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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嫡长子继承制

朱棣因不是嫡长子而篡位谋逆历来为历史所诟病,嫡长子继承制也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原则,追溯历史,这种制度由来已久。

嫡长子继承制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广义的“长子”是指排行最长的子女。

【商代】

父死子继,辅之以兄终弟及。

【周代】

周代实行世袭制,各个等级中,继承财产和职位者,必须是嫡妻长子;如果嫡妻无子,则立庶妻中地位最尊的贵妾之子。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汉朝】

嫡长子继承制度加强,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

【魏晋南北朝和隋代】

再次强调嫡子的继承权,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晋武帝曾专门下诏禁止乱嫡庶之位,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

【唐、五代】

明确的将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财产继承上,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宋朝】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则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宋朝法律还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

【南宋】

南宋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元朝】

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对汉族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

【明朝】

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

【清朝】

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两种。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 0LcA/GOlNfpQajqe4cbg6oNWADwhOuHAQDqqL6xnbZmG2AjyRCqlbDQI0G6mUE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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