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时无处不被世俗的枷锁禁锢。然而,自认为是世间万物主宰的人类,却比世间的一切更受奴役。我并不知道这种变化是如何产生的,但对于这种变化是如何合法化的,倒有信心可以解释清楚。
如果只考虑 强力(force) 及强力所衍生的后果,可以这样说:“当人民被强力迫使服从而服从了,他们这样做没有错;而当人民有机会打破这桎梏并确实打破它时,则做得更对。究其缘故,在于当初夺取人民自由的权利也恰恰是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依据;或者说,人们有权利重获自由,否则他人亦无权剥夺他们的自由。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当初剥夺人民自由的行为便根本是不正当的。”
社会秩序是神圣的 权利(droit) ,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但社会秩序并非天然产生,而是建立在各种 协约(convention) 之上。我们正是要弄明白,这些“协约”究竟是什么。在探讨这一问题前,我必须先论证一下上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