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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的行使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都是最常用的媒介。不同的媒介会产生不同的言论问题,彼此相异的介质不仅影响到表达自由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也影响到政府规范媒介的依据和有效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们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这意味着人们有权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接受信息,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看法、信仰、信念、见解等传播给他人或社会,而且不应因此而受到无端、非法的干涉、约束或惩罚。

作为自由,它体现为政府不得随意干预民众合法的表达,比如:不得对媒体刊登什么或不刊登什么施加事先约束和审查;当民众的表达自由受到侵犯的时候,权利受到侵犯的一方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济。在内容上,表达自由包括人们在任何问题上均有形成和持有信仰、意见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体交流思想、观念、意见、信息的自由;交流的形式不仅包括纯粹的言论(pure speech),还包括绘画、歌舞和人类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任何其他交流方式。此外,所有形式的交流,除了可以面对面或小范围地交流外,还可以跨越地区、国界的限制。按照美国著名的宪法学者爱默森的观点,表达自由既是个体自我实现的基本手段,也是民主政体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表达自由还具有安全阀的功能,通畅的言路和良性的言论生态环境,有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本章将以媒体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为出发点,探讨不同媒体享有的表达自由。 NcsI8u41p/HfHTwBPJTcWh0B4Th1MoV1Kr5vfDOMeEX6aKhzoHH0VzdTxaR84a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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