范围、某个区域的、某个国家的、某个地方的、某个企业的等等;所谓“相应的事物”是指条款涉及的内容,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硬件、软件,如有关安全的、环保的、能耗的、产品的、技术的、操作规范的、方法的等等。

(6)无明确规定时,它是一种非强制性文件:

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其范围与WTO规定的技术法规的5个方面,即“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基本一致。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数85%以上的推荐性标准则与国际上的自愿性标准是一致的。

推荐性标准并不要求有关各方遵守该标准。但在下列情况下则应执行推荐性标准:

——被法规、规章所引用;

——被合同、协议所引用;

——被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

(二)标准化的定义

1.标准化的定义

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引自GB/T 20000. 1-2001,定义2. 1. 1]。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标准化是一个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等内容的活动过程,并且指出了标准化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佳程序的效益,其含义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标准化是一项活动,是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系统过程,标准是标准化活动过程的核心要素,也是标准化活动的结果。

(2)标准化对象是共同的、可重复使用的事物。

(3)标准化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原有的标准或是标准体系,不再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修订。这种不断修订、完善提高,推动了标准的逐级深度优化。标准没有最终成果,标准在深度上的持续深化和广度上的不断扩张正体现了标准化的动态特征。

(4)标准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标准化、固化的形式,表现在随着事物的发展,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共性和个性的不断相互转化的发展规律上,任何已经标准化的事物和概念,都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突破已有的共同规定,成为无法共同、重复的事物,转变为非标准化状态。

(5)标准化的效果,只有当标准在实践中付诸共同与重复实施之后才能表现出来,决不是制定一个或一组标准就可以了事的,有再多、水平再高的标准或标准体系,没有共同与重复运用,就没有效果。因此,标准化的全部活动中,“化”——即实施标准是至关重要、必不可少的环节,没有标准的实施就不可能有什么标准化,标准实施环节的中断,标准化循环发展过程也就会中止。

综上所述,标准化是一项制定条款的活动。条款的特点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内容是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条款的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这些条款将构成规范性技术文件,也就是说,标准化的结果是形成条款,一组相关的条款就形成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符合制定标准的程序,经过公认机构发布,就形成标准。所以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它是标准化系统的最基本要素,也是标准化学科中最基本的概念。

2.标准化的对象

(1)标准化对象的界定:

标准化对象是指“需要标准化的主题”[引自GB/T 20000. 1-2002,定义2. 1. 2]。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在众多的“主题”中,只有“需要”标准化的,才能成为标准化对象。可见“需要”是标准化对象定义中的核心,而提出“需要”的主体,应该包括用户、市场和标准发布机构。

用户和市场是一个“主题”之所以能成为标准化对象的基础。只有用户和市场提出对标准化对象的客观需求,才能引起标准发布机构重视,进而将其确立为标准化对象,进而组织立项,进入标准制定程序,最终发布标准。同时,经发布的符合用户和市场“需要的”标准才能被广泛使用,真正实施起来,才能体现标准化的效果。

(2)确定标准化对象需要考虑的内容:

标准化对象的确定是标准制定工作的第一项任务。只有确立了标准化对象,才能谈得上编制标准。另外,标准技术内容的确定一方面取决于编制标准的目的,另一重要方面取决于标准所针对的对象。确定标准化对象时,需要从以下四方面的内容进行考虑。

1)分析需求:

“需要”是确定标准化对象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对需求迫切性的评估程序,使需求分析做得充分到位,才能使标准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需求,使发布的标准具有较高的使用面及利用率。以下我们以产品标准必要性评价为例,举例说明:

A.标准化项目的目的和用途

例如,是否能够:

——促进贸易?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证接口、互换性、兼容性或相互配合?

——保护环境?

——改善安全和健康?

B.实施标准的可行性

例如,实施标准的结果:

——是促进还是限制竞争或新技术的发展?

——是增加还是减少使用者的选择性?

——是有益于贸易和涉及的其他方面,还是相反(例如为了改善安全性而导致成本增加)?

C.制定标准的适时性

能否证实目前是制定标准的恰当时间?能否按照预定日程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经上述需求分析后,标准建议者可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选择提出标准制定项目建议提案,交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后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

2)考察是否同时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两点标准的特点:

应考察所确立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同时具备了以上两个特点。只具备“共同使用”,但不具备“重复使用”的文件(如适用于一次性大型活动的文件),不适宜作为标准发布。

3)了解本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

应随时掌握本领域的技术发展动向,尤其是新技术、新发明、新工艺,为确定标准化对象做好充分的技术储备。

4)考虑与有关文件的协调:

要考虑到新项目与现行标准、法规或其他文件的关系,评估其是否与现行标准、法规相冲突,评估新项目涉及的特性和水平,判断是否需要在技术上进行协调、调整。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开展新的标准项目。

如果现有标准能够满足需要就不必开展新的标准制定项目,如果只需在现在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则只应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而不必制定新的标准。

二、标准的分类

标准根据其属性、层级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以下4种。

(一)按标准适用范围分类

标准发生作用的有效范围即适用范围,根据适用范围将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层次,通常又成为标准的级别,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际标准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

2.区域标准

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的欧洲标准(EN)就是区域标准。

3.国家标准

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机构是指在国家层次上承认的,有资格成为相应的国际和区域标准组织的国家成员的标准机构。如GB、ANSI、BS、DIN、NF、JIS等就是中、美、英、德、法、日等国家标准的代号。

4.行业标准

由行业标准化团体或机构(如行业协会)批准、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又称为团体标准。如美国的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石油协会标准(API),英国的劳氏船级社(LR)、机械师协会(ASME)等都是国际上权威性的团体标准,在各自的行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

5.地方标准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6.企业标准

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发布的标准,称为企业标准。它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美国波音飞机公司、德国西门子电器公司等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都是国际上有影响的先进标准。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称为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一经批准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我国国家标准的代号,用“国标”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表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2.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

3.地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地方标准的先行制定还可以为将来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自行组织制定的产品标准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不含内控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充分反映市场、用户和消费者要求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二)按标准性质分类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强制实施执行的标准。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按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条文强制标准虽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必须强制执行,但标准属性仍属于强制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中的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款,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由于是协调一致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标准化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经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标准欺诈消费者,要求采用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向消费者明示其产品标准水平。而对于企业标准来说,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必然要保证其得以严格贯彻执行。

3.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为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和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为“GB/Z”。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1)技术尚处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项目。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

(三)按标准涉及的对象类型划分

根据标准所涉及对象类型的不同,ISO、IEC将标准化对象概括为产品、过程或服务,据此可以把标准分为产品标准、过程标准和服务标准三大类。WTO关心的是贸易和交流,它将贸易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实际上是把ISO、IEC所指的产品、过程或服务中的产品和服务两项合并为一项,与过程(交流)对应。根据WTO的原则,可以更简单地把标准分为过程标准和结果标准两大类。

经常使用的按照标准涉及对象的分类方法有:术语标准、符号标准、试验标准、产品标准、过程标准、服务标准、接口标准等。

1.术语标准

术语标准是指“与术语有关的标准,通常带有定义,有时还附有注、图、示例等”[引自GB/T 20000. 1-2001,定义2. 5. 2]。术语标准界定的是人们交流需要的最基本的内容——术语,如果术语不统一,人们将无法无障碍地进行交流。因此可以说,术语标准中规范的术语是人类活动,尤其是科学技术活动中相互交流的基础。

术语标准是按照专业范围划分的,包含了某领域内某个专业的许多术语。术语标准的主要技术要素为术语条目,通常由条目编号、术语和定义几部分内容组成;包含术语和相应定义的术语标准,其名称为《×××词汇》,如果仅有术语没有定义,则名称为《×××术语集》。

术语标准中的条目一般按照概念体系排列。为了检索方便,需在标准中给出索引,包括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的索引,以及按英文对应词的字母顺序的索引。术语条目应包括:条目编号,首选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根据需要可增加:许用术语、符号、拒用和被取代术语、概念的其他表述方式(包括图、公式等)、参见相关条目、示例、注等。

2.符号标准

符号标准是指与符号有关的标准。符号是“表达一定事物或概念,具有简化特征的视觉形象”[引自GB/T 15565. 1-2008,定义2. 3]。通常分为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图形符号又可分为产品技术文件用、设备用、标志用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可分为字母符号、数字符号、汉字符号或它们组合而成的符号;对上述内容进行规定的标准就是符号标准。

符号标准的正文中,一般应给出符号编号、符号、符号名称(含义)、符号说明等内容,这些内容通常以表的形式列出,表的纵向栏从左到右分别为编号栏、符号栏、名称栏、说明栏等。符号标准应给出索引,包括符号名称(或含义)的索引,以及符号名称(或含义)的英文对应词索引。

3.试验标准

试验标准是指“与试验方法有关的标准,有时附有与测试有关的其他条款,例如抽样、统计方法的应用、试验步骤”[引自GB/T 20000. 1-2001,定义2. 5. 3]。

试验标准是典型的过程标准,是规定试验过程的标准,规定了标准化的试验方法。其主要技术内容是规定详细的操作步骤、结果的计算方法、有效的验证方法以及安全警示等内容。

在规定结果的产品标准中,所要求的结果都需要通过试验来检验。一般来讲,每项要求都应有其对应的试验方法。因此,试验标准的数量较多,是被其他标准引用频率较高的标准。

4.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引自GB/T 20000. 1-2001,定义2. 5. 4]。

按照ISO对标准化对象的划分,产品标准是相对于过程标准和服务标准而言的一大类标准,与产品有关的都可以划入这一类别。产品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别的标准,如尺寸类标准、材料类标准等。

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产品应该满足的要求,通常用性能特性表示。此外,为了验证是否满足各项要求,还应该有针对每项要求的试验方法,通过试验方法的测试,才能获得用于比较的数据,来判断能否满足各项要求。另外,产品标准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方面的内容,如术语、包装和标签等,有时还可包括工艺要求。在产品标准中不应写入属于合同要求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中,贸易和交流中离不开产品标准,产品标准主要为贸易和交流提供依据,产品标准不应给贸易和交流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5.过程标准

过程标准是指“规定过程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引自GB/T 20000. 1-2001,定义2. 5. 5]。

按照ISO对标准化对象的划分,过程标准是相对于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而言的一大类标准,与过程有关的标准都可以划入这一类别。过程标准主要是写如何做标准。人类的活动中大多经历的是过程,因而标准化活动中制定的标准大部分也是过程标准。

供具体操作人员使用的操作标准多数是规定要求的过程标准,如指导工人加工产品的工艺规程、指导医生如何提供诊疗服务的操作规范等是写如何做的过程标准。

过程标准中可以规定具体的操作,也可以推荐首选的惯例。相当数量的过程标准是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是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推荐首选方案的,这类过程标准在使用中有选择的余地。

6.服务标准

按照ISO对标准化对象的划分,服务标准是相对于产品标准和过程标准而言的一大类标准,与服务有关的标准都可以划入这一类别。服务标准与产品标准有许多共同之处,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服务应该满足的要求,目的是要保证服务这一产品的适用性。

服务是指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服务作为产品除了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同的商品特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服务大多具有无形性;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常常是同时的,基本是一次性的;服务不能贮存,也不能运输;服务一般具有不可逆性。由于服务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得有些服务标准规定过程要比规定结果更具有可检验性。

服务具有无形性,它的形式可以是完全的劳务,即无形产品,如餐饮服务、股票交易、咨询和培训等,但它的表现形式又往往与有形产品的制造和提供结合在一起,如餐馆提供的食物和饮料、汽车租赁、医院提供的治疗仪器、药物等。由于服务主要存在于服务业,但并不局限于服务业,因此规范其他产业中的服务活动的也应属于服务标准。其次,与非服务业中也有服务活动类似,服务业中的活动也并不都是服务活动,如医院提供的“检查仪器设备”的生产活动就不属于服务活动,因此,规范这类产品的标准不应属于服务标准。

7.接口标准

接口标准是指“规定产品或系统在其互连部位与兼容性有关的要求的标准”[引自GB/T 20000. 1-2001,定义2. 5. 7]。

从上述定义可看出,接口标准针对的是一个产品与其他产品连接使用时,其相互连接的界面的标准化问题。通过接口标准的规定,保证产品或系统与其他产品或系统连接后的兼容性。这类标准经常涉及几何外形的尺寸要求。例如,电插座的插孔大小、形状标准就是尺寸匹配的标准,是为了使插座与插头相互配合。

接口标准是在产品标准这个大类下的一个小类,它的内容与产品有关。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上的商品,尤其是电子产品(如接入计算机的数字产品)越来越丰富,品种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接口标准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四)按标准的要求程度分类

按照标准中技术内容的要求程度进行划分,可以将标准分为规范、规程和指南。这三类标准中技术内容的要求程度逐渐降低,标准中所使用的条款及表现形式也有差别,编写要求也会不同。

1.规范

规范是指“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需要满足的要求的文件”[引自GB/T 1. 1-2009,定义3. 1]。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标准化对象都可以成为“规范”的对象,可以产品规范、材料规范、过程规范、服务规范,或者是其他更加具体的标准化对象。这类文件的共同特点是它规定的是各类标准化对象需要满足的要求。在适宜的情况下,规范最好指明用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也就是说规范中应该有由要求型条款组成的“要求”一章,其中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声明符合标准是需要严格判定的。

2.规程

规程是指“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引自GB/T 20000. 1-2002,定义2. 3. 5]。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规程所针对的标准化对象是设备、构件或产品。规程与规范的区别是多方面的:规程的标准化对象更加具体;规程的内容是“推荐”惯例或程序,规范是“规定”技术要求;规程中的惯例或程序推荐的是“过程”,而规范规定的是“结果”;规程中大部分条款是由推荐型条款组成,也可以有陈述型条款,但规范必定有由要求型条款组成的“要求”。因此,从内容和力度上来看,“规程”和“规范”之间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3.指南

指南是指“给出某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的文件”[引自GB/T 1. 1-2009,定义3. 3]。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指南的标准化对象较广泛,但具体到每一个特定的指南,其标准化对象则集中到某一主题的特定方面,这些特定方面是有共性的,即一般性、原则性或方向性的内容。指南以陈述型的条款为主,适宜时可采用建议的形式,其具体内容限定在信息、指导或建议等方面,而不会涉及要求或程序。可见,“指南”的内容与“规范”和“规程”有着本质的区别。 ILR4dHgGJEB7w4bR5R2fPWQUuteS6tJq2rQhEGHGIeThl1zaP1kxHSv9GM8XaO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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