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 最强者 ,也从不会强大到能够永远雄踞主宰地位,除非他将自身的强力转化为权利,将别人对自己的服从转化为应尽的义务。然而,“最强者权利”就由此产生了。表面上看,这种权利的建立似乎十分讽刺;然而实际上,这种权利的确有其建立的原则。不过,我们是不是首先应当对权利这个词加以解释说明呢?强力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力量,我看不出施行强力能够取得什么道德上的成果。向强力屈服,只是出于形势的必要,而非出于主观自愿,顶多算一种出于谨慎考虑而采取的行为而已。向强力屈服是如何变成一种义务的呢?
我们暂且假设,存在所谓的一种“最强者权利”。我要说,从这种权利中获得的,只能是不可理喻的无稽之谈。究其原因,首先,既然这种权利是由强力创造的,那么作为结果,它一定会随着作为原因的强力的改变而改变,那么,后来居上的强力在取代原先的强力之后,也就必然会摧毁原来的权利。其次,一旦可以抗命不从,却不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即可认为,这种违抗符合法律规范。与此同时,最强者由于拥有强力,总是正当有理的。于是,从上述两点得出的结论便是:只要成为最强者,便可以为所欲为了。随强力消失而终止的权利,如何能称之为权利呢?如果依靠强力而不是义务让人服从,那便毫无义务可言;如果人们不再受到强力约束,也就不再有服从的责任。由此可见,这样的权利没有给强力增加任何新的内涵,这样的权利什么也不是。
诸位应当服从的是权力。如果说服从权力等同于服从强力,这么说并没有错,但却是多余的,我敢说屈服于强力的规则绝不会被违反。我承认,一切权力都来自 上帝 ,但一切疾病也来自上帝。那么服从上帝是否意味着求医问药是应当被禁止的呢?如果我在山林中被强盗打劫,迫于对方的强力而交出钱袋,即使我本可以逃过这一难,是否从道义上说也有义务将钱袋交给强盗呢?因为说到底,强盗手中的枪也属于一种“权力”啊。
综上所述,我们便可理解:首先,强力不能造就权利;其次,人们仅有义务服从合法的权力。由此便又回到了我最初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