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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殿

“Beth Hamishpath”(正义之殿)——庭警高声喊出这几个字,我们应声而起,等待三位法官入席。法官们身着黑色长袍,都没戴帽子,从一侧的入口走进审判庭,落座于前台最高一层。他们的长桌即将被无数本书籍和一千五百多份文件覆盖,桌子两端各坐着一位庭审速记员。法官的正下方是翻译,负责在被告或者辩护律师与法庭之间迅速进行语言转换。否则,德国的辩方,跟旁听席上的几乎所有人一样,将通过无线电发送的同声传译(语言包括完美的法语、差强人意的英语和纯属搞笑甚至动辄令人费解的德语)完成这场用希伯来语进行的诉讼。(这次审判的所有技术安排都确保严谨和公平,但令人不解的是,在以色列这个刚刚成立的国家,纵使其公民大多数出生于德国,竟找不出一个合适的翻译将庭审翻译成被告和辩护律师都能听得懂的唯一语言。一度风行于以色列的针对德国犹太人的古老偏见,如今也远不足以为此提供解释。唯一剩下的解释就是更加古老却威力十足的“维生素P”了,也就是以色列人所说的政界与官僚的裙带关系。)翻译的下方可见玻璃间里的被告以及证人席。他们彼此相对,观众只看得到侧脸。最下面一层背对着观众的是由主控官和四名助理律师组成的诉讼团以及被告的律师。起初的几周里,被告律师身边还有一位助理。

法官的举止没有任何夸张色彩。他们步态自若,面色沉着,全神贯注。听到苦难故事、悲痛遭遇之时,他们表情凝重。这都在情理之中。在原告尝试无限拖延听证时,他们表现出不耐烦,这个即兴的举动令人眼前一亮。他们对辩护方的态度可能过于礼貌,似乎一直担心“塞尔瓦蒂乌斯博士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下艰难地孤军奋战”。他们对被告的态度总是无可指摘。这显然是三位诚实正直的人,难怪他们在审判中抵住巨大诱惑,无一人表现出矫揉造作——这三个在德国出生、接受德国式教育的法官,从不假装听不懂而等他们的希伯来语翻译说完再开腔。翻译几乎话音未落,主审法官摩西·兰道就发言了。他还时常打断翻译,进行校正、补充,对于这严肃场合里的小小插曲明显充满感激。几个月后,在对被告进行交叉询问期间,他甚至带领他的团队用母语德语跟艾希曼对话——这是一个证据(假如还需要证据的话),证明这位法官根本不受当时以色列公众意见左右。

从一开始就毫无疑问的是,兰道法官定下基调,他在尽力,尽其全力阻止他的审判在原告大施演技之下变成一场庭审秀。他之所以不能每次都成功,原因之一在于,庭审发生在一个舞台上,台下就是观众,庭警在每场开始的完美嗓音,制造出拉开帷幕的效果。这座新落成的Beth Ha’am,也就是人民之家(如今被高高的藩篱所包围,由全副武装的警察严密防卫;前院有一排木板房,所有到访者都要经过彻底搜身方准入内)原先设想的肯定是一座剧场,配有管弦乐队席位、前台和舞台,还有演员入场的侧门。显然,这个审判庭对于大卫·本—古里安的庭审秀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正是这位以色列总理决定从阿根廷绑架艾希曼,再把他带到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就其在“犹太问题的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接受审判。本—古里安是当之无愧的“国家建筑师”,也是这场诉讼中隐形的舞台幕后经理。他本人从未参加过一场庭审。在审判庭里,吉德翁·豪斯纳就是他的传声筒。作为主控官,豪斯纳代表政府,尽力地,尽其全力地听命于主人。所幸,他尽力的结果常常不够完美,原因在于,豪斯纳先生效忠的是他的以色列国,但某些人则以同样的忠诚献身于正义,并掌控了局面。是正义要求被告被起诉、被辩护、被判决,同时搁置其他看似重要的问题,诸如“这是怎么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是犹太人?”“为什么是德国人?”“其他国家扮演了什么角色?”“盟军一方又负有怎样的连带责任?”“犹太人怎么可能通过自己的领导层参与制造自我毁灭?”“为什么他们像羊群一样赴死?”等。是正义坚持引渡阿道夫·艾希曼,卡尔·阿道夫·艾希曼之子,他坐在玻璃隔间里,不受外界侵扰。他中等身材,体形较瘦,四五十岁的样子,前脑门半秃,牙齿不太好,近视眼,脖子干瘦。整个审判过程中,他一直朝法官席的方向探着脖子(从未面向观众)。他的面部神经性抽搐,令他的嘴早在审判开始前很久就有些变形了。尽管如此,他基本上还是能够克制住自己。法庭审判的是他的行为,而不是犹太人的苦难,不是德国人或者整个人类,更不是反犹主义和种族主义。

而正义,尽管按本—古里安等人的思维方式来看可能有些“抽象”,却成了比他这个大权在握的总理更为严格的主宰者。本—古里安的管理,就像豪斯纳急于表现出来的那样,是放任式的:准许控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庭审期间允许电视采访(由格里克曼公司赞助的一档美国节目,跟通常的商业活动一样,经常插入房产广告),甚至还对造访这座法院的采访者“即兴”爆发——他厌倦了对艾希曼进行交叉询问,因为后者对所有问题都以谎言作答。他们允许频繁地将视角转向观众,也允许戏剧化成分的存在。这超乎寻常的野心,最终是为得到美国总统发自白宫的一句“干得漂亮”。而正义不允许任何诸如此类的事情发生。正义要求最大程度的回避,允许悲痛但不要愤怒,杜绝成为万众焦点的那种快感。兰道法官在审判后不久造访美国的行程就并未公开,当时只有相关犹太组织内部知道这个消息。

然而,无论法官们多么坚持避开公众视线,他们还是无法置身其外。他们坐在法庭的最高一层,面向观众,就像在一个戏剧舞台上。观众本该代表着整个世界,在最初的几周里,他们却主要由从世界各地蜂拥而至的报纸杂志记者所构成。他们来到耶路撒冷,只为不错过一个在刺激程度上不亚于纽伦堡审判的场面,只是这一次,“犹太人的悲剧成了万众瞩目的焦点”。因为,“如果我们也用针对非犹太人的罪行起诉[艾希曼]……这么做”并非因为他犯了罪,而竟然是“ 因为我们不搞种族划分 ”。控方律师用这句话做开场白,令人印象深刻,这后来也成为整个控诉的关键句。因为这个案子的基本依据是犹太人所受的苦难,而不是艾希曼的所作所为。另外,根据豪斯纳先生的话,是否作区分无关紧要,因为“只有一个人,他几乎全身心地关注犹太人,他的工作就是摧毁犹太人,他在那个邪恶政权的缔造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仅限于犹太人事务。这个人就是阿道夫·艾希曼”。呈堂证供是犹太人受苦的事实(当然不容置疑),然后再寻找艾希曼难脱干系的证据,这难道不合逻辑吗?纽伦堡审判中,被告们“被控对各个民族的人民犯罪”,但是那场审判并未考虑到犹太人的悲剧,仅因为艾希曼不在场。

豪斯纳先生真的以为,假如艾希曼出现在纽伦堡审判的被告席上,犹太人的命运就会得到更大关注吗?恐怕并非如此。跟其他大多数以色列人一样,他认为只有犹太人的法庭才能还犹太人公道,审判自己的敌人是犹太人的事务。由此,诉诸国际法庭的声音,在以色列引起了普遍敌意。因为国际法庭很可能不会指控艾希曼“对犹太人民犯罪”,而是控告其在犹太人身上犯下的反人类罪行。相较之下,“我们不搞种族划分”这样奇怪的自夸在以色列听起来也就没那么奇怪了。在这里,犹太律法裁定犹太公民的身份地位,犹太人不允许同非犹太人结婚;跨族婚姻得到认可,但是跨族婚姻的子女,法定为杂种(犹太人的非婚生子女却为合法);如果某个人的母亲碰巧不是犹太人,那么他既不能结婚也不准入葬。自从1953年家庭法律事务在司法上转交给非宗教法庭以来,此类案件引发的愤怒与日俱增。如今,妇女可以继承财产,普遍享受跟男人一样的平等地位。因此,以色列政府在婚姻和离婚事务上依然不愿用世俗法律代替犹太法律,恐怕不是出于对少数宗教狂热分子信仰或力量的考虑。以色列公民,无论信教与否,似乎都同意制定一项阻止跨族婚姻的法律,并且主要又出于这个原因——在法庭之外,以色列官员很愿意承认这点——他们又都同意不把这条作为成文法,因为写下这种明文法条难免尴尬。(菲利普·吉隆最近在《犹太阵线》上说:“反对民事婚姻会分裂以色列,还会把流散归来的犹太人同这个国家原有的犹太人隔离开。”)无论如何,公诉人宣读1935年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案”(曾禁止在犹太人和德国人之间的跨族婚姻和性行为)时的那副天真口吻,必然令人莫名惊诧。通讯记者中,熟悉背景的人当然晓得其中的讽刺意味,但是他们并未在报道中提及此事。他们认为,要让犹太人知晓自己国家在法律和制度方面存在漏洞,眼下还不是时候。

如果说庭审观众代表世界,如果说这场戏剧是犹太人苦难的缩影,那么现实情况却并未达到预期目标。记者的耐心只持续了两周,之后,观众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动。原本以为观众会是不了解历史的以色列年轻人,或是从未听说过这段历史的东方犹太人;这场审判则会告诉他们,生活在非犹太人中间意味着什么;审判会让他们相信,只有在以色列,犹太人才能安全而体面地生活。(对于记者们而言,这堂课的教材是一本关于以色列司法体制的小册子,媒体记者人手一本。作者多丽丝·兰金引用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两位父亲诱拐自己的孩子并且把他们带到以色列,被勒令将孩子返还给他们在国外的母亲,因为他们的母亲拥有合法监护权。而这一点,作者补充道——其对法律严谨的自豪感并不逊色于豪斯纳先生控诉谋杀案的意志,尽管受害者并非犹太人——“把孩子们送回到母亲的监护和照顾之下,将会令他们投入一场不平等的战斗中,去对抗大流散中的敌对元素”。)但是在这些观众里,几乎没有年轻人,也没有除犹太人之外的以色列人。观众里充斥着“幸存者”,都是来自欧洲的中老年移民,像我自己一样,对于应该知道的事情都了解得很清楚,他们根本没心情来听取什么教训,当然也无须让这场审判帮助他们得出自己的结论。证人一轮轮更替,恐惧一层层攀升,他们坐在那里,不得不面对讲故事的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倾听那些他们无法独自承受的故事。而且,“这一代犹太人民的不幸”被揭露得越多,豪斯纳先生在措辞上就越是大肆渲染,那个玻璃间里的人就越发显得苍白,越发像个魔鬼。豪斯纳指着他大骂:“是这个魔鬼造就了这一切。”连这都无法将他带回人间。

令人毛骨悚然的残暴行径,瓦解的正是审判中的戏剧元素。一场审判象征着一出戏剧,因为它始于并且终于施害者,而非受害者。举行一场庭审秀,比一场普通的审判更亟须精心构思:施害人做了什么,他是怎么做的。审判的核心只能是罪犯——从这个角度看,他很像是戏剧中的男主角——如果他受刑,那么必须基于他的所作所为,而不是基于他导致他人受苦。这一点没有人比主审法官更清楚。不过,纵然法官竭力阻止这场审判公然嬗变成一场血腥表演、“一艘在惊涛骇浪里失去方向的船”,结果却还是频频失败。令人瞠目的是,这失败在某种程度上要归于辩方失误。无论证言同审判有多么不相干、多么不客观,辩方几乎都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在递交文件的时候,塞尔瓦蒂乌斯 博士 ——人们一直这么称呼他——才变得大胆了一些;当控方把前波兰总督、在纽伦堡获绞刑的主要战犯汉斯·弗兰克的日记作为呈堂证供时,塞尔瓦蒂乌斯博士少有的干涉尤其令人印象深刻。“我只有一个问题。那二十九卷[实际上是三十八卷]里面是否提到过阿道夫·艾希曼,也就是被告的名字?……那二十九卷里无一处提及阿道夫·艾希曼这个名字。……谢谢,没有问题了。”

就这样,审判没有变成一出戏剧,却如本—古里安所料,成了一场秀,甚或可以说,成了给犹太人和异教徒、以色列人和阿拉伯人,简单说,就是给整个世界“上课”。这些课程来自真人表演,由于听课对象不同,效果也不同。本—古里安在审判开始前就制定好了大纲,设计了大量文章解释为什么以色列人要绑架这名被告。这里有堂给非犹太人的课:“我们要让全世界各个国家看到,上百万人,只因为他们刚好是犹太人,还有上百万孩子,只因为他们刚好是犹太孩子,是如何被纳粹谋杀的。”或者,用本—古里安先生的以色列地工人党 机关报《达瓦尔》的话说:“让全世界公众知道,对欧洲六百万犹太人的死负有责任的,不仅仅是纳粹德国。”于是,还是本—古里安的原话:“我们要让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知道……他们应该感到惭愧。”大流散中的犹太人要记住,犹太教“有四千年历史,思想硕果累累,追求伦理与道德,渴望实现救世”,却屡屡遭遇“敌对世界”;记住犹太人怎样一步步退化,直到像羔羊一样走向死亡;记住只有建立一个犹太国家,才能令犹太人像以色列在独立战争中那样反击,像在苏伊士运河战争中那样抵抗,像在几乎每天都要发生的以色列领土争端中表现的那样去回击。如果以色列境外的犹太人看到以色列的英雄主义与犹太人的逆来顺受之间的差异,那么这同时也给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上了一课:“大屠杀后成长起来的一代以色列人”正面临失去犹太纽带的危险,也就是说,失去他们自己的历史。“有必要让我们的青年铭记,犹太人究竟经历了什么。我们想要他们了解我们历史中最悲惨的一页。”最后,把艾希曼带到审判庭的另一个重要动机是,“查获其他纳粹——比如,纳粹和一些阿拉伯执政者之间的关联”。

如果仅因为这些理由而将阿道夫·艾希曼带到耶路撒冷地方法院,那么这场审判的大部分指控都将不成立。从一些方面看,这堂课很多余;从另一些方面看,它在积极误导人们。拜希特勒所赐,反犹主义目前是千夫所指,这并非因为犹太人突然间变得颇受欢迎,而是因为,用本—古里安先生自己的话,大部分人已经“认识到在我们的时代里,反犹主义可能的后果就是毒气室和肥皂工厂”。要给大流散中的犹太人上这堂课同样多余。他们几乎不需要通过毁灭了三分之一同胞的大灾难就可以确信世界对他们怀有敌意。他们确信,反犹主义的特性就是无所不在、无休无止;这种确信成了德雷福斯事件以来犹太复国主义最有力的意识形态元素,它也导致德国的犹太社团在纳粹上台初期就心照不宣地同纳粹高官谈判斡旋,否则此举难有其他解释。(无须赘言,这些协商跟后来犹太委员会的妥协当然有着天壤之别。当时还没有涉及道德问题,只有在“现实性”上充满争议的政治决策:“具体的”帮助,据说比“抽象的”控诉更好。这是脱离马基雅维里主义基调的现实政治,它的危险多年之后才显现出来;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犹太组织同纳粹上层之间的日常交往,令犹太官员们更轻易地逾越那道鸿沟:从帮助犹太人逃亡到帮助纳粹驱逐犹太人。)正是这种确信令犹太人缺乏辨识朋友和敌人的能力;而一旦缺乏这种能力,后果是危险的。德国犹太人不是唯一低估敌人的人,因为他们多少还以为所有的异教徒都一样。犹太国的政治领袖本—古里安总理若打算强化这种“犹太意识”,可并不明智;因为实际上,认识层面的改变乃是以色列建国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以色列国让犹太人民成为众民族之中的一员,众国家中的一员,众政体中的一员;这个国家的基础是一种多元化,而不再为老套的、不幸的、为宗教所限定的犹太人与异教徒之间的二元对立留有余地。

以色列人的英雄主义与犹太人赴死时的逆来顺受形成了对比——犹太人按时抵达出发地点,自己走到遣送地,自掘坟墓,脱完衣服再整洁地叠好摞好,一个挨着一个躺倒,等待被射杀。这种对比似乎很有说服力,而控方律师对一个又一个证人发问:“你们为什么不反抗?”“为什么要上火车?”“一万五千人站在那里,对面是几百个看守——你们为什么不起义、不反击?”律师在步步紧逼。然而令人沮丧的事实却是,论点不正确,因为所有的非犹太团体或非犹太人的做法也都一样。十六年前,原布痕瓦尔德集中营囚犯大卫·鲁塞向我们描述自己的亲身经历,让我们知道所有集中营里发生的事:“党卫军的胜利让那些受刑的受害者深受恐吓,使得他们自己走上绞架,毫无反抗,宣布放弃自己的身份。这并不是没有目的的。党卫军渴望看到受害者被击垮,这并非无心之举,亦非纯粹的变态行为。他们知道,这个体制在受害者被绞死前摧毁其身份,就可以最好地奴役、压制其整个民族。没有什么比让这些人像木偶一样自己去受死的过程更可怕了。”( Les Jours de notre mort ,1947)对于这个粗暴、愚蠢的问题,法庭没有得到回应。不过,如果肯花几分钟想想1941年那些荷兰犹太人的命运,就会很容易发现问题的答案。那些荷兰犹太人在阿姆斯特丹的老犹太区袭击了德国安全警察支队。作为报复,四百三十名犹太人被逮捕、被刑求致死。他们首先被运到布痕瓦尔德,后来到了奥地利的毛特豪森集中营。几个月下来,他们受尽折磨,每个人都羡慕奥斯维辛甚至里加和明斯克的同胞。有许多事情比单纯的死亡更可怕。党卫军负责让这一点铭刻在受害者的记忆力和想象力之中。从这一角度来看(也许比其他角度更重要),故意在审判中只讲述犹太人的故事,不仅是对事实的歪曲,甚至还是对犹太事实的歪曲。华沙犹太人隔离区的暴动以及少数人的英勇反抗,的确缘于他们拒绝纳粹给他们提供的相对容易的死法——在焚尸炉前,或在毒气室里。耶路撒冷的证人声称有过反抗和起义,称这“在大屠杀历史上占有很小一席”。证言又一次证实这样一个事实:只有特别年轻的人才会“决定我们不能像羔羊一般被宰杀”。

一方面,本—古里安先生对审判的期望并未完全落空;这场审判的确变成了一个搜寻其他纳粹和罪犯的重要工具,但却不是在那些给成百上千名纳粹提供庇护的阿拉伯国家。战争期间,大穆夫提同纳粹的关系早就不是秘密,他希望这层关系可以帮助他在近东执行某种“最终解决”。于是,大马士革、贝鲁特、开罗和约旦的报纸不是同情就是遗憾地纷纷表示,艾希曼“没能完成他的任务”;开庭当天,开罗的一家电台甚至在评论中流露出一丝抱怨,“在刚结束的世界大战中,根本没有一架德国飞机到犹太人聚居点投下过一枚炸弹”。阿拉伯民族主义者对纳粹表示同情的做法遭人唾弃,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昭然若揭;让他们“现出原形”,既不需要本—古里安出马,也无需这场审判,因为他们根本就不加掩饰。这场审判只是揭示出,所有关于艾希曼跟前耶路撒冷大穆夫提哈只·阿明·侯赛尼有联络的谣言都是捕风捉影。(在一次官方接见中,他和其他部门官员一同被介绍给大穆夫提。)大穆夫提跟德国外交部门以及希姆莱素来交情甚笃,这早就不是新闻。

本—古里安指出“纳粹与一些阿拉伯领导人的关系”,却并没有什么意义;令人惊讶的是,他在这种语境下竟没有提及今天的西德。当然,这再次证明以色列“并不认为阿登纳对希特勒负责”,而且“对我们来说,一个正派的德国人,哪怕他所在的国家二十年前曾协助谋杀过上百万犹太人,他也是一个正派的人”。(对正派的阿拉伯人只字未提。)联邦德国尽管还没承认以色列国(大概因为害怕阿拉伯国家可能会承认乌布利希的那个德国 ),可是在过去的十年里已经支付给以色列七亿三千七百万美元赔偿金。这笔赔付很快就要到期,以色列现在尝试跟西德协商一笔长期贷款。因此,两国的关系,尤其是本—古里安同阿登纳的私人关系,一直很好。如果审判之后,以色列议会(Knesset)代表们在同西德的文化交流项目上成功推行了某些制约措施,这当然既不是本—古里安有心安排的,也不是他乐于见到的。更值得注意的是,艾希曼的被捕将会引发德国第一次严肃认真地把那些至少是直接卷入谋杀的德国人绳之以法;而对此,本—古里安既没有预见,也不愿提及。1958年,西德才成立纳粹罪行调查中央局,由检察官埃尔温·许勒担纲。该局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阻碍,有的是因为德国证人不愿意合作,有的是因为地方法院不愿意根据中央局提供的材料提起诉讼。耶路撒冷的审判并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去揭露艾希曼的同伙,但是关于艾希曼的离奇被捕以及即将到来的审判的报道,足够说服地方法院采用许勒先生的证据,克服德国人原有的情绪——不愿意做任何事情去证明“凶犯在我们中间”,不愿意以传统公告悬赏的方式去抓捕众所周知的罪犯。

一石激起千层浪。艾希曼抵达耶路撒冷七个月后(即开庭前四个月),在奥斯维辛接替鲁道夫·赫斯担任指挥官的里夏德·贝尔终于被捕。所谓艾希曼指挥部的大部分成员,如弗朗茨·诺瓦克(在奥地利做印刷工)、奥托·洪舍博士(在西德任律师)、赫尔曼·克鲁迈(已经是一名药剂师)、古斯塔夫·里希特(前罗马尼亚“犹太顾问”)、维利·佐普夫(在阿姆斯特丹重操旧业),都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一一被捕。尽管他们犯罪的证据多年前就已见诸德国书籍杂志,却没一个人认为自己有必要改名换姓。战争结束以来,德国报纸上第一次写满关于纳粹战犯审判的报道,全是大屠杀刽子手(1960年5月,即艾希曼被捕的那个月之后,只有一级战犯被起诉;所有其他罪行都因超出诉讼时效而被一笔勾销,谋杀罪的时效是二十年),当地法院不愿受理这些案件,单从对被告超乎想象的宽大处理即可见一斑。(就这样,来自党卫军在东部的机动杀人组织行动队的奥托·布拉德费什博士,因杀死一万五千名犹太人而被判处十年劳役;艾希曼的法律专家奥托·洪舍,曾负责将大约一千两百名匈牙利犹太人送上火车,导致其中至少六百人死亡,被判五年劳役;约瑟夫·莱希特哈勒,因“肃清”在苏联斯卢茨克和斯莫列维奇的犹太人获刑,刑期为三年零六个月。)新近抓捕的还有纳粹中赫赫有名的人物,大部分人已经被德国法院去纳粹化了。这其中包括党卫军将军卡尔·沃尔夫,他曾是希姆莱的私人侍卫长。根据1946年纽伦堡提交的一份材料,他“怀着特殊的喜悦”很高兴听到“两周以来,一列火车每天载着五千个入选者”从华沙开到特雷布林卡,一个东部的灭绝营。另一个是威廉·科佩,起初在海乌姆诺实施毒气屠杀,后来成为弗里德里希—威廉·克吕格尔在波兰的继任者。科佩是党卫军高官中知名度最高的一位,他曾负责把波兰变成“无犹”之国。战后,科佩成了德国一家巧克力工厂的厂长。偶尔也会有严惩的案例,但在对待前纳粹高官、警察部队头目埃里希·冯·德姆·巴赫—策莱维斯基时,还是宽容得令人难以接受。他因参与1934年罗姆叛乱于1961年被判刑,刑期为三年零六个月;1962年,他再次因1933年杀害六名德国共产党员在纽伦堡接受审判,被判终身监禁。起诉书中既没有提到巴赫—策莱维斯基曾是东部战线的反游击战指挥官,也未提及他参与过在白俄罗斯的明斯克和莫吉廖夫的犹太人大屠杀。德国法庭是否应该在战争罪不算犯罪的语境下做出“种族区分”? 难道说这项特别严厉的判决(至少对战后德国法庭来说够严厉)的产生,是因为巴赫—策莱维斯基是少数在大屠杀之后真正神经崩溃的人吗?是因为他尝试过保护犹太人免于行动队的灭顶之灾?是因为他还曾在纽伦堡审判中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此外,他也是1952年唯一一个公开指认自己是大屠杀罪犯的人,但是他从未因此而受审。

虽然阿登纳政府已经被迫从司法系统剔除一百五十多名法官和检察官以及许多警察,因为他们都有着一言难尽的过去,还因为对自己的纳粹历史有所隐瞒而开除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沃尔夫冈·伊莫瓦尔·弗兰克尔(尽管他中间名的意思是“永远真实”),但现在事情也不会有转变了。据估算,在一万一千五百名联邦德国法官中,五千人曾就职于希特勒执政时期的法院。1962年11月,司法系统净化行动结束不久,即艾希曼的名字从新闻里消失六个月之后,人们期待已久的马丁·费伦茨审判在弗伦斯堡一个空荡荡的审判庭里开庭。这位前纳粹高官、警察头目,在阿登纳执政期间成了一位著名的德国自由民主党人士。他于1960年6月被捕,只比艾希曼被捕晚了几个星期。他被控在波兰参与并主持谋杀了四万犹太人。经过六个多星期的严密取证,主控官主张对他判处最高量刑——终身劳役。法庭判处费伦茨服刑四年,他在狱中候审期间已经服完了两年半。尽管如此,艾希曼审判在德国无疑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过去的十五年里,所有专家都对德国人对待自身历史的态度百思不解,如今则豁然开朗:德国人并不怎么在乎,也不特别关注国内在逃屠杀犯的现状,既然他们中没有人能够出于自身的意志犯下谋杀案;尽管如此,如果世界舆论——或者说,德国人所称的外国,这个词把德国之外的所有国家变成了一个单数名词——死咬住不放,并且要求这些人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一定非常乐意配合,至少会尽一份薄力。

阿登纳总理已经预见到这种窘境,并表达出自己的忧虑。他认为审判将会“再次唤起所有人的恐惧”,在全世界制造出新一阵反德浪潮。事实的确如此。在以色列筹备审判的十个月里,德国以空前的热情在国内对纳粹战犯展开搜捕和起诉,好在尘埃落定之际不致颜面扫地。不过,无论是德国的权威机构还是任何有分量的公众意见,都没有提出要引渡艾希曼,这本该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会强烈要求自己来审判自己的罪犯。(阿登纳政府的官方立场认为无法引渡,因为以色列同德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然而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因为这只意味着不能强迫以色列引渡。黑森州司法部长弗里茨·鲍尔洞察到了这一点,故向波恩的联邦政府申请启动引渡程序。但是鲍尔先生单纯从一个德国犹太人的感受出发,使德国公众不能够感同身受;他的申请不仅在波恩政府那里碰壁,而且几乎无人注意,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支持。另一个反对引渡的理由是,西德政府派到耶路撒冷的观察员认为,德国已经废除了死刑,所以无法让艾希曼罪有应得。从德国法庭对纳粹集体屠杀犯的宽大处理来看,很难不去怀疑这种论调背后的诚意。当然,正如J. J. 扬森在《莱茵水星报》[1961年8月11日]上所言,在德国审判艾希曼的最大政治风险是,艾希曼可能会因缺乏犯罪意图而被判无罪。)

这起事件还有另外一面,更微妙也更有政治分量的一面。把罪犯和凶手从他们的藏身之处挖出来是一回事;而发现他们在公共社会声名显赫,是供职于联邦和州行政机构的人,换句话说,是无数 公职 人员,而且曾经在希特勒政权下飞黄腾达,则是另一回事。没错,假如阿登纳政府在聘用跟纳粹有染的官员时过于敏感,恐怕根本就无法组成政府了。当然阿登纳博士的确曾声明,只有“相对一小部分”德国人曾经是纳粹,“绝大部分[曾经]尽其所能地帮助过他们的犹太同胞”。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至少一份德国报纸,即《法兰克福观察报》,提出了这个显而易见却被长久忽视的问题:这么多人必定知道总检察官的过去,为什么还保持沉默。接下来是更加昭然若揭的答案:“因为他们自觉会受到牵连。”)艾希曼审判的逻辑,如本—古里安所设想的,强调有损法律细节的一般问题,可能揭露所有在“最终解决”时互相串通的德国官员和当局者,包括国家行政部门里的所有公务员、常规军事力量及其指挥人员、司法界以及商界人士。不过,尽管豪斯纳先生把目击者一个接一个地推上证人席,让他们为真实发生过的恐怖事件作证,但这些事件同被告关系不大,或者根本就毫无关系。公诉方小心地避开了这个高度敏感的问题——避开这无所不在的、远远超出纳粹高官范围之外的共谋现象。(在开庭之前就已经传得沸沸扬扬,说艾希曼交代了“几百个联邦德国的知名人士是他的共犯”,但这只是谣言。豪斯纳先生在开庭陈词中提到,艾希曼的“共犯既不是暴徒也不是黑社会”,并且承诺,我们将会“发现医生、律师、学者、银行家还有经济学家们就坐在那些决定消灭犹太人的委员会里”。这个承诺没有兑现,也不可能按当初设想的形式付诸实现。因为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决定”任何事的“委员会”,而且“长袍在身、顶着学术头衔的名流”从来没有决定过消灭犹太人,他们只是共同计划如何一步步去执行希特勒的命令。)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个案子引起了法庭的关注,即汉斯·格洛布克博士案。他是阿登纳最亲密的顾问之一,在二十五年或者更久以前,曾与他人共同为纽伦堡法案撰写过一篇臭名昭著的评论;后来,又是他灵感突发地号召所有德国犹太人采用“以色列”或“撒拉”作中间名。但是格洛布克先生的名字——也只有他的名字——被辩护方加进了地方法院的诉讼当中。此举有可能只是辩方为了“说服”阿登纳政府来启动引渡程序而为。无论如何,跟前耶路撒冷大穆夫提相比,这位曾经的内政部副部长、现在的阿登纳内阁国务秘书无疑更有权描绘犹太人究竟在纳粹时代有过怎样的苦难史。

因为,就这场诉讼而言,历史才是庭审的核心。“在这场历史性的审判中,受审的不是一个个体,也不仅仅是纳粹当局,而是整个历史上的反犹主义。”本—古里安设定了这样的基调,而豪斯纳先生忠实地履行。在持续了三场的开庭陈词中,豪斯纳引用埃及法老和哈曼的格言“去毁灭,去杀戮,去让他们灭绝”,然后进一步引用《圣经·以西结书》,“我[上帝]从你旁边经过,见你滚在血中,就对你说:你虽在血中,仍可存活”,还解释说,这些话必须理解为“这个国家首次登上历史舞台以来所必须面对的使命”。这是拼凑的历史、廉价的修辞;更恶劣的是,这些话明显与对艾希曼进行审判的目的相矛盾,暗示他可能仅仅是早已注定的神秘命运的无辜执行者,或者,就此而言,甚至成了反犹主义的无辜执行者;反犹主义可能有必要开辟一条“这个民族走过的血染之路”,以使这个民族完成其使命。几轮庭审过后,当哥伦比亚大学的萨洛·W. 巴龙教授就东欧犹太人晚近历史出庭作证时,塞尔瓦蒂乌斯博士再也坐不住了。他问了些显而易见的问题:“为什么这种厄运总是降临在犹太人头上?”“您不认为是非理性动机奠定了这个民族的命运,而且超出了人类理解的极限吗?”难道不存在某些“不受人类的影响……推动历史向前的历史精神”吗?难道不是豪斯纳先生引用黑格尔并同意“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吗?难道他没有表明“领导者的做法并不总是能达成他们期待的目标和终点?……其意图在于摧毁犹太民族,但并未如愿,反倒推动一个新兴国家形成”?辩护的论证正危险地接近锡安长老会的反犹主义理念的最新版。几个星期前,埃及副外长侯赛因·佐勒菲卡尔·萨布里在埃及国民大会上提出这一理念,认为:希特勒对犹太人屠杀不负有责任,而是犹太复国主义者的牺牲品;后者“迫使前者犯罪,从而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建立以色列国”。按照主控官所阐发的历史哲学,塞尔瓦蒂乌斯博士只是用“历史”这个词取代了通常保留给锡安长老会的位置。

尽管本—古里安深谋远虑,检控方全力以赴,可是,站在被告席上的始终是一个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就算本—古里安“不在乎对艾希曼究竟作出什么裁决”,但耶路撒冷法院当仁不让的唯一使命,就是给出一个裁决。 wMFQLzm39J/UZeU7fijvp06zsGb+kYms2DJWY5vyleuXtqKsi6JQUXMOjkGvVv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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