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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平面媒体的表达自由

一、西欧:免于政府对出版物进行事先审查的自由

自15世纪开始出版业在西欧发展起来,它便成为一个重要的信息平台,而这个信息平台传播了大量统治者并不喜欢的思想。报刊也成为新兴资产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工具。为了扼制新闻传播活动,统治者在加强书报检查、加重惩罚思想犯的同时,还相继建立了出版许可证制度(办报、印书需要事先获得官方许可,英国的出版许可证制度还要求出版之前接受皇室指定官员逐字逐句的审查)、保证金制度(为了约束出版活动,要求出版商在出版之前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印花税制度(向所出版的书刊征税,加重出版负担)以及报告制度(出版前向官方汇报出版内容,出版后向官方备案)。“这些钳制新闻自由的做法,客观上对正在高涨的争取自由运动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 废除这些制度的约束,成为当时表达自由的重要内容。一直到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西方的言论出版自由主要是免于政府对出版物进行事先审查的自由,即出版物在出版之前,无须受到任何官方阻挠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 只要政府不在表达者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之前进行事先约束,就可以视为基本上实现了表达自由。

二、美国: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

以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在美国独立战争和美国建立民主宪政中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这种认识导致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诞生。它用非常肯定和坚决的口气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从而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新闻出版业的宪法地位,使得出版业成为唯一受宪法保护的私营经济形式。当时,许多美国的宪法制定者们认为:合格的共和国公民应当是见多识广的公民,而见多识广的公民,不仅需要新闻出版业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启发,而且还需要新闻出版业在进行教育启发民众时不存偏见、不受控制,尤其不受容易犯错误、容易集权和容易对民众自由造成巨大灾难的政府权力之控制。 一句话,新闻出版必须是自由的。

美国最高法院许多涉及报纸的判例中都延续了这种思路,都对政府规范媒体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并在质疑的过程中归纳出了保护平面媒体表达自由的法理。在尼尔诉明尼苏达案 中,法院宣布政府不能对报纸实行事先审查;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中,不允许公共官员通过诽谤起诉的方式压缩媒体的生存空间;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中 ,为了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和民众的知情权,不允许政府借国家安全的名义限制报社公布政府的机密文件;在迈阿密先驱论坛出版公司诉托尼罗案 中,最高法院否决了《佛罗里达州选举法》的一项规定,该规定要求报社为在其报纸上受到攻击的政治候选人提供答辩版面,也就是说,在报纸上受到攻击的政治候选人享有通过该报予以回击的答辩权(right of reply),但最高法院认为,州政府的法律导致政府有权干预报纸的具体内容,从而影响了报纸编辑确定报纸版面大小和内容的自主权,这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这个规定是无效的。

在这些案件当中,法院之所以对政府干预报纸等平面媒体的做法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惕,除了考虑美国的报纸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对美国民主政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外,法官还将判决的法理建立在对平面媒体的特点的认识上。按照法官的理解,报纸并不具有稀缺性,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办报,政府权力无须介入这一领域,除非报社的做法严重违犯了法律。后来的发展表明,法院对报业的这种看法有点过分乐观,因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报业在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和垄断。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实际上需要通过行政权力和立法干预限制媒体的集中和垄断。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报纸在出版之前不受政府事先审查的另外一个理由,也与平面媒体的特点有关,即平面媒体并不像电子媒体那样,具有主动侵入性和无所不在性。载于报纸等平面媒体上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物理属性,它必须借助于纸张。人们若想获取其中的内容,必须采取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必须经过精心的选择过程。如果平面媒体载有非法或儿童不宜的内容,除了政府比较容易对其进行控制外,负有监护责任的家长或其他人也容易对其进行控制。在政府可以对违法出版物实施事后惩罚的情况下,如果再允许政府享有决定平面媒体登载什么和不登载什么的权力,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政府很容易限制人们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后来的历史证明,如果仅仅将表达自由看做是免于政府事先审查的自由,其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这种自由产生于只有报刊等平面媒体的时代——这个时间段从15世纪德国谷腾堡发明活字技术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广播媒体出现。 当时,观念市场理论支持出版物一律应当免于政府的事先审查。根据该理论,在判断“什么是正确的”这个问题上,国家、教会或任何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并不必然比别人更具有权威和智慧。每一个平等的、智力正常的人都有权将自己的思想、观点和意见(哪怕是非常令人厌恶的、不合时宜的思想、观点和意见)通过观念市场展示给众人。当然这并不妨碍国家在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言论发表出来之后对其实施惩罚。

三、平面媒体时代的表达自由:首先将其表达出来的权利

在平面媒体时代,表达自由也可以说是一种首先将其表达出来的权利。表达的方式可以是书刊这样的出版物,也可以是散发印有政治主张的小册子。当时也不存在必须由国家权力介入才能解决的媒体组织的集中和垄断,色情作品也还没有泛滥到必须通过严厉的法律来控制的地步。为了保障思想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这种自生秩序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国家权力不应当过分干预、影响思想观念市场,而只应当为信息的传播者创造更加自由通畅的传播环境,并通过法律来保障传播者的权利,制裁破坏观念市场正常运转的各种行径。至于媒体市场的消费者(我们今天所说的受众)的权利,特别是具有某些特征的受众的权利,比如儿童的权利,只要他们没有被迫去倾听或购买某个媒体组织的产品,其权利没有被媒体以公然违法的方式侵犯,在立法时几乎是可以不予考虑的。 2WDTqL8g/F8HCXErG0PkPrI1Z3hYGtAXjfaQxiehAUUvKbJrDWJ2ZLAgEP6vkb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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