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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科学,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需要明确的是,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不限于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实践和理论,而是包容古今中外,即中外历史和当今的刑事诉讼法律、实务和理论都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当然本书以当今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实务和理论为主要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学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学的首要研究对象。除了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刑事诉讼的制度、程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检察业务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都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刑事诉讼法,要准确解读刑事诉讼法的条文的字义、词义及其内容含义,同时还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结构,把握刑事诉讼法典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条文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典与其他有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这是对刑事诉讼法本身进行研究的基础。另外,要准确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不能只知其形而不知其神,即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进行研究,还必须对其内在的精神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立法背景、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所反映的法律价值选择等。

西方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比较完备,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数量,通常在450条以上,多者达七八百条,其中重要的内容我们应当有所研究以便加以比较和借鉴吸取。

另外,随着我国签署加入的联合国人权公约逐渐增多,特别是《两权公约》的签署,使联合国文件中有关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影响逐渐增加,因而必须对之加强研究。

(二)刑事诉讼实践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因此,必然将刑事诉讼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即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实施情况,从中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具体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是检验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完善的标准,研究司法实践,可以提出改进立法的意见。同时,司法实践会不断提出新的研究课题,促使刑事诉讼法学针对司法实践的需要,探索进一步健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措施和途径。实践是知识的源泉,刑事诉讼法学离开了实践,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刑事诉讼法学只有植根于司法实践之中,不断总结实践、服务实践、促进实践,才能使自己获得新的繁荣和发展。

(三)刑事诉讼法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是随着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本学科研究对象的认识的逐步深化而不断获得发展的,是与整体法制和刑事司法制度在互动中同步前进的。在古代,只有一些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零散的观点,随着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和法制的建立,才形成系统的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法学。近代西方的刑事诉讼法学,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比较严谨,英国的证据法学也独树一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正当程序理念影响到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学。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几经曲折,至今不仅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一些基本理论范畴上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如诉讼目的、价值、结构、主体和客体等;在证据理论上就证据制度与认识论、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证据规则等一系列理论问题正在进行着深入的研究。这些理论问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它能够为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科学的根据,推进司法的文明化和科学化进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诉讼历史经验表明,没有深厚的理论积累就没有高水平的刑事诉讼法学,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也就没有文明、科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必须不断地加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使刑事诉讼法学保持活力并日趋繁荣。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在阐述具体研究方法之前,首先应当明确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当然,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不能搞教条主义,拘泥于某些具体的论断,而应当着重于其原理和精神实质的运用,并结合国际和中国的实际加以发展。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我们着重指出以下几点:

(一)辩证思维的方法

任何事物本身是按照对立统一的规律辩证地运动着、存在着的,这就决定了人们必须以辩证思维的方法去研究它、认识它,掌握它的内在规律。刑事诉讼可以说是一项充满着矛盾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存在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控诉与辩护、合作与制约、证据排除规则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等一系列对立统一的范畴。辩证地研究刑事诉讼,就是要全面地看到上述矛盾着的两个方面,防止只看到这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在解决矛盾时要注意平衡性、协调性、防止顾此而失彼。当然解决矛盾要作具体分析,一定问题在一定情况下要有所侧重。我们讲平衡指的是动态的平衡,而不是静态的平衡。例如,控诉与辩护这两种对立的诉讼职能在诉讼中应当同等重视,但由于控诉大多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辩护职能由被追诉者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行使,后者明显处于弱势,因而立法上、司法上应当给辩护权以特殊的保障,这样才可能保证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衡。但有时,为了重点打击某些犯罪活动,可以授予国家追诉机关更大的权力,如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等。

辩证思维的方法还意味着应当把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抽象和具体、现象和本质等观察问题的思维方法辩证地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对一些复杂的问题有正确的分析判断。例如研究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不仅要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价值论为理论基础,而且还要辩证地运用上述科学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这是研究社会科学必须运用的共同方法,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更应当如此。联系实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际,即应当深入调查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现状,研究有哪些成就和经验需要加以肯定和总结,有哪些错误和不足需要加以纠正和弥补,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不断联系实际、服务实际,才能把理论学活,也才能促进学科的发展。应当指出:调查研究案例是本学科联系实际的重要方法。英美法系国家是以判例法为其法制特色的,对部门法的研究和教学,离不开判例。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案例生动直观地反映立法、司法实际,通过案例分析可有效地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西方法学、社会学提倡的实证方法,与我们所讲的实行试点、研究案例,从方法论上说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一切事物,只有互相比较才能见差别,只有互相借鉴才能促进发展进步。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同样是如此。比较无非是纵和横的比较,纵的比较就是古今比较,以古为镜,继承其精华,摒弃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横的比较可以是三种诉讼法之间的比较,即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异同比较,从中得到启迪和受益。横的比较最重要的是进行中外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比较研究。要知道,近现代的刑事诉讼法制与法学是从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并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中国则是19世纪后期开始通过学习西方逐步建立起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和法学的。时至今日,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从理念到制度,仍有不少东西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例如司法独立、正当程序、陪审制度、无罪推定和证据排除规则等等。当然,借鉴外国、主要学习外国法中符合一般规律的科学的东西,而且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制和法学,而不能一概照抄照搬外国的法制和法学。 lRO2H+r2g0QW9hSKTg6IDrGftkEqLtDKAeJU/allICs+UNaXnhOgtmr1+5e+UZ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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