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电子媒体的表达自由

继平面媒体之后,又出现了与平面媒体在资源分布、信息传播等方面完全不同的电子媒体。由于出现了足以导致公共意见被扭曲和民意被少数媒体寡头操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要维持观念市场的正常运转,不仅需要重新考虑确立政府权力介入的方式和程度,而且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新的媒体环境下不同受众群体的利益。此外,电子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于平面媒体的特点,也需要重新厘定政府在该领域的权力边界。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根据不同媒体的特质,针对不同电子媒体的表达自由,分别确立了不同的保护模式和保护级别。

一、广播

广播媒体与报刊媒体的媒体介质有很大的不同,这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首先考虑的环节。由于广播媒体的频道资源具有稀缺性,它不可能像纸张那样满足每个人的需要,这就需要政府(比如美国的联邦通讯委员会,FCC)通过法律设定的程序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最能满足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便利(convenience)和需要(necessity)的申请者。 对于申请者而言,如果他们想长时间使用这些频道的话,在经营的过程中就必须牢记并尽力满足这些要求,否则联邦通讯委员会就可以应受众的请求,将频道的经营权收回或在更新的时候不予更新。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像经营报纸那样拥有电台和电视台,因此电台、电视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行人身攻击原则和公平原则。所谓人身攻击原则(personal attack rule)的主要内容是:在与公共事务有重要关系的、有争议话题方面发表看法时,如果发表看法的人对特定个人或团体的诚信、人格、尊严和个人品质形成了攻击,广播经营者应当在人身攻击发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一周),向受攻击的个人或团体送交:(1)日期、时间的通知,广播的标志;(2)攻击内容的原稿或录音带;如果没有原稿和录音带,则应当提供一份精确的概要说明;(3)为受到攻击者提供使用其设备予以还击的合理说明。 所谓公正原则(fairness doctrine),它包括两个方面:(1)广播公司必须为讨论重要的和有争议性的公共事务提供充足时间;(2)广播公司必须确保所有的重要观点都以某种形式在报道中得以表达。公正原则是美国管制政策中最富有争议的内容,联邦通讯委员会在1987年放弃了这一原则,委员会的做法受到了两个上诉法院的支持。 简言之,人身攻击原则和公平原则给那些受到电台、电视台攻击的受害人提供回应该攻击的节目时段,为政治候选人平等地提供使用电台频道的时间。

印刷业产生和发展初期所没有或者并不严重的一些社会问题,随着大众传媒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发展逐渐发生了变化,比如:色情作品的泛滥 ;媒体对个人隐私、名誉权的侵犯;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和媒体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等。这就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对表达自由的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进行平衡。在探究法律怎样为表达自由拓展更大空间的同时,必须设计出更巧妙的原则,以便既能够保护表达自由,同时又能够照顾到其他权益。考虑到电磁波本身所具有的侵入性(invasiveness)和无所不在性(pervasiveness) ,为了保护特殊受众(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就需要对广播和电视节目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需要对影视业适用更加严格的自律措施,比如在电视机中加上过滤色情暴力内容的软件等。美国最高法院1978年判决的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大西洋基金会案,便属于这类案件。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一项规定,禁止通过广播电台传送淫秽、下流和亵渎神灵的内容。在诉讼中,联邦通讯委员会提出,由于广播本身在传播信息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同于平面媒体的侵入性和无所不在性,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有益于其成长的环境,需要对广播节目提出更高的要求,有些能够通过平面媒体传播的内容,比如下流和对神灵不敬的内容,却不能在广播节目中播出。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肯定了政府在规范广播媒体时所拥有的权力,承认政府可以根据媒体介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进行针对性的规范。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有以下几个理由:第一,政府的行为可以实现某项更重要的政府利益或社会利益,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政府在实现这种利益时所牺牲掉的表达自由的利益,要远远小于政府所实现的社会利益。 第三,广播媒体的特点迫使政府必须认真对待,一旦管理不力,极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如果影视节目中充斥暴力、色情等内容,也许不会对成年人造成很大的伤害,但其危害却不能说没有。联邦通讯委员会很早就注意到影视节目中色情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并从立法上限制此类内容影响到未成年人,但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庇护下,商家和部分成年人却以政府限制他们的表达自由为理由,对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措施提出挑战。怎样平衡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表达自由的利益呢?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批准了政府的另外一项规定:包含色情、暴力内容的节目应当在大多数儿童入睡的时段内播出。在大多数未成年人可以看到电视节目的时段内,播出有益其健康的内容,以便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收看电视节目的“安全港”。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做法不仅得到了美国国会的支持,而且还受到了法院的支持。含有下流内容的节目只能在政府管理机构划定的时段播出,这就成为美国政府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电话

电话也是一种对民众生活影响巨大的电子媒体,政府究竟应当如何规范电话传送的下流言论?法院对此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对于通过广播电视传送的下流节目,法院不愿意提供充足的宪法保护,但对于通过电话传播的下流言论,法院却不同意政府全面予以禁止。

在加利福尼亚沙布尔通讯有限公司诉联邦通讯委员会案 中,联邦通讯委员会曾经命令全面禁止通过电话传送下流的商业信息,法院就否决了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这项命令。法院认为,如果政府要禁止通过电话传送下流言论,必须采用对这类言论造成最小限制的措施,而不是简单地全面禁止。在作出判决时,法院同样考虑了电话作为传播媒体所具有的特点。法院认为,电话在三个方面不同于广播电视:

首先,电话不像广播电视那样几乎每个人都无法回避,无论你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段都会听到的。电话是非常私人化的物品,它在传播信息时基本上是点对点的传播,即一个受众对另一个受众。从电话传播的信息内容来看,一般上都具有私密性的特点,只在特定的人之间进行传播和分享,大多数内容不宜也不应当进入公共领域。广播电视所传播的内容则具有公共性,可以允许二人以上的受众共同观看或收听。

其次,电话对特殊受众的影响(特别是电话中的下流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远远不可能达到广播电视那样的程度。并不是每个未成年人都大量使用电话,或将其作为他们接收信息的工具。只是在非常少的情况下,他们才用电话与他人进行联络。

最后,广播电视媒体在传播内容时,采用的是对大量潜在受众进行轰炸的方式,无论受众喜欢与否,都必须忍受这种轰炸。在多数情况下,只要受众进行正在播出的广播节目的范围之内,你就无法回避电磁波对你的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在规范广播时政府应当享有较多的权力,通过广播而传送的节目也应满足更高的质量标准,但对电话这种非常私密的、点对点的传播工具,法律没有必要授予政府那么大的权力,换句话说,对通过电话传播的内容,政府不能进行严格的限制,因此法院认为,联邦通讯委员会全面禁止通过电话传送下流内容的禁令,只考虑了通过电话传送的内容的性质和极少数受众的利益,而没有考虑电话这种媒体的性质和大量成年受众的利益。由于法律并不禁止成年人通过电话或其他媒体购买或消费含有下流内容的节目,也不禁止成年人之间通过电话交流这类信息,因此,联邦通过委员会无权仅仅以保护极少数受众的利益为由,限制成年人所享有的表达自由。

三、有线电视

媒体的特质会影响表达自由的实现,并由此产生相应的表达自由问题。在确定不同的媒体享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级别时,美国最高法院已经确定报刊是应当受到最高级别保护的媒体,而广播是受到最低级别保护的媒体。这为确定有线电视如何享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级别已经准备了条件。有线电视应当参照其中的哪一种标准呢?

在其涉及有线电视的判决中,尽管法院没有就有线电视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级别作出明确的认定,但许多判决中还是比较一致地认为,有线电视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级别应当高于广播媒体。因为有线电视在频道资源的稀缺性、对受众的影响、节目播出的方式等方面,都与广播媒体存在较大的区别。政府不应当像规范广播媒体那样对有线电视行使过多的管理权。

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在分析有线电视的特质时,认为有线电视这种媒体不存在普遍深入性,有线电视的节目不易被未成年人接触。从媒体介质上来看,有线电视更像平面媒体而不是广播媒体。 与这种看法相同的观点,也出现在特纳广播系统有限公司诉联邦通讯委员会案 中。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也认为,给予有线电视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应当多于给予广播的保护。 CXl5LdfO4COFhXWNyCsuBxcGlH/kXS+hem8tng7djVGuuV2NyZpOzy/6bCS6YLPF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