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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追溯最初的协约

即使我接受了上文所驳斥的种种观点,专制政治的鼓吹者们也不会因此占得一点上风。征服一群民众和统治一个社会,两者之间永远存在天壤之别。即便分散的众人先后被某一个人奴役,无论他们数量多寡,我在他们身上看到的,永远只是一个主子和一群奴隶,而绝非一国人民和一位领袖。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人仅仅是聚集在一起,却并非一个休戚相关的集体。在这样一群人中,既谈不上公共集体,也谈不上 有机政体 (corps politique)。这个主人就算征服了半个世界,也依然不过是一个个体,他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是割裂的,始终仅仅是他的个人私利而已。如果这个人死去,他所统治的帝国也会在他身后分崩离析,就像一棵橡树被火焰烧成焦炭后,轻轻一触便轰然溃散一样。

格劳秀斯说:“人民可以把自己奉献给国王。”那么,按照他的这种说法,人民在将自己献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人民”了。这种奉献本身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提前假定了一种公共意愿。因此,在研究人民选出国王这一行为之前,最好首先审视一下人民是通过什么行为成为人民的。而这一行为其实恰恰发生在前,并且是社会真正的基础。

实事求是地说,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果选举结果获得全票一致通过便罢了;否则,少数人为什么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呢?为什么选择了一位主人的一百个人就有权代表不愿选择这位主人的十个人呢?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法则本身就是奠定在协约的基础上,事先的假设是至少存在一次全票一致通过的情况。 d776WwsuMBRr+3v/9jsz35smUPGP3nN+x132ofULDrWufFSZl7h/3sTfDppqNx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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