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海盗的定义,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第101条中有明确规定: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非法暴力行为、扣留和掠夺行为,必须发生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因此,在领海、港口和锚地实施的暴力抢劫等不法行为,不能称为海盗行为,只能称为“海上武装抢劫”(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联合国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对“海上武装抢劫”的定义是:“在一国管辖的区域内,针对船只、船员和船上财产的任何非法的暴力行为、扣留和掠夺行为。”
鉴于当代大多数海上不法行为发生在领海、港口和锚地。国际商会下属的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Piracy Reporting Centre)将海盗定义为“登临任何船只,企图偷窃或犯其他罪行,有意图和能力使用暴力的犯罪行为”。这个定义包含了海盗在领海、港口和锚地的武装攻击,即包括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 本文为了行文方便,使用此广义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