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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媒体与表达自由

一、媒体的形式与表达的效果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的行使需要借助一定的方式或通过一定的媒介。媒介,简单来讲就是表达所借助的手段或工具。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是最有影响力的几种大众传播媒体,但民众行使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所借助的媒体并不局限于此。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人们行使表达自由权时除了涉及使用这几类媒体的自由外,还涉及使用某些公共场所的自由,例如公园、街道、监狱、机场等各类能够容纳大量民众的场所。如果政府对民众使用这些场所进行表达的权利施加限制,那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政府限制表达的做法是为了实现紧迫而重大的社会利益;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针对本次表达而量身定做的;政府限制表达所产生的利益大于其对表达所带来的伤害;政府应当为暂时受到压制的表达留下充分的供选平台和通道等。

媒体决定着我们可以知道什么和不能够知道什么,而知道或不知道这些信息直接决定着我们能够表达什么和不能够表达什么。媒体的形式决定、限制着我们进行表达的形式。不同的传播媒体,由于其传播特性不同,相应地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表达的效果和我们表达的能力。比如,手势或肢体语言,只能使我们面对面地传播简单的信息,活着的人和死去的人不可能借此进行交流,人类所积累的有益的经验也无法有效地实现人际和代际之间的分享。书面语言的产生和运用改变了这种情况,因为书面语言不仅可以将人类的思想、经验记录下来供后人学习和参考,还可以将人们带入线性的、逻辑的、归类的知觉方式,从而使原来只有很小机会接受知识的人可以大量接受他人的思想,并提升知识的普及程度和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电子媒体的出现更是打破了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地理障碍,让表达者自由地进行跨国、跨地区和跨意识形态的交流。

表达是一种生理和心理需要,是人的一种本性。表达者在许多情况下都希望自己所表达的东西和意见能够让更多的人知道。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对受众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和自己所擅长的表达方式。经济条件较好的人,他们可以通过办报和开办出版社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具有较强理论思维能力和长期从事研究的学者,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著述向社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至于那些因为经济、政治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使用大众传播媒体的人,社会和法律则应当向他们提供更加充裕的公共表达空间,让他们通过象征性的言论(除了纯粹的言论外,再加上行动或其他能够传情达意的符号)来表达他们的政治主张和观点。

二、表达自由与利用媒体的自由

借助于一定的媒体,我们的声音会传得更远更广,而如果不借助于特定的媒体,我们很可能会成为默默无闻、不能放歌的弥尔顿,所以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利用媒体的自由。在这方面,国际人权条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其他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就规定:人人都有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体发表意见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也像许多国家的宪法那样,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且还规定了公民享有出版自由,国家还“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大众传播与表达自由有关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大众传播活动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现代表达自由观念的产生,丰富了现代表达自由制度的内涵。另一方面,表达自由制度又为大众传播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关怀和保护。现代人权法和许多国家的宪法性法律都承认并将表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

从与表达自由相关的一系列具体人权(言论、出版自由、知情权、新闻自由等)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它们与15世纪德国、英国和法国的印刷业所推动的大众传播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大众传播业的发展,使民众能够接受到更多的新思想、新观念。传播业的发展,也对当时社会格局、权力格局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提出了挑战。现代西方表达自由思想和表达自由制度的建立,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思想家们提出来并在实践中不断趋于完善的。

早期思想家们的论述(如英国的弥尔顿、荷兰的斯宾诺莎等)和早期确认表达自由的人权宣言(如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主要反对的是国家对言论出版业的事先约束(prior restraint)、事先审查(prior censorship)。要求国家权力不要随意干预言论出版自由,特别是出版物出版之前不要对其施加严格的审查而致使大量的出版物胎死腹中。为政者要尊重人们通过口头、书面形式传播思想、观念、信息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是说任何内容的出版物都可以出版,如果有人不负责任地出版了法律禁止的内容,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实施惩罚。也就是说,当时表达自由的主要含义,是反对政府对出版物进行事先审查,但并不反对政府对出版物进行事后惩罚。

从20世纪初到现在,继原来的报纸、书籍等平面媒体之后,发展出了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后来又进一步发展出几乎集所有传统媒体之传播功能于一身的互联网。这些新媒体在极大地丰富表达手段并提升表达能力的同时,也提出了全新的表达自由问题,如表达自由权如何与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取得平衡 ,保障媒体新闻自由的同时如何兼顾个体获得公平审判(right to fair trial)的权利。

大众传播媒体受商业利益驱动,难免会以侵犯隐私、名誉等方式来获取巨额的商业利润,这便提出了国家权力在保护表达自由等基本人权的重新定位问题。人们认识到:国家除了应当尊重人们的权利外,还应当通过积极的作为来确保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自由,比如:通过发展大众传播事业保证低收入和边远地区的人能够接受到他们行使民主权利时必不可少的信息。国家还应当通过立法、司法来保护大众传播媒体自身的权益,同时避免大众传播媒体对普通民众的权利造成伤害。 PzJG8wpyeqv+TZirm9p3dBw2X3OMl79dUia6L+2/O3h4ulqUglmE9V25uOhWsS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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