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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概念和哲学基本问题

陈筠泉

在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中,有的论者强调马克思哲学的变革在于“本体论”,他们主张以“实践本体论”来代替“物质本体论”。例如,有的论者说:“实践构成了人类世界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世界的真正本体。”还有的论者说:“实践本体论能真正找到马克思主义理论同现实历史进程内在结合的契机。”持这种见解的论者大多反对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当成是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虽然实践本体论已遭到了众多批评,但它所涉及的有些重要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澄清。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实践本体论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一种新观点。据我们所知,在上个世纪初就已经有人提出这种观点了。例如,当年波格丹诺夫就认为,哲学基本问题已经过时了,因而主张抛弃物质概念,而用实践来代替。他在《生活经验的哲学》一书中写道:“尽管马克思也把自己的学说称为唯物主义,但其中心概念不是‘物质’,而是实践、主动性、活的劳动。”并声称:“马克思教导说,应当把现实理解为实践。” 列宁严厉地批评了波格丹诺夫,认为他根本没有弄清楚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历史理论的基础,即哲学唯物主义。

原南斯拉夫“实践派”哲学家,把实践作为自己理论体系的主要范畴,他们也主张抛弃物质概念,而用“实践”来代替。显然,只要持这种观点就必然会导致否定哲学基本问题。从“实践派”哲学家的观点来看,既然物质和精神总是通过实践辩证地联系在一起,也就没有必要再提出一个对另一个是第一性的问题。G.彼得罗维奇说得十分坦率:“我坚决不赞成恩格斯、普列汉诺夫和列宁所理解的那个哲学基本问题,它没有任何的意义。”“物质和精神的区分不是我们生活世界的基本划分”,“怎么能把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问题当作是哲学基本问题呢?”

在西方哲学史中,本体论是指关于存在及其本质和规律的学说。“本体”一词来自拉丁文on(存在、有、是)和ontog(存在物)。恩格斯在同杜林论战时曾指出:“当我们说到存在,并且仅仅说到存在的时候,统一性只能在于:我们所说的一切对象是存在的、实有的。”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谓存在通常不是指一般的实有(意识也是实有的),而是指物质的实有。对存在的这种理解是社会存在范畴的出发点。列宁曾明确地指出:“一般唯物主义认为客观真实的存在(物质)不依赖于人类的意识、感觉、经验等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不依赖于人类的社会意识。”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区分出物质生产领域,从社会关系的总和中把生产关系作为基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关系区分出来,从而唯物主义地解释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马克思阐明了唯物史观的本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我们把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当作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石,不仅不否认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必要性,而且还认为对实践本身的理解、解释和规定问题,也只有联系并根据唯物史观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相互关系问题的回答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究竟是物质本体论,还是实践本体论?这两种观点的分歧首先就在于,人们对实践本身是如何理解、解释和规定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首先是一个客观的物质过程。当然,这种客观物质过程与自然界在无人参与的条件下发生的自发的客观物质过程不同,是一个有意识、有目的、受意志支配的过程。但实践的这个特征并没有使它失去其客观物质性而成为纯粹观念的过程。无论是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中,还是在实践活动的对象和结果中,客观物质因素都占据优势地位。

这种客观物质性突出地体现在人的物质生产实践中。人的物质生产实践必然利用自然界的物质条件。马克思说:物质生产首先是人通过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节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作为一种物质的自然力,使用物质的工具即已被人所控制和利用的自然力,作用于外部对象即外部自然力。从这个意义来说,物质生产实践首先是不同性质的物质力量相互作用的过程。

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是社会性活动,是以社会交往为前提的活动。社会交往作为一种物质过程,是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物质变换过程。劳动中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物质变换过程中才能实现。马克思说过,商品的价值关系中没有一个物质原子,但这种关系确是客观实在的关系。这就是历史唯物论中所说的“物”的特点。这种客观实在的社会关系,具有不依人们意识和意志为转移的性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的根本分歧,归结为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还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的对立。“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也就是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方式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同时由此出发阐明各种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和研究它们产生的过程。

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任务是为认识社会现象提供哲学根据和方法论基础。而社会现象是极其复杂多变的,要认识它们是非常困难的。在社会认识史上,马克思最先给了我们一把揭开社会生活奥秘的钥匙。他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就是说,要科学地认识社会生活的本质及其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复杂现象,必须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

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 。遵循马克思所指出的这条正确的思想路线,就能把历史上实在的和实际起作用的关系,同这些关系在人们观念中的复杂的反映清楚地区分开来,从而找到真正的历史动因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历史过程中的观念覆盖物,做出科学的解释。

如果有人否认在哲学研究中有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必要性,把实践当作是人类社会的真正本体,夸大主体的能动作用,那么就必然会颠倒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相互关系、混淆客观实在的社会物质关系与作为它们反映的思想意识关系。这种情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已屡见不鲜。

在原苏联哲学界,不仅有人主张实践本体论,还有人提出“意识也有本体论意义”。例如,哲学家В.P.图加林诺夫说:“一切具有存在、即一切实有的东西(包括意识)都可以和应该放在本体论的角度来加以考察。”他试图提出一个关于意识的本体论概念,并断定“社会意识本身就是实在” 。既然意识在一切方面都与实在等同,也就没有必要再提出哪个是第一性的问题了。

列宁坚决反对把社会意识同社会存在混为一谈。他在批评波格丹诺夫时就十分明确地指出:意识“不过是存在的反映,至多也只是存在的近似正确的(恰当的、十分确切的)反映”。“人们进行交往时,是作为有意识的生物进行的,但由此决不能得出结论说,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是同一的。”

有持“实践本体论”的论者,否认意识是客观实在的反映,使人的实践本身成为一种神秘东西。他们说:“真理不再是对一种认识活动及其结果的反映,而是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完成的历史本真状态的开显。”

这就使我们想起,当年伯特兰·罗素在引述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一条时曾把它曲解为:“辩证”唯物主义“同传统的唯物主义有很重要的不同,倒比较近乎现在所说的工具主义”。他扬言,按照马克思的这一条提纲,真理“与其说是理论的概念,不如说是实践的概念”。另一位西方学者更是莫名其妙地说,早在查理·皮尔士和威廉·詹姆士之前半个世纪,“马克思在他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经叙述了实用主义的原则”。

难怪列宁特别强调要划清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观与实用主义实践观的界限。他说:在辩证唯物主义者看来,“人类实践的‘成功’证明着我们的表象同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而在实用主义者和唯我论者看来,“‘成功’是我在实践中所需要的一切”。

实用主义哲学主张有效即真理,把知识当作适应环境的工具。概念、理论不是看其是否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而是看其在实际应用中可感觉的效果。它是一种强调实用为特征的唯心主义哲学。主张实践本体论,否认真理客观性,就很难同这种实用主义哲学划清界限。所以列宁说,波格丹诺夫的真理定义和实用主义者的真理定义之间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和极不重要的”

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我国历史学界却有人认为,“社会意识也可以经过人们的社会实践而决定社会存在”。他们说:“这种情况并非特例,而是相当普遍的。”“社会历史进程中不断创造出新事物,便是社会意识经过人的实践而决定社会存在的明证。” 由此可见,过分夸大实践的地位和作用,甚至会导致对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的否定。

正如有的学者在讨论中所指出:这种论证是把社会本体论上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与认识论关于“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列宁语)相混淆了。

唯物史观充分肯定社会意识具有创新功能,这种创新功能突出地表现为社会意识能够超越社会现实的局限而创造出新的思想观念,进而在新的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实际地改变社会现实,创造新的事物和社会状态。这是社会意识能动作用的重要表现。但是,社会意识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归根到底仍然要受社会存在的决定和制约。因此,肯定社会意识具有创新功能,并不否定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

在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中,已经有学者指出:“实践本体论”的根本错误是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物质一元论的本体论,过分地抬高、夸大了实践的地位和作用。

例如,有的持“实践本体论”的论者说:“我们必须立足于现代实践格局,从主体坐标出发对‘世界’、‘世界的统一性’、‘对象’、‘物质’、‘社会’、‘思维’等基本的哲学范畴进行批判性的再认识,必须跳出以物为本的格局。” 既然要对已有的“物质”范畴和“世界的统一性”概念“进行批判性的再认识”,“跳出以物为本的格局”,也就是要放弃物质一元论的本体论,他们无非是把话说得含蓄一点罢了。而有的论者则直截了当地说:就是要“真正清算”物质本体论。

实际上,原南斯拉夫“实践派”哲学家早已公开地声明,他们坚决否定物质一元论的本体论。例如,K.科西克和A.M.康戈尔卡毫不掩饰地说:“世界的统一性不在于它的物质性,而在于实践。马克思主义是实践一元论,而不是物质一元论。”可见,他们把马克思的实践学说与它的唯物主义前提对立起来了。如果缺少了唯物主义前提,那么被“实践派”哲学家过分抬高的“实践”概念,决不是马克思所主张的“物质的实践”、“实存的实践”,而不过是他所批判的“抽象的实践”、“观念的实践”和“想象的实践”。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早已明确地指出:一个简单的真理就在于,“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如果没有预先存在的物质本身,那么人们就不可能从事物质实践活动,而只能以观念的、想象的实践来支配和决定自己的行动。

1936年11月至1937年4月,毛泽东读了西洛可夫、爱森堡等著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译本第3版)。他在读该书的批注中指出:“实践使人们确信物质是客观的实在。”(参看《毛泽东哲学批注集》)这里,毛泽东强调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使人们确信和认识物质的客观实在。他并没有说在实践过程中“物质”已经被扬弃,而是强调人们的实践活动证实了物质的客观实在。显然,毛泽东是主张物质一元论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 他们在揭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实质时,特别强调必须把社会生活的实际过程理解为客观的物质过程。社会的物质生活是精神生产的基础。他们说:“甚至人们头脑中的模糊幻象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认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

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本来是很明确的。但是,持“实践本体论”的论者却想从他的文本中寻找根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马克思有一个重要的论点:“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于是,他们便由此得出结论:从广义上说,人的实践就是全部社会活动。因此,实践就是“人类社会的本体”。

我们认为,马克思的论点并不能成为他们这种结论的根据。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上下文来看,马克思这句话的意思十分清楚,即人用以同世界发生相互作用,并对它进行改变的是实践。因此,不是理论,而是实践构成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本质。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把社会生活的本质与社会生活本身完全等同起来,因为社会生活永远比它的本质更为丰富。

从马克思主义物质一元论出发,我们强调实践活动的客观物质性,强调实践中主客体之间(包括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质变换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于整个人类活动的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但并不因此就认为实践是人类社会的本体,是人的全部社会活动及其过程。显然,我们不能把那些停留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思维活动、没有被现实对象化的观念性活动,都当作是实践活动及其成果。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一条中指出:“对对象、现实、感性”,要“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持“实践本体论”的论者把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解释为,除了实践的存在以外不再有别的存在了。这样,实践就成了唯一实在的本体。而他们却再也不去推敲马克思所说的当作实践理解的“对象、现实、感性”究竟指的是什么。

马克思在揭示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时强调,感性是人的活动本身,实践是客观的感性活动。人不仅是受周围环境作用的客体,而且还是改造周围环境的主体。在这一条提纲中,马克思说的是,旧唯物主义者只是从客体的方面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现实、对象。而他并没有对现实、对象作纯粹思辨的理解,不分主体和客体的属性,把现实、对象与实践、感性活动看作是同一个东西。实践不是“自本自根”的。任何实践活动,不管采取什么形式,都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对象和客观现实为前提。

我们的有些论者一再声明,他们的实践本体论不否认实践过程之外的物质存在和自然界自身的辩证发展过程,他们“是以扬弃的形式把‘物质’、‘自然’包括在自己之中的本体论” 。这种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既然“物质”和“自然”都已经被扬弃,怎么还会有实践过程之外的物质存在和自然界自身的辩证发展过程呢?抛弃物质范畴,以实践来代替,必然导致对物质一元论的本体论的否定。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以自然界为基础和前提的。我们不仅要看到人是自然的产物,而且也不能不承认,当人通过劳动而产生和创造历史以后仍然要依靠自然界才能继续生存下去。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因此,决不能“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从而造成“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已指出,为了了解和改造人与外部自然的关系,就要“深入研究人们所处的各种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山岳水文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这些自然条件,都是我们今天为了构建生态文明所必需研究的对象,也即人类赖以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环境和外部条件。应当珍惜和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自然资源。如何在改造自然的活动中避免破坏性的后果,已成为人类保持、巩固和发展自己的文化成果的当务之急。

但有些论者却认为,“在人的视野之外的自然界,虽然存在,但对人来说毫无意义” 。他们说:“对自然客体的否定正是对主体自身的肯定。”“实践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 因此,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就是同一个东西” 。后一句话的意思,我们感到很难理解。难道他们这些议论是在肯定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和客观实在吗?

实践中的主体和客体关系首先是人对自然界的改造关系;这种改造包括了对于外部自然和人自身自然的双重改造。自然界按其本性和规律走着自己的路,它不会在自在的形态上满足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的需要,相反,在这种自在的形态上往往表现为对人来说的异己性:它展示和发动各种自然力——严寒、洪水、猛兽、雷电和地震等等——来反对人。人以实践的方式改造大自然,就是要扬弃自然界的自在性和异己性,使之服从于自己的目的。

但是,正如列宁所指出: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客观世界,以它为转移,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 而且,人在实践中掌握的对付自然界中各种异己力量的手段,并不是从自然界之外,而是从自然界之中取得的;取得和利用这些手段毫不意味着取消自然规律,而只是在符合人的社会本性的方式上对自然规律的合理利用。也就是说,人征服自然力的过程,从其总的发展趋势看,不是对大自然的破坏,而是建设,使其日臻完善和完美。

马克思认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因为劳动“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才能生产出物质财富来。 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更明确地指出:有人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它会给“劳动加上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因为“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况且,劳动本身也“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我们肯定实践活动中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决不能排斥、否定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和客观性。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前提,人就根本不可能从事实践活动,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就将失去赖以获得和表现其规定性的客观物质基础。我们认为,即使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生产力水平越来越高,也决不能否定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和客观实在。

关于实践概念,过去人们往往满足于这样的定义:实践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初看上去,这种定义似乎没有多大的问题。然而,一旦从实践的这种简单理解去说明文化问题,就显得很不够了。它忽视了实践活动对于人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巨大作用;而这种巨大作用(甚至是实践活动的最重要功能)正是实践的文化意义所在。如果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来全面地来理解社会实践,那么它既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又是人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形成和发展。二者是辩证的统一。

但有的论者却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以“主体性原则”来代替“客观性原则”,仅仅“把社会当作是一个单一的主体来考察”。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这“是对它作了不正确的考察”、“思辨式”的考察。 有的论者还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现存世界‘当作实践去理解’,实际上就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现存世界。” 因此,他们仅仅只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实践活动的过程和功能,而不从客体方面来规定实践的实质。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他们由于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实践活动,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活动,因而抽象地发展了主体能动性。这样,实践就从一种使人类同现存世界发生联系的客观现实活动,变成了一种使人类脱离现存世界的纯粹主体性的活动。

马克思在哲学中所作的变革在于,他把实践引入了认识论。这样就解决了旧唯物主义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找到了从物质转化为意识和从意识转化为物质的中介环节。实践所解决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也表现为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关系。从人的对象化和非对象化关系出发,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人的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

对象化,或称主体客体化,是将人的本质力量(即在人的自然素质的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社会力量和潜能)从主体的存在方式,即活动的形式转化为客观对象的存在。非对象化,或称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包括前人的活动成果)从客观对象的存在方式转化主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使主体活动受客体的属性和客观规律的制约而成为客观的活动,并构筑和发展人的本质力量。

没有非对象化,主体的本质力量的形成和发展就失去了物质基础;而没有对象化,主体的本质力量就不能发挥、保存和积累下来,从而世代相承。两者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之间的关系。

实践不同于纯粹自然界发生的过程,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但是,目的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不是主观自生的或某种神秘力量赋予的。目的的提出是以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某种程度的认识为根据的;目的同时又是意识到的主体的需要,体现着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本质联系。目的是观念的东西,即存在于主体头脑中的未来的结果;目的的实现就是将观念的东西转化为现实的东西。

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但是,不管这个差别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对各个时代和各个事变的历史研究如何重要,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 因此,在社会实践中,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达到所期望的结果,不能不服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

马克思一再强调:“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可见,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 因此,人们虽然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这种创造不是自己选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他们是在既定的、制约着他们的环境中,在现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 4jWKwKmXXDTe3XGLlrB95kHjpSTHY+Wpc2zprcEUxB0HEyzDuPrM2o96ZWQxMc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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