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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非不美

如果“美”的性质不易明白,“丑”的定义更难下得精确。“美”字的相反字是“不美”,“不美”却不一定就是“丑”。许多事物不能引起我们的好恶,我们对于它们只是漠不关心,它们对于我们也只是不美不丑。所以在美学中,“丑”不完全是消极的,应该有一种积极的意义。它的积极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般人所说的丑大半不外指“自然丑”的两种意义。它或是使人生不快感,如无规律的线形和嘈杂的声音;或是事物的变态,如人的残缺和树的臃肿。我们已经见过,这两种意义的“丑”与“艺术丑”之“丑”应该有分别,因为这些自然丑都可以化为艺术美。

此外“丑”对于一般人也许还另有一个意义,就是难了解欣赏的美。一位英国老太婆看见埃及的金字塔,很失望地说:“我向来没有见过比它更丑拙的东西!”一般人的艺术趣味大半是传统的,因袭的,他们对于艺术作品的反应,通常都沿着习惯养成的抵抗力最小的途径走。如果有一种艺术作品和他们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反应格格不入,那对于他们就是丑的。凡是新兴的艺术风格在初出世时都不免使人觉得丑,假古典派对于“哥特式”(gothic)艺术的厌恶,以及许多其他史例,都是明证。但是这种意义的“丑”起于观赏者的弱点,并非艺术本身的“丑”。

(传)贯休《罗汉图》

我们所要明白的就是艺术本身的“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个问题为许多近代美学家所争辩过。据克罗齐说,美是“成功的表现”(successful expression),丑是“不成功的表现”(unsuccessful expression)。这两句结论中第一句是我们所承认的,但是第二句关于“丑”的话却有一个大难点。把“丑”和“美”都摆在美学范围里并论时,就是承认“丑”和“美”同样是一种美感的价值。但是“不成功的表现”就不算是艺术,就是美感经验以外的东西,那么,“丑”(美感经验以外的价值)就不能和“美”(美感经验以内的价值)并列在同一个范围里面了。换句话说,是艺术就必定是美的,艺术范围之内不能有所谓“丑”。“艺术丑”这个名词就不能成立。如果我们全部接受克罗齐的美学,势必走到这种困境,因为克罗齐把美看成绝对的价值,不容有程度上的比较。

英国美学家鲍申葵在他的《美学三讲》里把这个困难说得最清楚:

情感表现于形象,于是有美。一件事物与美相冲突,或产生一种影响与美的影响恰相反者——这就是我们所谓的丑——它自身不是有表现性的形象,就是没有表现性的形象。如果它是没有表现性的形象,那么,就美感说,它就没有什么意义。如果它是有表现性的形象,那么,它就寓有一种情感,就落到美的范围以内了。

依鲍申葵说,丑的形象须同时似有表现性而实无表现性。它好像是表现一种情感,但是实在没有把它表现出来。它把想象引到一个方向去,同时又把想象的去路打断,好比闪烁很快的光,刚引起视觉活动,马上就强迫它停住,所以引起失望与不快感。有心要露出有表现性的样子,而实在空洞无所表现,于是有丑,所以丑只可以在虚伪的矫揉造作、貌似神非的艺术里发现。自然中不能有这种意义的丑,因为自然不能像人一样,有意地作表现的尝试。

依我们看,鲍申葵虽然明白“丑”的问题难点,他的答案却仍不甚圆满,因为他没有见到似有表现性而实无表现性的东西究竟还不是“表现”或艺术。既不是表现或艺术,它就要落到以讨论表现或艺术为职务的美学范围以外了。这种困难根本是从价值问题来的。如果承认美的价值是绝对的,那么,一个形象或有表现性,或无表现性。有表现性就是美,否则就只是“不美”,“丑”字在美学中便无地位。如果承认美的价值是有比较的,则表现在“恰到好处”这个理想之下可以有种种程度上的等差。愈离“恰到好处”的标准点愈远就愈近于丑。依这一说,“丑”、“美”一样是美感范围以内的价值,它们的不同只是程度的而不是绝对的。我们相信这个解释是美丑问题难关的惟一出路。

(摘自《文艺心理学》第十章《什么叫做美》,开明书店1936年初版,题目为编者所加) yT7IytoYEMRO8kXn2yu35roDU8xcz0T+ujjZRuT2RTV/uneH03seKaJnzps+u4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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