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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当代法治国家刑事证据法中最重要的一项证据规则。它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风行于全球并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所确认。

该规则在我国的认同和确立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记得1996年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学术界不少学者已在宣传提倡该规则。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60条就设计了采取刑讯逼供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但是在当时没有被立法部门接受。时隔2年出台的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各自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定,虽然它在司法实践中影响甚微,但毕竟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航程。尔后经过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制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这个具有世界共识的重要证据规则终于在中国确立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何在?就在于其是一项典型的程序制裁制度,使非法收集的证据失去证据效力,体现了程序不正当其结果不予认可的程序法治精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具体功能主要是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进而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特别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从2010年6月“两个证据规定”的司法解释公布算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已四年。实施中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较深入地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促使严格实行此项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从2012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实证调研活动,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撰写了调研总结报告,召开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讨会”。通过调研以及研讨会,我们感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层面和实施层面确实均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非法取得供述的排除范围方面,对疲劳审讯的认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对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供述是否排除存在着较大争议;重复自白是否排除也认识不一致;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问题上,法律规定存在着“确认”和“不能排除”两种标准,形成认识上和实施上的混乱;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上,庭前会议能否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如何进行以及应否在判决书中表述排除也认识不一。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在立足国情并参考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在报告中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例如,关于疲劳审讯,我们建议规定羁押期间一次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小时,且讯问9小时后应当连续休息6小时,而且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少于24小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就可以认定为疲劳讯问,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供述是否排除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威胁是一种典型的造成被追诉人精神痛苦的取证方法,一般应当属于排除的范围,但是威胁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为瑕疵证据对待,不予排除,判断关键在于威胁是否造成被追诉人精神痛苦并违背意志进行了供述。而引诱、欺骗与审讯策略很难区别,且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不大,一般情况下可不予排除,但是严重的情况例外。在重复自白上,我们认为一排到底或只限本次均失之偏颇而以采取讯问主体更换说为宜。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问题上,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确认”和“不能排除”两个标准在立法技术上是存在缺陷的,参考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我们建议采用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即控方在某一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应当向法院证明其合法取证的可能性要明显大于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对于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我们认为不能把非法证据排除前移到庭前解决,但也不能绝对认为庭前会议完全不能协调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如辩方提出申请,控方发现确系非法证据,可以将争议证据撤回并承诺不再在法庭审理时提出该证据,但是我们反对法院以做工作的方式阻碍辩方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此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应否在判决书中表述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既是重要的程序问题,又关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是法庭审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判决书中加以体现。

除了调研总结报告之外,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收集了许多外国精华资料作为参考,研讨会也征集、筛选了国内的专家论文,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这本文集式著作。

这本著作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们的调研总结报告。报告中对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改进立法司法的建议。这些建议先发表于《人民法院报》,后刊载于中国法学会的要报,发生了较大的影响。第二部分是4篇外国专家论文,这些论文是经美国的弗洛伊德·菲尼教授和德国的许乃曼教授精心筛选并推荐的,是在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文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外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动态。第三部分是中国专家论文。主要来自于法院、检察院的实务部门以及辩护律师,也有一部分论文来自于学界的专家学者,这14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也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第四部分是附录,包括会议综述和要报。我们相信这本文集性著作的出版,将有助于促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在一个碎片上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项目得到了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和“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基本制度研究创新团队的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对北京大学出版社热心出版这本著作表示感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终身教授
陈光中
2014年10月15日 OuYhTAIt7nTnlMVCUVuaGkxP+XF3zDbdtMiW3mEKYqUcwgtplLdS80OpGATEmO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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